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制图标准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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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工程制图标准来源: 发布时间: 2004-5-23 16:15:0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664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为国家标准,自 199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1992 年 9 月 29 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会同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大量地搜集和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从章节的划分到标准条文的具体内容,都多次进行了重点走访、座谈、函调,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认真总结了我国高等级公路、弯坡斜桥涵及交通工程的设计制图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经多次反复讨论和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3、北京东四前炒面胡同 33号,邮政编码 10001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交通部1992 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为了统一我国道路工程的制图方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和竣工的制图。第 1.0.3 条 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 图幅及图框第 2.1.1 条 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 2.1.1 的规定( 图 2.1.1)。 图帽及图框尺寸(mm) 表 2.1.1第 2.1.2 条 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的图

4、纸,图框四边均应具有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的对中标志(图 2.1.1),并应在下图框线的外侧,绘制一段长 100mm 标尺,其分格为 10mm。对中标志的线宽宜采用大于或等于 0.5mm、标尺线的线宽宜采用 0.25mm 的实线绘制(图 2.1.2)。 第 2.1.3 条 图幅的短边不得加长。长边加长的长度,图幅 A0、A2 、A4 应为 150mm 的整倍数;图幅A1、 A3 应为 210mm 的整倍数。第二节 图标及会签栏第 2.2.1 条 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 图 2.1.1)。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 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 0.25mm。第 2.2.2 条 图标应采用图 2.

5、2.2 所示中的一种。 第 2.2.3 条 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 图 2.1.1),并应按图 2.2.3 绘制。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0.5mm;内分格线线宽宜为 0.25mm。第 2.2.4 条 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的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 0.25mm(图 2.2.4)。第三节字体及书写方法 第 2.3.1 条 图纸上的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齐、标点符号清楚正确。第 2.3.2 条 文字的字高尺寸系列为 2.5、3.5、5 、7、10、14、20mm。当采用更大的字体时,其字高应按 的比例递增。第 2.3.3 条 图纸中的汉字应

6、采用长仿宋体,字的高、宽尺寸,可按表 2.3.3 的规定采用。 长仿宋体汉字的高、宽尺寸(mm)表 2.3.3字高 20 14 10 7 5 3.5 2.5字宽 14 10 7 5 3.5 2.5 1.8注:当采用打字机打印汉字时,宜选用仿宋体或高宽比为 的字型。第 2.3.4 条 图册封面、大标题等的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的字体。第 2.3.5 条 图中汉字应采用国家公布使用的简化汉字。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采用繁体字。第 2.3.6 条 图纸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的 1/10。第 2.3.7 条 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的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直体笔划

7、的横与竖应成 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 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2.3.7)。 第 2.3.8 条 大写字母的宽度宜为字高的 2/3,小写字母的高度应以 b、f 、h 、p、g 为准,字宽宜为字高的 1/2。a 、m 、n、o、c 的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的 2/3。第 2.3.9 条 当图纸中有需要说明的事项时,宜在每张图的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叙述。该部分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叙述事项的左上角。每条注的结尾应标以句号“。”。说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的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标注。第 2.3.10 条 图纸

8、中文字说明不宜用符号代替名称。当表示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 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 32h。分数不得用数字与汉字混合表示。如:五分之一应写成 1/5,不得写成 5 分之 1。不够整数位的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 0 定位。第 2.3.11 条 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 A0、A1、A2、A3、A4 中汉字字高,分别不应小于10、7、5、3.5mm。第四节 图线第 2.4.1 条 图线的宽度(b)应从 2.0、1.4、1.0、0.7 、0.5、0.35、0.25、0.18 、0.13mm 中选取。第 2.4.2 条 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 3 种。基本线

9、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线宽组合宜符合表 2.4.2 的规定。 线宽组合表 2.4.2线宽类别 线宽系列(mm)b 1.4 1.0 0.7 0.5 0.350.5b 0.7 0.5 0.35 0.25 0.250.25b 0.35 0.25 0.18(0.2) 0.13(0.15) 0.13(0.15)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字为代用的线宽。第 2.4.3 条 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 2.4.3 的规定。常用线型及线宽 表 2.4.3第 2.4.4 条 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 2.4.4 绘制。 第 2.4.5 条 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虚线与

10、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 2.4.5a)。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 2.4.5b)。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 2.4.5c)。 第 2.4.6 条 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 0.7mm。第五节 坐标第 2.5.1 条 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 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 Y。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 2.5.1a)。坐标值的标注应靠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 2.5.1b)。 第 2.5.2 条 当坐标数值

11、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同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说明。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第 2.5.3 条 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不多时, 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 X轴、Y 轴的代号及数值 (图 2.5.3)。当需要标注的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的代号,坐标数值可在适当位置列表示出。坐标数值的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第六节 比例第 2.6.1 条 绘图的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 大于 1100。第 2.6.2 条 绘图比例的选择,应根据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的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程度确定。第 2

12、.6.3 条 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宜标注在视图图名的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的0.7 倍 (图 2.6.3a)。当同一张图纸中的比例完全相同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适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的比例不同时,可用 V 表示竖直方向比例,用 H 表示水平方向比例(图 2.6.3b)。第七节 尺寸标注第 2.7.1 条 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第 2.7.2 条 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

13、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 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 2.7.2)。 第 2.7.3 条 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 13mm。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 2

14、.7.3)。 第 2.7.4 条 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 515mm 之间。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 (图 2.7.4)。 第 2.7.5 条 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 2.7.5 标注。 第 2.7.6 条 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 2.7.6)。 第 2.7.7 条 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 a 可按 9

15、0、120、135 、150绘制。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 2.7.6)。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 2.7.7)。第 2.7.8 条 半径与直径可按图 2.7.8a 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 2.7.8b 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 2.7.8c)。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 2.7.8b)。第 2.7.9 条 圆弧尺寸宜按图 2.7.9a 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 图2.7.9b)。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 2.7.9c)。 第 2.7.10 条 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角度数字宜按图 2.7.10 标注。 第 2.7.11 条 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 2.7.11)。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 2.7.11)。 表 2.7.11尺寸编号m d1 25 102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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