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政策(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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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科 技 兴 区 战 略 ,推 进 高 新 区 创 新 型 科 技园 区 建 设 ,鼓 励 发 明 创 造 ,全 面 提 升 区 域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加 强专 利 技 术 的 创 造 、推 广 、应 用 和 保 护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称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由 高 新 区 科 技发 展 经 费 中 安 排 ,专 门 用 于 专 利 工 作 的 专 项 经 费 。第 三 条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坚 持 择 优 支 持 、突 出 重 点 、效 率 优

2、 先 、公 平 透 明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的 范 围第 四 条 专 利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下 列 事 项 :(一 )对 区 内 技 术 含 量 高 、市 场 前 景 好 、并 在 本 行 业 中 具 有先 进 性 的 专 利 申 请 给 予 资 助 ;(二 )对 承 担 国 家 、省 、市 各 类 专 利 计 划 的 项 目 给 予 一 定 比例 的 配 套 经 费 ;(三 )对 荣 获 国 家 、省 、市 专 利 奖 荣 誉 的 项 目 进 行 奖 励 ;(四 )对 区 内 企 业 开 展 专 利 诉 讼 维 权 给 予 资 助 ;(五 )对 经

3、 过 各 级 知 识 产 权 部 门 批 准 或 认 定 的 知 识 产 权 示范 企 业 或 示 范 基 地 给 予 资 助 ;(六 )对 在 专 利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专 利 申 报 大 户 及 专 利工 作 先 进 单 位 进 行 奖 励 ;(七 )对 新 进 驻 高 新 区 的 专 利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给 予 补 贴 ;(八 )用 于 对 专 利 工 作 人 员 的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和 普 法 宣 传 、教 育 等 活 动 ;(九 )对 专 利 运 用 ,包 括 专 利 质 押 、专 利 保 险 和 专 利 产 业 化等 给 予 支 持 ;(十 )其

4、他 有 关 专 利 事 项 。第 三 章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的 额 度第 五 条 对 专 利 申 报 进 行 资 助(一 )对 申 请 外 观 专 利 的 专 利 项 目 授 权 后 ,资 助 限 额 为 每件 600 元 。(二 )对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专 利 项 目 授 权 后 ,资 助 限 额为 每 件 1000 元 。(三 )对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的 专 利 项 目 进 入 实 质 审 查 后 ,每 件给 予 资 助 4000 元 ;获 得 授 权 后 ,每 件 再 给 予 资 助 4000 元 (申请 和 授 权 资 助 中 均 含 省 级 资 助 );

5、此 外 对 入 驻 高 新 区 的 代 理 机构 代 理 的 发 明 专 利 获 得 授 权 后 每 件 奖 励 1000 元 。(四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国 外 专 利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资助 的 ,给 予 50%的 匹 配 资 助 。第 六 条 对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获 得 国 家 、省 、市 专 利 奖 或 项目 酌 情 进 行 奖 励 或 配 套 。第 七 条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申 请 大 户 奖 励 。申 报 单 位需 要 在 申 请 专 利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到 区 专 利 主 管 部 门 预 先 备 案 ,并 填 写

6、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在 获 得 街 道 (镇 、园 区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盖章 后 ,再 交 至 区 专 利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一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以 奖 励 50000 元 人 民币 :1.当 年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100 件 ;2.当 年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30 件 以 上 。(二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以 奖 励 80000 元 人 民币 :1.当 年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100 件 且 发 明 专 利 占 30%;2.当 年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50

7、件 以 上 ;3.当 年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200 件 。(三 )对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企 业 ,可 以 奖 励 100000 元 人 民币 :1.当 年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100 件 且 发 明 专 利 占 40%以 上 ;2.当 年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超 过 80 件 以 上 。第 八 条 对 专 利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进 行 奖 励(一 )每 年 对 区 内 企 业 、苏 州 科 技 城 、苏 州 创 业 中 心 、镇 (街道 )、专 利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等 单 位 进 行 专 利 先 进 单 位 的 评 选 ,并奖 励 工 作 经 费

8、50000 元 人 民 币 。(二 )对 苏 州 科 技 城 、苏 州 创 业 中 心 、镇 (街 道 )等 单 位 的 专利 工 作 人 员 ,根 据 全 年 专 利 申 报 目 标 考 核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适当 奖 励 。第 九 条 对 新 进 驻 高 新 区 的 专 利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如 完 成进 驻 时 约 定 ,对 其 进 驻 前 三 年 租 房 费 用 按 一 定 比 例 给 予 补 贴 。第 十 条 设 立 高 新 区 知 识 产 权 维 权 基 金 ,为 区 内 企 事 业单 位 因自有 专利权受到侵害事实,开 展 专 利 诉 讼 并 获 得 胜 诉提 供

