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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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第一章 安全监理的概念 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简称叫“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第二章 如何正确理解监理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产生的背景

2、1988年建设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监理制,为了稳重起步,先在少数单位开展,起初是“八市二部”(包括上海市,北京市,南京市,电力部的水电系统和交通部的公路系统)。经过十年努力,工程监理制度在全国取得很大成绩。199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工程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建设领域里的四项新制度之一,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颁布,并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工程监理在

3、工程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和信息两管理”及工程协调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建筑法对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应起什么作用,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2000年起,我国工程建设进入第五次事故高发期,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建筑安装工程事故频发,死亡人数逐年成直线上升。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2001年1004起,死亡1045人;2002年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面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高发这一严峻形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的基础上颁布的基础上,

4、 ,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建设部等部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扭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不良状况,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步入良性循环,在2003年末至2004年上半年,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继后又连续颁发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和规章,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2004年6月

5、12日)。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了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建筑工程伤亡人数逐步呈下降趋势。温家宝总理针对工程监理曾经说过:“:“工程监理是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程监理是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理单位要对项目法人负责,是受项目法人委托的,同时它又是经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予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独立履行其职责,对社会负责。”由于中国的国情体制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建设单

6、位或者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自然派生到监理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决定了监理单位有代业主管理工程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负责-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监理单位对社会负责-根据安全条例释义: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是经过政府审查认可,并赋于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者。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就要受到社会处罚和道义谴责,使企业的

7、信誉受损,问题严重的,甚至影响企业资质、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所以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1.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通过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保证监理合同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履行对项目法人负责的法律责任。2.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因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社会的安定和谐,履行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职责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2

8、004年2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9、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10、书;2.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四条

11、修改: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0月16日建设工程若干意见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

13、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

14、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10月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

15、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四章 依法履

16、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

17、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要求: 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工作内容:1.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

18、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2.在施工阶段做好五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

19、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监理单位在落实建设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应认真做好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权:.落实安全监理的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根据与委托人签定的监理合同的承诺或安全监

20、理协议的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工程师,成立以企业法人或分管领导负安全总责、总监理工程师为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监理人员均为安全责任行为主体的安全监理体系。制订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制度 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完整文章下载地址:完整文章下载地址: http:/ 更多讲义讲稿:更多讲义讲稿: http:/ (三)正确行使监理的安全职权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21、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略)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专项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根据安全条例明确的监理的安全职责,相应的安全职权为:1、对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核权;2、发现安全故事隐患签发整改指令权;3、发现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时立即签发暂时停工指令权;4、情况严重施工方拒不执行停工令,又不及时有效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立即

22、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 第五章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 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回顾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因此,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是做好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0987号 2009-05-1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

23、0987号 2009-5-13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4、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

25、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

26、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

27、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28、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29、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

30、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

31、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

32、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建质2004213号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

3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建质2004213号 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支撑系统及特殊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34、(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5、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建质2004213号(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的模板支撑系统(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36、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

37、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条文强制性标准:1)施工用电(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2)基础、基坑支护及降水(6)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7)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9) 锚杆噴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

38、B50086-2001(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1994(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1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1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3)市政公用工程(16)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111-98(1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18)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与验收规范GBJ141-90(19)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20)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39、(21)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974)高处作业(2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2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5027-1992(24)安全帽GB2811-1989(25)安全带GB6095-2009(26)安全网GB5725-20095)拆除与爆破(27)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47-2004(28)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6)建筑机械(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3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1992(31)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256-96(32)施工升降机安全

40、规则GB10055-88(3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3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35)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36)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7)混凝土工程(3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76-92(3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39)钢筋混凝土模板结构技术规范GBJ130-908)脚手架工程(4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2)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4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1、JGJ166-20089)建筑防火(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版(4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10)高大模板工程(49)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50)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G20-84(51)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65-89(52)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53)钢框胶合板模板技术规程JGJ96-95(54)钢管扣件水平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规范(55)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1)设备类(56)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

42、范(5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58)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59)机械式停车场安全规范总则12)文明施工(6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61)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13)季节性施工(62)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14)安全评价(6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6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 /T77-200315)勘察设计(65)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全技术规程DL/T5334-2006对专项施工方案要进行四审查: 一是“程序性审查”,审查编、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符合性审查”,审查方案

43、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程规范; 三是“专业性审查”,应经专家论证的应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四是“闭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方式有三种:一是独立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或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或)安全工程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是共同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共同集中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对安全技术措施复杂的专项工程可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专家和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共同进行审查;三是专家审查。对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规定的

44、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工程,应进行专家审查论证。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开工前质量监督的要求,做好对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和安全管理体系等的审核(安全生产条件审核)1.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 建设部在2001年4月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分为12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又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按专业分为60个资质类别,每个资质类别有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资质共分为13类。2.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有效期可延期3年。安全生产管

45、理组织体系审查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配备;2)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情况;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和上岗资格;5)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培训和考核记录;6)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9)安全目标体系建立及目标分解落实;(伤亡事故目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工作目标、安全创优目标按专业分解落实)10)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008.05.1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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