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办法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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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代管农电集体(多经)企业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代管农电集体(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规范员工的行为,加强与规范员工奖惩管理,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推动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诚实守信的履行岗位职责。第三条 对员工奖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

2、合规、奖惩分明、公开公正的原则.(二)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三)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3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

3、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员工奖惩办法,开展员工奖惩管理工作。第三章 奖 励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一)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显著成绩的。(二)在促进企业发展、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安全文明生产、防止或处理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各项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工作质量、降低成本、节

4、能降耗 4 及增收节支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六)在推进科技进步、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开展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七)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或专项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八)在公司思想政治工作、诚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提升良好形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九)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或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事件中,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妥善处理,为避免利益和形象受损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十)坚持原则,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维护利益方面事迹

5、突出的。(十一)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具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或事迹突出的。(十二)其他应当奖励的行为。第九条 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二)公司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通令嘉奖;公司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专业(专项)工 5 作先进个人等。(三)受到省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的员工,按照表彰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二)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原则和程序获得奖励的。(

6、三)依据法律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 撤销奖励由获奖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经做出奖励的单位复核批准,并报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 被撤销奖励者,停止其享有的有关待遇,收回奖章、证书及相应的奖励资金。对于弄虚作假获取奖励的员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惩处。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表彰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四)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表彰建议名单。(五)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

7、准。(六)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四条 物质奖励具体办法各单位依据所属县(市)电业 6 局相关规定制定,并报上级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 谁授予、谁奖 励” 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 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经各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五章 惩 处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予以惩处:(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擅离职守,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

8、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二)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经营、财务、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等企业财产的;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或所在单位有关规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管理等工作中,违反上级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

9、项上决策失误的;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违 7 反法律及省公司保密规定导致失、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影响的。(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庆典活动,或者参加业务相关单位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操办婚丧喜庆、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升学等为由,借机敛财的。(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

10、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六)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七)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对员工惩处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方式,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下岗、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8 1.警告:处分期 6 个月。2.记过:处分

11、期 12 个月。3.记大过:处分期 18 个月。4.下岗:处分期 6 个月。下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待岗执行。5.留用察看:处分期 1 至 2 年,留用察看期间受处分的员工必须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处分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6.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与 受 惩 处 人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二)经济处罚:扣减薪金或赔偿经济损失。(三)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第十八条 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标准见附录 1

12、)。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 2),并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处理。(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处标准处理。第十九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期内,受惩处人不得提职、晋岗,不得提高薪酬和其他待遇,不得给予各类奖励。 9 对受惩处员工停发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惩处决定具体执行。第二十条 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受惩处人员,可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待岗处理,经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

13、除保险后)发放工资。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惩处:(一)属于本办法所列处分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的。(二)主动交待违纪问题或承认错误,态度诚恳,认识深刻的。(三)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四)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的。(五)主动检举共同违法违纪人,积极协助调查,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六)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惩处:(一)拒不承认错误或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二)多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同时发现有两种及以上应受处分行为的。(三)相互串通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四)不配合调查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

14、料的。(五)包庇共同违法违纪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及其他人员的。 10 (六)拒绝承担经济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经留用察看期间考察,无悔改表现或再犯应受处分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员工被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第二十五条 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各单位结合损失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并报主管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经济

15、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员工一次性赔偿,也可从员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从员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但扣除后的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所在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指给所在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为一般损失;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的为较大损失;损失金 11 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的为重大损失;五十万元及以上的为特大损失。属于安全生产、火灾、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的界定,依据所属县(市)电业局或交通管

16、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为打击报复处分员工或者对应受处 分 的 员 工 进 行 包 庇 袒 护 不 予 处 理 的 人 员 ,应 当 从 严 予 以 惩 处 。第六章 惩处程序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员工惩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惩处建议,并提交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二)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就惩处建议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三)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四)作出的惩处决定报上级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 审批员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上述时间内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单位员工惩处工作办公室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第三十条 惩处决定由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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