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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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汇编来源: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 作者: 2010-05-19 目 录一、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二、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 三、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四、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五、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六、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移交与管护暂行办法.八、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九、宁夏中北部土

2、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规范“重大项目”实施具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复的“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重大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的规定履行其职责。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重大事

3、项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制定相关办法等工作。项目所在地,县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执行,组织领导本行政区项目建设,组织项目初步验收。第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重大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重大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五)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的原则;(六)与自治区其他项目规划相衔接的原

4、则。第二章 年度计划第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总体规划指导下的年度计划制度。第七条 年度计划以县为单位,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编制,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内第二年“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提交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材料:(一)年度计划报告,其内容包括:1、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区概况;2、项目区主要建设任务指标和投资概算;3、水资源论证报告;4、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二)标注拐点坐标的项目区规划图(1/10000);以上材料一

5、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图件要求 shp 格式)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县级年度计划材料后 30 日内进行审查、批准,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年度计划任务下达后原则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各地“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第十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当在接到年度计划任务后,组织编制项目设计,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征询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意见,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 10 月 31 日前将设计等材料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第十一条 提交的设计等材料包括:(一)县级“重大

6、项目”建设指挥部上报的本行政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文件;(二)本行政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文件、专家审查意见、乡村及村民代表意见;(三)项目设计报告及说明;(四)项目预算书;(五)项目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 1:5000);(六)项目设计图(册)(A3 幅面);(七)项目区勘测成果报告及项目区现状图(比例尺不小于 1:5000);(八)项目区土地清查成果资料(土地清查成果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情况现状图);(九)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十)涉及土地开发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以上材料要求一式八份(附电子文件,图件要求 shp 格式)。第十二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县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申报的项目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做出评审结论。评审合格的,在 12 月 31 日前下达设计批复和年度项目投资预算;评审不合格的,退回上报材料进行修改。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设计评审不合格:(一)上报的材料不全或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二)年度项目建设规模与下达的计划任务不一致或项目区位置发生变化的;(三)未进行实地勘测或勘测成果满足不了设计要求的;(四)专家审查认定施工设计有重大错误、投资预算明显不合理,达不到施工要求的;(五)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

8、办公室认定的其它情形。第十四条 需要修改设计的,其修改后的设计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修改的,暂停本行政区年度计划的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 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工作方案,报本行政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 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第十六条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完成年度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同级“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项目公告并开始施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项目”

9、须在每年 3 月 10 日前开始当年工程建设。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第十八条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履行本行政区项目法人职责。第十九条“重大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关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审计工作,具体审计计划由自治区审计厅制定。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监理单位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派驻各项目区实施监理。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水利工程须由水利质量

10、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鉴证。第二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设计和支出预算。确需变更施工设计的,必须经过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第二十四条因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五条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于每年 7 月 15 日、1 月 15 日前将“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项目区派驻项目区代表,负责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参

11、建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照规定进行验收。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验收分为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组进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及时进行管护移交,管护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小组办公室制定。第三十条县级“项目”建设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档案,并在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规定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保制度,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

12、由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复查,出具复查报告,作为支付质保金的依据。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重大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预算定额标准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项目配套的设备,但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项目预算经确定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三十六条“重大项

13、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进度拔付。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第三十七条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须编制项目决算,并经审计机关审核后,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第三十八条项目完工后,县级“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结余按原拨款渠道缴回。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扰项目施工、监

14、理、设计单位的确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已取得的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重大项目”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建设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部门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按照其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有关技术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第四

15、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工作,依据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只有在宁夏国土开发整治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单位,方可从事宁夏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勘测与规划设计编制。(二)勘测单位管理第三条重大项目勘测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四条登记备案条件(一)具备测绘乙级(含乙级)及其以上资质;(二)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工程测量业务,并且工程测量业务范围符合项目范围要求;(三)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人员规模。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 5 人以上;(五)仪器设备。全站仪 4 台以上,水准仪(S3 级精度以上)5 台以上,GPS 3 台套以上;(六)生产能力。具有完成工程测绘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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