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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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兼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关键词: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登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单方申请 主义/形式审查内容提要: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 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 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 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 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 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

2、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 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动产本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1但动产抵押不移转占有, 其公示方法改以登记进行。但流通于社会的动产在绝大多数交易中 仍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所以善意第三人极易受蒙骗。弥补这一缺陷 的惟一途径即健全登记制度。此外,登记制度若不完备,登记机关 职责不明,互相推诿,又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使动产抵押窒碍难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失却其融通资金、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由此可见,动产抵押是否 健康发展,达到立法目的,与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关系。 2 我国担保法关于动

3、产抵押登记制度的规定已广受批评。令人遗 憾的是,我国物权法除对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作了统一规定之 外,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构建并无建树。 3本文拟就该此一陈 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抑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 件,换言之,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 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 的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易言之,当事人间 依合意成立动产抵押权后,对于第三人而言,未经登记者并非无效, 只是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其有效。登记对抗主义本于私法自治的理念,尊重当

4、事人的意思自由, 一方面使动产抵押权容易设定,方便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持了 交易上的便捷;另一方面,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登 记,以维持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同时,对于已登记者,第三人可 通过查阅登记簿而明了抵押物的实际权利状况,由此维护交易安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动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若动产物 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以登记为必要,不符合现实生活的 要求,将严重妨碍动产的流动便利,并增加动产抵押权的手续成本。若动产抵押权未为登记,则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似乎对抵押权人不利,但是

5、,抵押权人不要求登记是自己选择的 结果。由此可见,登记对抗主义既蕴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又为抵 押权人提供了足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又不至于使第三人遭 受无辜损害,对各方利益的保护可谓相当周到。“实行以来,未见 重大弊端,尚难谓非妥善之制度”。 4在比较法上,美国、加拿 大、新西兰、澳大利亚、中东欧诸国、越南等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即使是在奉行登记生效主义的德国,在船舶抵押权等上亦采取登记 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 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第18

6、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 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 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我国对动产抵押权统一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 权法施行之日,担保法关于“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 权所采取的登记生效主义即应失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 动

7、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系建构于担保法登记生效主义之上, 在物权法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相关登记规则如何修正,是目前 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动产抵押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文件登记抑或声明登记登记的基本观念在于抵押权人令一切第三人知悉其所享有的权 利,以保全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但动产抵押登记的不便形成了该制 度的阻碍。美国统一商法典之前的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规定极 为复杂。其缺点主要表现在:(1)每笔交易均须登记,形成不便和浪 费;(2)利害关系人须查阅登记记录,因此滞碍其业务的推展;(3)债 务人的财务状况原本可以保密但由于登记非公开不可,因为登记要 求高度具体地揭示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台湾“动产担

8、保 交易法”与此同出一脉,亦要求登记“动产抵押契约或其复本”。 在我国,动产抵押的登记,应由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 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后, 存卷备查。我国与前两者弊端相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改变以前做法改行担保声明书登记。在美 国,登记的担保声明书非如担保协议,只要求记载很少的内容,即 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权人或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物。 由此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暴露,利害关系人可以 通过以债务人姓名或名称为序所编制的索引直接检索担保声明书的 内容,在电子化

9、的登记系统中,只需键入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即 可高速地查知特定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之上已有抵押负担,以此警示 利害关系人。反观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的内容,则既复杂又繁多,已超过了担 保合同所载的内容, 5如此不仅将当事人之经济状况暴露殆尽, 同时使登记程序过于复杂,徒增烦忧,不便于计算机录入和检索。 其对交易安全的关切,固可表彰,但其对效率的忽视,无形中窒碍 了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本文作者以为,在登记内容完全继受美国 担保声明书制度可能会有所困难(因其公示内容太少),但登记内容 过多亦非可选。为保证登记系统高效运转,登记内容应简化,不必要或过长的 信息应予排除。抵押登记系统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登记簿上所

10、记载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的内容应是准确、简明的,并为任何查询者无须查阅其他文件即能 理解。本文作者认为,登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种:1.当事人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登记系统的查询将依抵押人的 姓名或名称而进行,一旦输入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即可立即显示 该抵押人已设定的所有担保。由此可见,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记载必 须准确。对于自然人而言,由于我国同名同姓者很多,同时记载其 居民身份证号码则可防杜重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从理论上 讲,其名称均是惟一的、相互区别的,只需记载其全称即可,为更 好地识别,可记载其注册号或登记证号。 6特别值

