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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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井人员及车辆管理制度1 入井须知1.1 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口罩。进入综采工作面时,必须要佩戴防护眼镜。1.2 入井前严禁喝酒,入井时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1.3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经哈拉沟矿驻矿安监处处长签发并加盖安监局公章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1.4 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方可入井。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1.5 辅运平硐是人员、设备入井的唯一通道,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对不配合检查者,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1.6 入

2、井人员要主动出示入井证接受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1.7 入井人员和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1.8 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1.9 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1.10 入井人员乘车时,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站立和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不得

3、扒跳、上下车。1.11 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1.12 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1.13 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1.14 每一入井人员需知道井下与地面调度室的联系电话。2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2.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2.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2.3 发现下

4、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2.3.1 未戴安全帽的;2.3.2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2.3.3 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2.3.4 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2.3.5 穿化纤衣服的;2.3.6 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2.3.7 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2.3.8 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2.4 对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会女工主任负责检身。2.5 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3 入井车辆检查制度3.1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5、:3.1.1 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3.1.2 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3.1.3 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3.1.4 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虽有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但未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的;3.1.5 外施工单位无安监局签发的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3.1.6 无审批措施入井的装载机、三轮车;3.1.7 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3.1.8 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 ”的电气设备车辆;3.1.9 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3.1.10

6、 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3.1.11 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公分,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调度中心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3.1.12 各种车辆司机室,车厢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3.1.13 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7、3.1.14 车辆装运的碎石没有低于马槽高度50mm。3.2 检身员每检查一次后,都必须认真将数据录入计算机,记录入井时间、入井车辆的编号、单位、入井人数。3.3 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罚款。4 入井、升井人员车辆清点制度4.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4.2 车辆入井要记录车号、单位、数量。4.3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4.4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号。4.5 车辆升井要严格

8、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4.6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4.7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4.8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每班向调度汇报一次,并随时与充电室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记录井下现有人员数量和车辆数量。5 检身人员奖罚办法为加强井口检身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违规人员及车辆,避免事故和财产损失,提高检身人员责任感,特制定以下奖罚办法:5.1 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5.1.1 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

9、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5.1.2 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企业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500元;5.1.3 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300元。5.2 有下列情况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罚款200元。5.2.1 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5.2.2 使用火工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当班无专职放炮人员;5.2.3 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5.3 有下列情况允许入井对当班检身人员罚款100元。5.3.1 无安全资格证入井;5.3.2 无驾驶证件驾车入井;5.3.3 酒后入井;5.3.4 人货混装;5.3.5 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5.3.6 乘坐不准乘人车辆上下井不加制止;5.3.7 不按规定进行认真检身、检车;5.3.8 清点人数、车辆不负责任,数据严重不准确,记录混乱。6 井口检身人员的权利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实行罚款,罚款额 200500元。对拒绝检查制止无效或无理取闹者罚款 5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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