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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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 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按照“ ” 的部署,重点 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 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 2008 年开始,用 5-10 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 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 500 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 才。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 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 大专

2、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 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 经费和配套条件。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 施。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 经费等安排建议;(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 体工作。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

3、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 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 难题,或 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 开发能力。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 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 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 10 个工作日 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 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

4、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 意见,报专项办。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 位根据批复,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 协议),协助 办理有关手续,保 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 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 4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 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 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 理工作。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 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 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 条件、基地建设、 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 、国家高技术研 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 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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