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历史法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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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 论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 以 历 史 、 价 值 、 法 理 及 实 践 为 视 角 兼 评 全国 人 大 常 委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李 健【 学 科 分 类 】 诉 讼 制 度【 出 处 】 首 发【 摘 要 】 一 直 以 来 , 无 论 是 司 法 实 务 界 还 是 法 学 理 论 界 , 对 于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制度 的 存 废 进 行 着 激 烈 的 争 执 。 虽 然 2004 年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完 善

2、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欲 起 到 定 纷 止 争 的 作 用 , 但 此 类 争 执 仍 未 消 弭 。 故 当 下 对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探 讨 仍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及 理 论 意 义 。 实 践 证 明 ,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审判 工 作 中 发 挥 出 了 重 要 的 制 度 , 形 成 了 人 民 司 法 的 优 良 传 统 。 它 是 全 面 推 进 司 法改 革 、 促 进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举 措 , 已 经 得 到 社 会 各 界 的 普 遍 认 同 。 但 是 , 由 于 历史 与

3、 现 实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使 得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还 存 在 着 问 题 和 不 足 , 这 也 引起 了 人 们 的 高 度 重 视 。 为 了 更 好 的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及 贯 彻 落 实 好 全 国 人 大 常委 的 决 定 ,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也 作 出 了 不 懈 的 努 力 , 在 理 论 与 实 践 上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探索 。 本 文 将 以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历 史 发 展 渊 源 、 价 值 功 能 、 法 理 基 础 及 实 践运 用 为 考 察 视 角 , 阐 述 我 国 人 民

4、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历 史 演 进 过 程 , 比 较 中 外 相 关 制 度 ,分 析 其 内 在 的 价 值 与 功 能 , 梳 理 司 法 与 政 治 民 主 、 司 法 的 专 业 性 与 公 众 参 与 性 等法 理 基 础 , 并 在 实 践 运 用 层 面 检 讨 我 国 现 行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的 不 足 , 评 述 全 国人 大 常 委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决 定 , 进 而 探 索 解 决 和 完 善 人 民 陪审 员 制 度 的 有 效 途 径 , 使 其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 关 键 词 】 人 民 陪 审

5、员 制 度 ; 历 史 演 进 ; 价 值 与 功 能 ; 法 理 基 础 ; 实 践 运 用 ; 不足 与 完 善【 写 作 年 份 】 2006 年【 正 文 】陪 审 制 度 是 国 家 司 法 机 关 吸 收 部 分 民 众 代 表 参 与 案 件 审 判 的 制 度 。 它 旨 在利 用 民 众 参 与 , 扩 大 司 法 民 主 、 监 督 审 判 机 关 正 确 实 施 法 律 。 实 践 证 明 , 我 国 的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在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工 作 中 发 挥 出 了 重 要 的 制 度 , 形 成 了 人 民 司 法的 优 良 传 统 。 它 是

6、全 面 推 进 司 法 改 革 、 促 进 司 法 民 主 的 重 要 举 措 , 已 经 得 到 社 会各 界 的 普 遍 认 同 。 但 一 直 以 来 , 无 论 是 司 法 实 务 界 还 是 法 学 理 论 界 , 对 于 我 国 人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存 废 却 进 行 着 激 烈 的 争 执 。 虽 然 2004 年 月 28 日 第 十 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员 制度 的 决 定 , 欲 起 到 定 纷 止 争 的 作 用 , 但 此 类 争 执 仍 未 消 弭 。 故

7、当 下 对 我 国 人 民陪 审 员 制 度 的 探 讨 仍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及 理 论 意 义 。 本 文 将 对 此 作 一 次 肤 浅 的 探 讨 ,以 求 教 各 界 同 仁 。 一 、 陪 审 制 度 的 历 史 演 进 过 程 及 在 我 国 的 确 立 (一 )、 国 外 陪 审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史 过 程 陪 审 一 词 , 英 美 法 中 称 为 “Jury”、 “ Acessor”, 在 德 国 法 中 称 为“Geschworence”。 它 是 在 古 代 审 判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项 诉 讼 制 度 , 起源 于 古

8、代 希 腊 和 罗 马 。 公 元 前 594 年 , 担 任 雅 典 首 席 执 政 官 的 梭 伦 改 革 率 先 设立 了 陪 审 法 庭 。 这 一 制 度 经 过 数 千 年 的 发 展 演 变 一 直 延 用 至 今 , 显 示 了 其 强 大 的生 命 力 。 现 代 的 陪 审 制 度 实 际 上 起 源 于 欧 洲 中 世 纪 。 在 法 国 的 加 洛 林(Carolingian)国 王 时 期 出 现 的 讯 问 制 度 中 己 出 现 了 陪 审 , 但 在 漫 长 的 中 世 纪 ,由 于 王 权 的 扩 张 , 审 判 权 由 国 王 所 垄 断 , 推 行 纠 问

9、 式 诉 讼 , 陪 审 制 度 遭 到 封 建 国家 的 扼 制 和 摒 弃 , 陪 审 制 度 便 逐 步 消 失 。 但 在 公 元 1000 年 , Rurrv Ncede征 服 英 国 以 后 将 该 制 度 带 进 了 英 国 。 在 英 国 , 它 不 仅 被 接 受 下 来 , 而 且 还 建 立 了相 应 的 组 织 形 式 使 之 得 到 发 展 。 公 元 11 世 纪 , 英 国 曾 利 用 该 制 度 对 全 国 的 土地 进 行 管 理 , 并 从 中 发 展 出 12 人 陪 审 团 。 这 是 英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由 12 人组 成 的 陪 审 团

