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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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 年第 5 号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7 月 12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99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1)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

2、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

3、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 -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 或有负债的 风险扣除项-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

4、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

5、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 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

6、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 *风险系数。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 额*风险系数。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 系数。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 100%;(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40%。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7、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8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

8、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 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

9、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一)限制分配红利;(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第二十八条 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

10、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三)责令停业整顿;(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10 年第5 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

11、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评级结果为 3 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评级结果为 1 级和 2 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 20%。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 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 应按照被投资信

12、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除 TOT 和股票受益 权投资信托业务 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七、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八、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信托公司学习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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