9、补 助 ,用 于 支 付 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 50000 元。 对进 驻 高 新 区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专 业 人 员 受 聘 为 区 内 企事 业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顾 问 ,并 事 实 上 代 理 行 政 和 司 法 部 门 已 受理 的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每 一 案 件 给 予 所 在 服 务 机 构 10000 元 补贴 。第 十 一 条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员 工 新 获 得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工 程 师 证 书 或 国 家 专 利 代 理 人 资 格 证 书 ,给 予 单

10、 位 2000 元 /人奖 励 。第 十 二 条 鼓 励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参 加 国 家 或 江 苏 省 知 识产 权 管 理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项 目 ,制 定 和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推动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规 范 管 理 ,建 立 知 识 产 权 数 据 库 。验 收 后 ,获得 合 格 的 给 予 20000 元 奖 励 ;获 得 优 秀 的 给 予 30000 元 奖 励 。第 十 三 条 鼓 励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利 成 果 运 用 ,对因 专 利 质 押 、专 利 保 险 、专 利 入 股 、专 利 交 易 等 确

11、需 进 行 专 利评 估 而 发 生 的 专 利 评 估 费 用 给 予 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金额的 25,限额为每单 20000 元。对市知识产权局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保险补贴费用给予 50%的配套。对区 内 企 事 业单 位 进 行 专 利 交 易 ,并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进 行 专 利 所 有 权 和委 托 关 系 变 更 备 案 ,给 予 每 件 300 元 补 助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获 得 市 级 以 上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镇 (街道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园 区 和 知 识 产 权 试 点 (示 范 )企 业 称号 的 ,

12、给 予 5 万 元 的 工 作 经 费 支 持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通 过 设 在 高 新 区 国 家 知识 产 权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的 信 誉 较 好 的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专利 运 营 、建 设 专 利 数 据 库 、开 展 专 利 分 析 评 估 、进 行 重 大 活 动的 专 利 评 议 等 ,经 审 核 每 一 单 给 予 50%的 资 助 ,最 高 不 超 过60000 元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享 受 资 助 限 额 为 100000 元 。第 十 六 条 设 在 高 新 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业

13、集 聚 区 的 知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为 区 内 企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并 获 得 授权 零 突 破 ,每 突 破 一 家 给 予 服 务 机 构 10000 元 奖 励 。设 在 高 新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业 集 聚 区 的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机 构 年 代 理 发明 专 利 申 请 量 300 件 以 上 、且 年 营 业 收 入 500 万 元 以 上 ,可 获得 5 万 元 奖 励 ; 年 代 理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量 500 件 以 上 ,且 年 营 业收 入 1000 万 元 以 上 ,可 获 得 10 万 元 奖 励 。

14、第 四 章 申 报 条 件 和 申 报 程 序第 十 七 条 凡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代 办 处 递 交 专 利 申请 文 件 并 予 以 受 理 、且 专 利 第 一 申 请 人 的 地 址 在 苏 州 高 新 区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申 请 国 内 专 利 的 ,可 申请 知 识 产 权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一 )专 利 第 一 申 请 人 为 本 区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团 体 ;(二 )专 利 第 一 申 请 人 的 户 籍 在 本 区 或 具 有 本 区 居 住 证 的 个人 。第 十 八

15、 条 申 请 资 助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需 要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并同 时 在 高 新 区 专 利 资 助 系 统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一 )须 填 报 苏 州 高 新 区 专 利 资 助 申 请 表 。(二 )须 提 供 专 利 申 请 费 收 据 的 复 印 件 、受 理 通 知 书 的 复印 件 和 专 利 请 求 书 首 页 复 印 件 ;授 权 资 助 需 提 供 授 权 证 书 复 印件 等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三 )须 提 供 申 请 单 位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事 业 法 人登 记 证 或 社 团 法 人 登 记 证 (复 印

16、 件 ),个 人 申 请 的 须 提 供 身 份证 (本 区 居 住 证 )复 印 件 。(四 )申 请 国 外 专 利 资 助 的 单 位 (个 人 )须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受理 通 知 书 和 涉 外 代 理 委 托 书 ;专 利 说 明 书 摘 要 (中 文 )复 印 件 以及 各 种 费 用 的 发 票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请 示 书第 一 页 及 其 复 印 件 。第 十 九 条 受 理 时 间(一 )对 于 专 利 专 项 资 助 申 请 材 料 ,区 科 学 技 术 局 (知 识 产权 局 )每 半 年 受 理 一 次 ,分 别 于 当 年 的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二 )办 理 专 利 申 请 资 助 截 止 时 间 为 缴 纳 专 利 实 审 费 用 后的 一 年 内 ;授 权 资 助 截 止 时 间 为 获 得 授 权 证 书 后 的 一 年 内 。第 五 章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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