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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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第一条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 、 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进行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对列入洛阳市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经成本监审才能制定或调整价格;对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可参照本规程;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及特殊时期、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些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的,经批准可适时进

2、行成本监审。第五条 业务科室应将当年纳入成本监审范围的定调价项目及时通报成本监测机构。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的涉及范围较广的行业性价格调整,特别是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原则上提前三个月通报成本监测机构。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成本监审的,由有关业务科室提出建议,经办领导批准后,委托成本监测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第六条 成本监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受理定调价申请,转办公室加拟办签;2、经办领导批示后转业务科室审查,同意受理后,承办科室书面通知成本监审机构;3、成本审核机构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出具初步监审结论送交办领导和业务科室提出指导和修改意见;4、向审价委员会提交正式成本

3、监审报告。第七条 需要委托下级成本监测机构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成本监测机构发出成本监审委托通知书,并对监审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对监审结论予以审核。未经委托,下级成本监测机构不得对市监审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实施成本监审,没有设置成本监测机构的县、区,可请求市价格成本监测机构对其调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成本监审,自行出具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无效。第八条按照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监审权限属市成本监测机构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由市成本监测机构出具;监审权限属县(市) 、区成本监测机构的,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由县(市) 、区成本监测机构出具。监审结论报告内容如下:(一) 成本监审项目;(二)

4、 成本监审的依据;(三) 成本监审程序;(四)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五) 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六) 经营者成本核定表;(七) 定价成本;(八)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签名、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成本监审机构章)第九条 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第十条成本监测机构组织实施定期成本监审时,应根据价格监管需要,与相关业务科室确定监审对象。第十一条成本监测机构签收成本资料后,按以下程序实施成本监审:(一)初审。成本监测机构对申请者成本资料

5、进行初审,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成本监测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者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者应向成本监测机构提供如下资料:1、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2、经财政、税务、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合同;4、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经营者要对报送的以上成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申请者报送成本资料符合成本监审要求的,成本监测机构应向申请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形式送达经营者。(三

6、)对申请者的成本进行审核。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政府定价成本: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2、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3、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合理费用;4、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5、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进程中发生的其它不合理费用。(四)反馈与复审。成本监测机构对申请者商品和服务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者。申请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监测机构应当

7、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结论。申请者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一般情况由成本监测机构协调解决;2、重要问题由成本监测机构、相关业务科室协商提出解决方案,报办领导研究决定;(五)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测机构应当在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工作,并将成本监审报告送达相关业务科室。重大项目或者复杂行业的价格成本监审,经办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第十二条 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及其它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成本监审和定调价工作任务的,由成本监测机构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实施成本监审,保证定调价工作的时效性。第十三条 定期成本监审结论应及时通报相关业

8、务科室;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应书面通报物价检查所。第十四条 成本监测机构应当建立成本监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的原则,做好成本监审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由成本监测机构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成本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泄漏经营者商业秘密。第十五条 成本监审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成本监审工作的业务科室应遵循合理组织、先易后难、分类推进、规范运作、加强配合的原则,协力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第十六条 县(市) 、区成本监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洛阳市物价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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