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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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管理制度1.目的 为规范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施工、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合约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 负责施工、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 负责制定施工、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统一文本; 323 负责对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 负责各部门提交

2、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 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和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副总经理同意。42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

3、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 合同的内容 431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施工合同应约定详细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 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若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434 质

4、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 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

5、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 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 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 违约

6、责任 :根据 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 签订合同前,经办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 4.1 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 施工、采购合同,由经办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副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副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 合同由副总经理

7、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副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44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5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合约部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和财务各一份备案。 5合同的变更、解除 5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5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

8、合同目的; 52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24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2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5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6合同的履行 61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

9、认。履行施工合同交付工程时应由双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验收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合约部门备查。 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的转账支票。 6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副总经理。 63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3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33 丧失商业信誉; 63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4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641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施工、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

10、认双方债权债务; 642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7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71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72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副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副总经理。 73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

11、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 8合同的日常管理 81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合约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施工、采购的相关人员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 82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副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83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合约部的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

12、重要资料应将原件由合约部整理再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 84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9考核与奖惩 91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合约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92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93 合同经办人

13、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931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932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933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94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941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942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943 遗失重要证据; 944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945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46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95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则 10.1 若双方发现合同有任何不妥或者不完善的内容,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补充,再由公司按合同签订流程审批。补充协议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2 本制度从 2012 年 10 月 01 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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