11、得注意的是, 当抵押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时,登记系统应将所有相同债务人的 相应记载相互链接。2.抵押物登记簿中对抵押物的记载是登记内容中最难的部分。在保证查 询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信息,并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限制之间应寻求一 种平衡。抵押物的记载不宜过长,即使通过计算机的浏览系统或转 换登记文档文本的方式可以查询很长的抵押物描述,但为保持登记 的简化和简明,绝对限制抵押物描述的长度是可取的。可以想像, 如果抵押物的记载长达10页,查询登记簿将是一个多么令人生厌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活计,而且,过长的抵押物描述将增加其后不断变化的可能性。上 述长

12、度的限制仅限于抵押物的整体而言,而不各别地适用于每个抵 押物。匈牙利、摩尔多瓦的登记实践表明,在抵押物仅包括几种容易 界定的动产时,登记的障碍较少。但如果包括很多有体物(如工厂中 的200种机器)或一组抵押物(如仓库中的存货、农场中的牲畜),则 抵押物的描述将很长。应当寻找一种实用的解决方案以允许一般性 描述(general description)。这一描述应利于查询者理解,且不是 很长。以工厂的机器为例,不必对每个机器予以各别描述,但仅记 载“200种机器”的一般性描述,对于想知道抵押人的哪些财产已 设定抵押的人而言又无多大助益。另外描述机器的特征或参考用途、 位置、制造年代等其他识别方法

13、,可能使该一般性描述足以向第三 人公示,而且还保持了合理的信赖。 7值得探讨的是,应否记载抵押物的价值?我国企业动产抵押物 登记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肯定的规定。本文作者不以为然。抵押物 的价值对于查询者而言并无多大实益。查询者意欲了解的信息是抵 押人的哪些财产已设定抵押以及其所抵押的债务数额。抵押物的价 值涉及当事人的主观判断。通过登记抵押物的价值(即使经过评估) 并不能更好地保护任何当事人的利益,相反,它将使人对抵押权的 实行究竟能满足多少债权产生误解和虚假的期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第三人经常查阅登记簿,耗神费力之苦,

14、 日本和台湾立法有所谓“同一性识别方法”,即在标的物上打刻或 贴标签而予以公示化。如台湾“动产抵押交易法实施细则”第16条 规定:“登记机关应于业已登记之标的物之显著部分烙印或粘贴标 签等,以资识别。”此种立法意图通过加强标的物特性,而易于为 第三人知晓。“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第三人查阅登记簿的麻烦” 。 8但在现代社会,大机器生产和流水作业使得除少数物品外, 大多数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其替代品。在动产抵押场合,对于 机器、工具、原料等皆要求登记与打刻相结合,则显过于偏爱交易 安全而过分暴露债务人经济状态,以致不利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广泛 运用。 9本文作者也认为这种方法不可采。三、动产抵押程

15、序的启动:单方申请主义抑或双方申请主义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的启动模式有单方申请主义和双方申请主义 之分。依单方申请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只需动产抵押权当事人一方 申请即可启动相关登记程序;依双方申请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必须由 动产抵押权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才能启动登记程序。在纸面登 记系统和电子登记系统中均存在这两种模式的区分。为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有些国家立法在抵押权的登记方面 采取双方申请主义,抵押权变动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过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0在比较法上,德国允许由有关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直接为登记申 请,但另一方当事人须为书面

16、登记承诺,其申请才是合法的。 11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登 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 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由此可见,我 国对于动产抵押登记也采取了双方申请主义。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和加拿大动产担保法为代表的北 美式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并不要求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共同向担保登 记部门申请登记,而只由抵押权人提出申请即可。为防止抵押权人 恶意在他人财产之上登记担保负担,上述各国均设计了不同的制度, 如阿尔巴尼亚动产担保法即规定动产担保登记署在受理登记申 请,并录入动产担保数据库之后要向动产担保人、动产抵押权人和 登记代理人各发出一份确认通知书,允许相关当事人将动产担保登 记系统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生错误,即可立即向动产担保 登记署报告。如此看来,在我国广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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