10、, 后 来 逐 步 在 全 国 普 及 。 这 样 诺 曼 的 12 人 陪 审 团 制 度 就 被 移植 到 了 英 国 1。 美 国 的 陪 审 制 度 完 全 是 在 借 鉴 英 国 的 传 统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 并 且 得 到 了 充 分 的发 展 。 早 在 殖 民 地 时 期 , 英 国 殖 民 者 就 将 陪 审 制 度 带 到 了 美 国 。 1625 年 在弗 吉 尼 亚 开 始 采 用 英 国 的 大 陪 审 团 制 度 , 其 他 的 州 也 相 继 效 仿 。 与 此 同 时 , 小 陪审 团 制 度 也 开 始 实 行 。 在 美 国 独 立 战 争 时

11、 期 , 陪 审 制 度 作 为 保 障 公 民 自 由 的 工 具享 有 很 高 的 声 誉 。 此 后 , 美 国 各 州 宪 法 及 美 国 联 邦 宪 法 都 规 定 了 陪 审 制 度 2。 大 陆 法 系 最 早 采 取 陪 审 方 式 的 国 家 应 是 法 国 , 开 始 于 “加 洛 林 ”王 朝 。在 中 世 纪 时 由 于 王 权 的 扩 张 而 逐 渐 消 失 。 大 革 命 时 期 由 于 反 封 建 和 推 进 民 主 的 需要 引 入 了 英 美 法 模 式 的 陪 审 制 , 再 加 上 18、 19 世 纪 , 启 蒙 思 想 家 的 权 力 来 源理 论 和

12、 社 会 契 约 的 学 说 在 欧 洲 社 会 得 到 广 泛 传 播 , 使 那 里 的 人 们 对 权 力 持 有 一 种高 度 警 惕 的 态 度 , 同 时 又 都 将 “天 赋 ”的 人 权 视 为 神 圣 以 反 对 司 法 的 独 断 专 横 ,因 此 他 们 在 司 法 制 度 的 设 计 上 突 出 公 民 权 和 对 司 法 权 力 的 制 约 , 使 其 成 为 体 现 司法 民 主 和 主 权 在 民 宪 政 思 想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 由 于 拿 破 仑 对 德 国 的 征 服 , 陪 审 制度 也 被 引 进 了 德 国 。 但 由 于 法 德 两 国

13、 与 英 美 两 国 的 法 律 渊 源 、 法 系 的 不 同 , 所 以两 国 都 根 据 本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陪 审 团 制 度 行 了 改 造 , 并 最 终 形 成 了 大 陆 法 系 独 具特 色 的 参 审 制 。 (二 )、 我 国 人 民 陪 审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史 过 程 陪 审 制 度 起 源 于 西 方 国 家 , 到 清 朝 末 期 才 被 引 入 中 国 , 它 的 出 现 加 速 了 封 建 王权 专 制 的 司 法 历 史 的 终 结 , 标 志 着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民 主 审 判 制 度 的 诞 生 。 回顾 我 国 的

14、 人 民 陪 审 员 制 度 的 发 展 历 程 , 大 致 经 历 了 以 下 几 个 时 期 : 1、 满 清 末 期 中 国 古 代 没 有 陪 审 制 度 。 清 末 修 律 时 .清 政 府 曾 试 图 采 用 陪 审 制 度 。 沈 家本 、 伍 廷 方 等 人 在 接 受 西 方 国 家 法 律 、 改 革 中 国 封 建 法 制 的 过 程 中 认 为 , 审 判 官一 人 知 识 能 力 有 限 , 仅 凭 其 一 人 很 难 适 应 案 情 复 杂 的 需 要 , 为 此 主 张 效 仿 西 方 实行 陪 审 制 度 。 在 1906 年 由 沈 家 本 主 持 编 成 的

15、 大 清 刑 事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第一 次 规 定 了 陪 审 制 度 , 并 具 体 规 定 了 陪 审 员 的 资 格 、 责 任 、 产 生 办 法 。 但 该 法 的实 施 遭 到 各 省 督 抚 的 抵 制 , 最 终 因 阻 力 重 重 未 能 予 以 施 行 。 2、 民 国 时 期 中 华 民 国 时 期 的 1929 年 , 武 汉 国 民 政 府 公 布 了 反 革 命 案 件 陪 审 暂 行 法 。 根 据 此 法 , 在 暂 行 反 革 命 治 罪 法 施 行 期 间 的 反 革 命 案 件 实 行 陪 审 制 度 ,规 定 陪 审 官 资 格 是 25 岁 以

16、 上 的 国 民 党 党 员 。 颁 布 此 法 的 目 的 在 于 镇 压 共 产 党 人和 革 命 人 士 。 该 法 于 1931 年 废 止 3。 在 这 一 时 期 , 共 产 党 政 权 在 根 据 地 也 制 定 实 施 了 一 系 列 陪 审 制 度 。 如 在 第 一 次国 内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 1927 年 3 月 上 海 工 人 三 次 武 装 起 义 中 制 定 的 上 海 特别 市 临 时 市 政 府 政 纲 草 案 规 定 , 法 院 实 行 陪 审 制 度 , 由 各 界 派 代 表 参 加 陪 审 。在 第 二 次 国 内 革 命 战 争 时 期 , 1932 年 中 华 苏 维 埃 中 央 执 行 委 员 会 颁 布 的 中 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 裁 判 部 暂 行 组 织 及 裁 判 条 例 中 具 体 规 定 了 陪 审 制 度 。在 抗 日 战 争 期 间 , 各 革 命 根 据 地 对 陪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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