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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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科研行为规范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科研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行为规范。第二条 学校对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防止学术失范行为和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的现象发生,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第三条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明确并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准则:(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

2、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二) 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2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 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四) 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作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

3、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五) 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作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六) 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第四条 规范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的具体要求:(一)科研人员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相

4、关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组的研究实力,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3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在项目实施和结题等环节,要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二)科研人员要在财务处、科研院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三)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

5、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四)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五)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6、,购买与科研活动无4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六)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

7、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第五条 从加强服务管理、强化教育引导、健全考核评价等几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一)坚持学校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部(学院)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对本位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科研、财务等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5(二)要切实加强规范科

8、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引导教育培训工作,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三)科研院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以及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科研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一)各职能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二)对于科研人员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6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监察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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