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与创新成果产权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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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发与创新成果产权管理实施办法一、 目的:为规范公司研发与创新成果产权及应用管理,夯实基础工作,明确各方责任,实现责权利有机结合与统一,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 适用范围:企业内部各组织单元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发展有关的外联协作单位、科学研究机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以及自然人等。三、 内容:1、概念释义:本细则中所述研发与创新成果主要指研发、创新主体通过各种方式、渠道自行或合作研发、创造、获得的对本企业而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各类技术、成果、方案、方法等, 其 产 权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专 利 、 著 作 权

2、 、 商 业信 息 、 技 术 秘 密 、 软 件 、 资 料 等 。2、权属界定:(1)职务性研发或创新成果,其权属归公司或公司授权人所有,主要类型包括: 由公司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主导开发所取得的研发与创新成果; 由政府、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出资或资助以公司名义负责完成的研发和创新成果; 受外界委托由公司统筹承担、组织并依照合约约定权属全部或部分归公司所有的研发与创新成果; 利用公司资源完成或辅助完成的与职务有连带关系的研发与创新成果。(2)非职务性研发或创新成果,其权属归承担者所有。但承担者属于公司内部2员工的,为确认其履职期间未利用公司资源、上班时间或既有成果、信息等,研发或创新完成后

3、,应提供足够证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审核确认,必要时,应知会具体研发或创新过程。公司在接到报审资料之日起 6 个月内经调查核实确非职务性成果时,应向报审人回复,超过 6 个月未予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成果为非职务性成果,不得提出权属要求。承担者未按规定向公司提交确认申请和足够证明者,其于公司履职期间所有研发与创新成果均视为职务性成果。(3)由公司与无隶属关系主体(含组织和个人)合作完成的研发或创新成果,按个体协议规定划分权属份额。(4)非公司主导、参与、投资、协作、辅助完成的研发或创新成果,权属与公司无关,但经转让或买断获得的成果,权属归公司所有。3、专利的申请与管理:专利属于知识产权重要内容,具有一

4、定的商业价值,公司鼓励并大力支持研发与创新成果专利化,并按如下原则实施管理:(1) 权属归公司所有的研发和创新成果,其专利申请由公司统筹办理,未经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相关事项。凡以公司名义申报且权属归公司所有的专利,费用由公司承担,(2) 由公司与外部组织或个人合作研发或共同出资申请的专利,根据个体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费用分担等事项。(3) 由公司外部组织或个人以非职务名义获取,且权属与公司无关的研发与创新成果,其专利申请办理与费用承担自行负责,公司不予干预。依照协议约定,权属整体或部分归公司所有的专利,按照协议约定确定各自的责任、权利与费用分担方式。(4) 专利申请批准前

5、,为确保研发和创新成果的新颖性,任何人不得对外泄3露相关内容与信息,同时应采取严格周全的保密措施。4、成果的管理与维护:(1)权属整体或部分归公司所有的各类研发或创新成果,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披露其具体内容和信息,更不得将其应用于自己或第三方与公司利益无关的任何事项及载体(本实施细则之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2)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研发或创新成果,除另有协约约定之外,创立方享有一定条件下的署名权,但成果权属不发生任何变化。创立人如因学术需要拟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不涉及秘密事项)时,必须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并保证不对产权保护产生影响,更不涉及

6、保密事项,公司经审核确认后,应当为其提供便利。5、商业推广及授权:(1)研发或创新成果的商业推广及授权,权属归公司所有的,由公司负责接洽与办理,权属部分归公司所有的,由公司与相关方按协议规定共同办理与接洽,权属与公司无关的,如接受委托由公司全权或分担进行的商业推广与授权,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予以规定和明确。(2)成果的商业推广或授权,需遵循有偿、非专属和与公司有利益关联为优先的原则综合权衡,慎重把握。(3)成果转让或授权应以能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为基本衡量标准。(4)若以无偿、专属或非优先方式转让或授权使用研发、创新成果,必须仅限于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促进科技发展及社会福祉、着眼

7、企业长远利益等事项,同时需满足确保产权安全和商品化主体不受影响等条件。(5)成果转让或授权必须以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为前提,相关方以书面形式签订规范协议,对其具体用途、授权范围、使用期限、再授权、再转让及其它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以维护各自权益不受侵害。46、权益收入及分配:(1)权益收入主要指研发或创新成果经商业转让、授权所获得的经济性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授权使用费、衍生收入和股权收益等。(2)权益收入按实际会计科目分为两种类型:单纯的成果转让或授权使用费、股权收益金等。由成果衍生的对外合作、服务所取得的利益收入。(3)权益收入总额依次扣减以下费用后方可视为权益净收入: 向委托方、出资方

8、、合作方或者转让、授权方依据合约规定由公司先行结算、支付的的相关费用和权益。 由公司投入相关资源所发生的管理费。除特殊情况外,其扣除比例按收入总额的 1015%计核。 专利申请及维护成本。统一按权益收入总额的 20%提取。 委外费用。若成果转让或授权是以外包形式办理,外包费用不得超过权益收入总额的 15%,且该项费用应从权益收入总额中如数扣减。(4) 权益收入净额的分配原则: 产权归公司所有的研发或创新成果,属公司自行组织创立的,其权益收入净额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根据评估价值大小一次性提取适当额度的奖金按照参与者责任与贡献大小考核分发给相关团体或个人;属转让或买断获得的,其权益收入净额由公司独享

9、,与出让或出卖方无关。 产权由公司与其它方共有的研发或创新成果,其权益收入净额按个体合约约定比例实施分配。 产权与公司无关的研发或创新成果,公司不参与其权益收入净额的分配。 如无不可抗力影响,权益收入净额的分配应于每期获得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分配。(5) 公司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自行研发、创立或公司内部员工非职务性研发5或创新成果,自愿将权属转归公司所有或管理者,经公司全面评估其商业价值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其管理、维护、推广、商业运作、对外委托等均由公司负责并承担费用,权益收入净额分配按个体合约规定执行。(6) 权益收入净额分配既可以针对参与者个人,也可以针对组织、团体,组织、团体内部二次分配或

10、使用则由其相关成员自行决定,后果自负,与首次分配不存在任何连带关系。(7) 职务性成果研发或创新过程中所购置的一切物品和财物,其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并依照公司统一规定实施管理与维护。7、其它事项:(1)成果的研发与创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利益或产权,否则,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害者,当事人除全额退回既得利益外,还应赔偿公司因此而蒙受的各项损失。(2)产权归公司独有的研发或创新成果,其相关资料、信息及各类载体全部归公司所有,产权归公司与其它方共有的研发或创新成果,其资料、信息及各类载体由双方共享,必要时可分存保留,形成制约,也可以协议形式对此做出其他规定。(2)公司接受外方或内部员工非职务性成果的委托管理或转让、授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详细注明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本办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方为有效。(4)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中如有不妥或未尽事项,可随时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版本为最新版本,原版本随即作废。20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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