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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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部分)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部分)(1995 年 5 月 24 日 中石化1995安字 237 号)(一)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适用于石化总公司系统内各企业。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和性质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

2、,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构、动力、电讯、仪器(表) 、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规定、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以及停电、停水、停汽(气) 、停风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及机构设备故障等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船舶损坏和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6.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企业在册职工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第五条 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性质

3、划分为:1.企业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企业级事故:(1)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 。(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 10 吨以下(不含 10 吨) ,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4)一次事故造成 12 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 50%及以上。2.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无死亡。(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1 万元及以上,15 万元以下(不含 15 万元) 。(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 10 吨以上,50 吨以下(

4、不含 50 吨) 。(4)一人事故造成 3 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 50%及以上。3.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39 人。(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4)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50 吨以上。4.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9 人。(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5.上

5、报总公司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0 人及以上。(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告火警。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凡属上报总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 )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涉及到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

6、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第九条 凡发生上报总公司事故,在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第十条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 1 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每月 6 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况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 )报总公司主管部门。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十一条 发生企业级事故、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和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由企业组

7、织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总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由总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第十二条 企业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类事故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各类事故的调查主客部门划分如下: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设备主管部门为主调查,其它部门配合。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应以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调查,设备主管部门配合。3.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主管部门负责。4.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

8、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死亡 1 人及以上、重伤 3 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15 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应报总公司备案。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属集体企业发生的事故,应由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参加全民企业劳动的集体企业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全民企业组织调、处理;临时工、民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在企业组织调查、处理,上述事故应报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并另列表统计上报。第十五条 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企业外执行本企业任务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门组织调查,按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

9、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第十八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职工因工负伤损失,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统计方法计算;火灾损失按公安部关于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损失补偿计算。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计算;设备能修复使

10、用的,应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的计算。材料损失应按企业材料计划价格计算为准。产品(半成品)损失,致使废品应按企业计划成本计算;返工的应按返工后的实际损失以及加工后材料(包括水、电、汽)损失计算;降低标准出厂的应按实际差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多系统停产损失应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则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

11、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必须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对违章指挥,强

12、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1.发生企业级事故及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由企业处理。2.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由企业处理,报总公司处理。3.发生上报总公司恶性和特大事故,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公司处理。4.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第六章 事故汇报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凡发生上

13、报总公司重大、恶性、特大事故,应按规定到总公司汇报。第二十五条 汇报人员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恶性、特大事故:直属企业主管领导、安全处长及事故所在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特大事故:直属企业的经理(厂长) 、安全处长及事故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六条 时间要求在对事故主要原因基本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尽快来总公司汇报,但时间不得超过 15 天。第二十七条 汇报材料准备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分析、防范措施、事故处理意见及有关调查材料等) ,事故现场照片及事故现场录像。第二十八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人员1.涉及生产、设备事故,请生产部派员参加。涉及施工企业事故,请工程部派员参加,涉及销售

14、系统事故,请销售公司派员参加。2.恶性事故、特大事故:向总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人员参加外,请人事部和纪检监察局派员参加。第二十九条 汇报程序1.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情况。2.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3.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十条 总公司建立重大、恶性、特大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总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附件(略)(二)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

15、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第二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 、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第四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的安全工作,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以安全检查为重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公司(总厂)每半年组织一次;厂每季组织一次;车间每月组织一次。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1.生产岗位的班组长

16、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2.非生产岗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第七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1.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署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等进行检查。第八条 企业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液化气系统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第九条 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 , “三不交”。 (三定: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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