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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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生法制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男,16 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 年 6 月 12 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问题: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请阐述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我是一名法学老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案例一1.李某、张某、

2、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 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

3、因有三个方面:(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案例二:王某(男,20 岁) 、李某(男,21 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 岁) 、吕某(男,18 岁) 、吴某(女,18 岁)于 2009 年 4 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

4、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 3 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 2 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 3 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 50元,给了王某,其他 2 人怕吃亏也拿出 106 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 5 人挥霍。问题: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案例二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

5、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案例三:中考前一天

6、,五名社会青年冲进某校初三(3)班教室殴打初三学生林某,林某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社会青年,其一名社会青年冲过去殴打林某时被划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林某携带管制刀具,对其进行了拘留。其家长承担也事赔偿责任。案例四: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 8 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 月 17 日,我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血淋淋的案件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应从中悟出什么道理?吸取什么教训呢?1、对以上两名违

7、法中学生的日常行为作了调查发现,他们都有喜欢到营业性网吧上网、与社会闲散青年交往、打架斗殴、讲“哥们义气”等习惯。经常违反学校纪律,听不进家长与老师的教导,屡教不改,认为自己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违反校规校纪关系不大。 “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违纪与违法,违法与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有违纪行为不改,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害别人、害自己。2、有的同学认为,携带管制刀具是为了自身的安全。际实上,这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8、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携带管制刀具是违法行为,是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案例五: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 16 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

9、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 10 万 6千多元。 案例六: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

10、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

11、。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教训一下。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案例七:刘某年仅 15 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08 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

12、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

13、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案例八:“才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区区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 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 5 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及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案例七: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

14、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因刘小乐未成年,一审被判处 18 年有期徒刑。案例九:2006 年 5 月,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石羊塘派出所联手出击快速反应,侦破一起现行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阳勇华(男,年月生,在校学生,17 岁) ,使这起因小纠纷引发的在校学生互相斗殴命案成功告破。5 月

15、 26 日中午,石羊塘镇某学校学生贺军吃完中饭后,返回教室,走到三楼板梯时,不经意的将饭盒内一些水泼向楼下,刚好溅在二楼板梯间的阳勇华身上,阳勇华便到三楼找贺军理论,两人发生纠纷,当时被贺军扇了一记耳光,后被贺军同学廖东升(男,年月生,初三年级学生)等人劝开。阳勇华见自己衣服也被弄脏,又吃了眼前亏,心里忿忿不平。当天晚上 8 时许,第二节晚自习下课,阳勇华刚好碰见贺军,他用饭盒盛了一盒水泼在贺军身上,以报白天之仇。贺军也不是省油的灯,于是两人又开始打斗起来,后被围观的学生劝开。当晚时许,第三节晚自习下课时,贺军纠集同班同学廖东升等人在学校操场处等待阳勇华,准备好好教训他。当廖东升发现阳勇华过来

16、时,便冲过去,将想逃跑的阳勇华抓住,其他几人冲过来将阳勇华围住,对阳勇华拳打脚踢。阳勇华被打得蹲在地上。这时,突然一声惨叫,廖东升倒在地上,口吐白沫,胸部出血,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廖东升系被锐器刺中心脏死亡。犯罪嫌疑人阳勇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9 年。案例十: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2002 年至月,保 等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某中学,某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 8 次,抢劫现金 2130 元,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回家,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不放心,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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