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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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颁布的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开展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零售药店实行分级管理,用 A 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 级、AA级、A 级,依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附录 A)进行评定。第三条 零售药店评级工作,按照“政府指导、专家评审、药店自愿、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 零售药店评级的结果由全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

2、理部门。第二章 评级的组织机构第五条 零售药店评级的组织机构,分为全国和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个层面。全国评级机构负责评定 AAA 级零售药店,省级评级机构负责评定 AA 级、A 级零售药店。第六条 商务部为全国评级机构的指导单位。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成立零售药店全国评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组建评审专家库。(一)全国评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其职责为制定零售药店评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零售药店评级工作,对由专家评审的零售药店评级结果予以审定,并对省级评级工作进行指导。(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3、称“办公室”)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人员联合组成,设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负责零售药店评级实施的事务性工作。第七条 省级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可参照全国评级机构组成并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设置,其指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评级委员会、办公室、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报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鉴于各省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组织发展不平衡,全国评级委员会在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行政大区中选择具有一定影响力、机构健全的相关省级行业组织,授权其为大区评级分会(授权公告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上公布),负责承接本行政大区尚未建立省级评级机构的

4、各省零售药店申请评级工作。(行政大区评级分会省份划分表见附件 3)第三章 评级的对象和标准第八条 零售药店评级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和经营许可的零售药店。按其经营形态,可划分为零售连锁药店门店和零售单体药店门店。第九条 零售药店评级标准,依照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 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进行评定。分级标准的评定内容包括:(一)基础要求;(二)药品供应能力;(三)人员配备与培训;(四)药学服务能力。第四章 评级的程序和方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零售药店对照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 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按照标准中规定的条件,自愿申请相应的评定级别。第

5、十一条 申请药店应结合自身为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情况,分别填写、提交零售连锁药店评级申请表或零售单体药店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2 ,可从药品流通行业服务平台、商务主管部门/ 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下载、提交);此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六)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七)悬挂“绿十字”灯箱照片。其中,“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是指申请药店简介及对照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各项进行自查达标的情况。第十二条 药品零

6、售连锁企业可组织下属连锁门店统一申请评级,但应按照每个门店分别标明申请级别,并提交门店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省级评级机构;药店申请 AAA 级的材料应一式两份,也报省级办公室。暂无省级评级机构的地区,药店可报大区评级分会或直报全国办公室。第十四条 评级机构收到零售药店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受理的向零售药店发放受理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或有疑问的应予以说明,材料不全的限期补充材料,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第二节 现场评审第十五条 评级机构自下发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7、抽取 3 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指定一名专家为召集人,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定级别意见。其中,对申请 AAA 级药店的现场评审工作由全国评级机构委托省级评级机构组织进行;暂无省级评级机构的地区,可由受理申请的大区评级分会或全国评级机构组织现场评审。第十七条 评审组现场评审程序、内容与方式(一)现场评审程序1、召开工作会议,介绍评审专家和工作日程;2、听取药店情况介绍;3、审核资料、现场评审,各专家分别填写现场评审表;4、评审表汇总,评审组讨论、撰写评审报告;5、召开总结会议,向参评药店通报评审结果,听取药店说明和质疑。(二)现场评审的内容与方式1、审核零售药店是否符合零售药

8、店经营服务规范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2、对评定指标进行现场评定打分,也可采取一定形式征求顾客或周边社区居民对药店经营服务的意见;3、评审采用集体审核、分别填写现场评审表的方式进行;4、零售连锁药店门店的评审,要按其单个连锁门店进行评审;5、现场评审应当在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向参评药店通报评审初步意见,对经现场评审未达到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规定的应向参评药店说明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并听取参评药店说明;参评药店有质疑的,评审专家应给予认真解答,必要时可再次到现场审核。第十九条 参评药店如对现场评审初步意见无异议,应由负责人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有重大异议,除可

9、向评审专家提出以外,还可向评级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第三节 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 评级委员会办公室在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核后,一并将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同级评级委员会审定。评级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派评审组以外的评审专家组织再审。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再审结果为准。AAA 级药店在经省级评级机构评审通过后,须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全国评级委员会,由全国评级委员会进行复审或抽查评定。第二十一条 评级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结果(其中 AAA 级药店须经全国评级委员会审定通过),统一在药品流通行业服务平台、全国/省级商务

10、主管部门及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则评级结果生效,评级机构予以公告,对评定的零售药店颁发统一署名为全国评级委员会的评级铭牌及证书,并为公众提供评级信息的查询。省级评级委员会还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评级结果向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评级或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待查证审核的零售药店,可在 6 个月后重新向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的申请。第五章 评级的有效期及复核第二十三条 零售药店评级有效期为 5 年。在零售药店评级有效期内,评级机构应进行跟踪监测,与有关监管部门、药店服务对象等加强联系,收集各类反映;凡没有持续符合相关评级标准的零售药店,经调

11、查核实后评级机构有权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级别,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评级证书有效期满,由药店申请、评级机构进行评定性复核工作(简称 “复核 ”)。在评级证书有效期满前 2 个月内,零售药店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及材料要求向评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评级机构对申请药店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换发证书,需要晋级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复核不合格的以及评级证书期满未申请复核的由评级机构公告其级别失效,并收回评级铭牌。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被予以公告的零售药店,如再次申请评级需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 年后方可提出。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零售药店评级工作的需要,评级机构聘请有关

12、协会、著名医院、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药店专家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除应接受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和本办法内容的培训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三)具有从事药品流通管理监督或零售药店相关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的经历、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或药店专家应经本单位同意或推荐;(四)熟悉药店管理制度和现场审核工作;(五)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六)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是在评级机构的组织下,对参评药店进行现场评审,撰写、提交现场评审

13、报告。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进行评级现场评审检查时,与参评药店有组织、经济关系时应声明并主动回避;在进行零售药店评级中,不得擅自泄露参评药店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非法收受财物或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违反上述要求或发现弄虚作假,或长期不能履行评审职责,评级机构可对其提出批评、警告以至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如本人受到所在单位重大行政处分或涉及刑事处理的,则直接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评级机构”,系指评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评审专家库的统称。第三十条 零售药店现场评审评分标准由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制定(见附件 4)。第三十一条 在评级实施工作中,评级机构对参评药店收取与

14、评级工作有关的成本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参评药店未缴纳费用的,评级机构将中止评级工作或收回评级铭牌及证书。第三十二条 零售药店评级铭牌及证书,由全国零售药店评级机构统一制作格式。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级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办公室备案。第三十四条 零售药店评级机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电子信箱,接受参评药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与举报、咨询及质疑。对投诉与举报、媒体曝光事件应及时调查核实,影响评定级别的应做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零售药店全国评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零售连锁药店门店评级

15、申请表2、零售单体药店门店评级申请表3、零售药店行政大区评级分会省份划分表4、零售药店评级现场评审评分标准 附件 1:编号: 零售连锁药店门店评级申请表药店名称: (公章)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评定级别: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编号: 填 表 说 明(一)本评级申请表应使用原件,用签字笔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二)报送评级申请表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2、营业执照 复印件;3、药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4、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6、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7、悬挂“绿十字”灯箱照片。其中,“零售药店评级申请自查材料”是指申请药店简介及对照药品流通行业标准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附录 A零售药店分级标准各项进行自查达标的情况。(三)评级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应使用 A4 型纸张打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连锁总部全称 总部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配送中心地址 配送中心面积(平方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 质量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或技术职称 申请药店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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