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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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交强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摘要我国的汽车拥有量正处在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展趋势来看,步入家庭轿车时代的迹象越来越明。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交强险作为机动车风险管理工具,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社会功能。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交强险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相关规定也还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它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关键词车险 交强险 现状 对策(一)交强险的概述1,概念: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

2、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功能:从性质上看,交强险是一种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具有强化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稳定社会生活的固有功能。(二)起源及发展交强险起源于美国。1925 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 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此后,英国、日本、法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我国大陆的交强险历史要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由于境内的国外机动车要求强制投保,我国形成了这样一个

3、强制机动车投保的制度,但并非全面的立法。真正大规模的强制投保是源自于 80 年代。1983 年,国务院颁发了第27 号文件,首次要求个人与联户的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 年国务院发布的第 151 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2004 年 5 月 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通过并且生效,其中第 17 条强调,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交强险制度和道路救助基金制度。这两个制度和道交法一起,强调要在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不分种类都必须予以全部投保。同时指出,授权国务院设定交强险条例,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务院第 462

4、号文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 年 7 月 1 日,该条例正式施行。至此,我国交强险正式诞生。(三)实施现状1,承保情况:承保数量快速增长,保费增速平稳。统计数据显示,2009 年,保险公司共承保机动车 8502 万辆,较 2008 年增加1573 万辆。交强险保费收入 668 亿元,较 2008 年增长 21%。承保车辆和保费收入的增加,主要是受到国家汽车产业振兴规划实施的影响,新车销量不断增长,带动交强险承保数量也快速增加。2,赔付情况:赔付率逐年上升,费率调整影响明显。2009 年,保险公司共支付交强险赔款 472 亿元,较 2008 年增长 26%;赔付率为 7

5、8%,较 2008 年增长 9.4%。这主要是受到 2008 年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医疗费用提高导致赔偿标准逐年上升和修车成本提高的影响。3,经营情况:(1)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对法定业务部分不能以高风险为由拒保或变相拒保,而必须遵循强制汽车责任报信的特殊原则予以承保。这样,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标的风险的选择权,不能随意行驶合同解除和终止权,即使保险公司相应的特高费率,也不可能将风险完全化解。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的高速发展时期,数以百万计的新司机不断涌入。这些新手对车况、环境、道路的不熟悉,缺乏必要的应急经验和对复杂情况的判断和应付能力,这无疑增加了保

6、险公司的经营风险。(2)保险公司盈亏波动大。我国交强险是按照“无亏无盈”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即在交强险费率制定时不含预期利润。而交强险经营结果受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资本市场波动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阶段性的盈利或者亏损。据统计, 2009 年经营亏损 29 亿元,保亏损 53 亿元,投资收益 24 亿元。而 2008年微盈利 1.7 亿元。交强险开办三年,基本实现盈亏平衡。(四)存在问题1,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目前国际上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形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减免交强险

7、的营业税。目前采取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另一种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素。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等。然而,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不给与任何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但在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都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即费率的厘定不考虑预定利润率。由此很容易让人产生疑问:既然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那就不应该是商业化运作;交强险兼顾社会效益,如果

8、纯粹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又何谈商业化运作?2,无过错赔偿原则的缺陷: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 76 条中明确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同时也提出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当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时,将由机动车方负责赔偿的法律规定。这样的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有二:一是当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时,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大部分损害赔偿责任将无从转嫁,从而导致其自身风险的增加;二是是在国民素质有待提高的当前国情下,由此诱发的道德危机也不可小视,部分人为了骗取保险赔付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这无疑加剧了公众对保险业认识的偏

9、差,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存在很大的社会危险。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缺陷:(1) 增加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在国际上,根据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对人身伤亡给予保障,不对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主要有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另一类是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障,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美国家,其中,只有德国对物赔偿实行无过失原则。从此可以看出,亚洲地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基本上都不包括对财产损失的保障,只有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交强险中才包含对财产损失的保障,而且即使是发达国家,大部分地区对财产损失部分实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

10、那么,我国在路况相对较差,行人、机动车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环境下,交强险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且还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的行为,这势必会加大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从费率厘定的技术方法上看,费率的厘定既考虑该险种赔付率,又考虑实际出险次数,由此可见出险次数是影响费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车险实务中,尽管 2 000 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赔款额度的比例并不高,但是其出险次数却是非常之高。因此,当在交强险中增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时,财产损失限额的增加将会相应增加投保人的保费支出。(2)影响交强险人性化特点的有效体现交强险体现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特点

11、。其实, “以人为本”的特点暗含的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保护,要重于对物权的保护。那么,与其将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在人权物权上均有所分配,还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考虑,单独保留对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障,将更加有效地体现交强险人性化的特点。(五)解决方法根据以上分析,结合保险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建设:1,经营模式的探索:将我国交强险 “不盈不亏”经营原则,改为自负盈亏;通过“政府主导”和“商业运作”来实现。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出统一制定一个基本条款,制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限额和基本的费率,和基本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底线提出

12、更优越的条件。责任限额可以高,但不能低;费率可以低,不能高;保险责任范围可以宽,但不能比这个窄。商业运作即指保险公司自负盈亏,不能强调不盈不亏的模式,保险公司自己决定是否承保此类险种,但各种条件都要达到最基本的要求,不能低于这个最基本的要求。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财产保障、营业税和政府救助基金问题,不仅利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利于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2,赔偿方式的改善:建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赔偿方式,能有效防范道德危机带来的风险。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1 条中规定了如果到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人的主

13、观状态,骗保人通常都会精心设计“被害”细节,实施保险诈骗。如将赔付范围主要限定在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无疑会提高骗保人故意制造事故的敲诈成本,使其从中无利可图,而断绝以此生财的念头。这种赔偿方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其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资金来最大程度的保护受害人的生命,不仅能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更能起到保护生命的作用,更好的为受害方提供救助,从而有利于交强险的运行。3,进一步完善车险产品,建立完善的产品体系。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虽然保障范围较大,但是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现阶段,消费者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而我国财险

14、公司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引入新险种,例如,美国的强制保险包括责任保险、防范未投保汽车驾驶人保险以及无过失汽车保险,英国的强制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医疗费用保险、紧急意外事故处理费用,这些做法确实保障了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即及时的救护和补偿。从而提高公司在产品与服务方面的竞争力。总的来说,我国交强险还处于“试验期” ,产品种类比较单一,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反观国外,由于实行强制三责险的时间较长,经验丰富,产品种类齐全,法律规定详细,可以比较好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六)结语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交强险制度意在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

15、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少交通事故逃逸,确保了行人合法权益的伸张。每一项新的制度的推行,总有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交强险制度也一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和完善。无疑,交强险的实施必将起到推动机动车保险事业的发展。参考文献:龙玉国, 汽车保险创新和发展,复旦大学出版社。乔林、王绪瑾,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明华,从交强险看规制的缺陷,西部论丛,2007(10)祖晓青,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机动车辆强制三责险体系, 特区经济2006(3)张领伟,罗鸣论交强险经营模式与道路救助基金职能, 保险研究2009(12)麻蓝丹,论交强险的无过错责任赔偿, 法制与社会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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