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处罚依据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4316466 上传时间:2018-02-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粮食行政处罚依据(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粮食行政处罚依据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注:小麦质量要求杂质等级 容重(g/L) 不完善粒总量 其中:矿物质水份 色泽、气味1 7902 7706.03 7504 7308.05 710 10.0等外 710 。 。 。 。 。1.0 0.5 12.5 正常注:“。 。 。 。 。 ”为不要

2、求。处罚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 2 -检查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标准:1、第 22 条第 1 款“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应具备的检验能力:水份测定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硬度仪、检验员资格证。处罚: 暂停收购。 个体罚款 500010000 元。 单位罚款 50000200000 元。2、第 22 条第 2 款“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质量严重超标,水份

3、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 ”处罚:暂停收购。水份每超 0.5 个百分点,个体罚款 10005000 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罚 500010000 元。 (注:安全储粮水份为 13.0)杂质每超 0.3 个百分点,个体罚 10005000 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 500010000 元。- 3 -3、第 22 条第 4 款“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标准使用化学药剂的。 ”处罚:取消收购资格。4、第 22 条第 5 款“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注:仓房条件上不漏,下不潮,既能通风,又能密闭;仓房和器材清扫消毒。 )处罚:责令改

4、正、予以警告。罚款 1000050000 元。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第 22 条第 6 款“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并弄虚作假的。 ”处罚:警告。个体罚款 200010000 元,单位罚款罚款3000050000 元。 (要求有检验相关的仪器)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 4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5、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具体处罚标准:1、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经售粮者举报查实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4、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5、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

6、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 25 条。具体处罚标准:1、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不足 3 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告知) 个体 500020000 元。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罚 2000050000 元。2、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 2

7、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 5 日报,个体月报)个体 500015000 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 1000020000 元。3、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6 -并弄虚作假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体 2000030000 元。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罚 3000050000 元。4、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

8、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依据:1、 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 18 条,主要内容为: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到粮食局执法队备案才认可)2、依照 13 项进行检查。- 7 -五、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六、对未建立储存质量档案的粮食经营者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法律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