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10807 上传时间:2018-02-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2007 年 8 月 8 日主要内容 审查依据 审查步骤 编号与登记 试审 初步审查 形式审查行业咨询 两部门联合专家咨询项目申报重点注意必需规避条款 1、单个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出 1000 万元; 2、申报项目总投资不易过大,否则评审专家将认为项目不可信、不可行。不支持占项目总投资超过 60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建设内容的项目 3、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不能由科研单位申报,不能是科研项目,只能是推广示范项目。 4、必需以消减排污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为项目目的,作为核准的标准。 5、近三年企业正常经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已完成可研编制和环评,已落实不少于总投资

2、 60的自筹资金,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6、除监管能力项目外,其余申报项目必须有可研、环评,同时地方环保部门必需对项目可研、环评予以批复。 7、属污染企业治理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禁止运营单位、技术拥有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需由项目所在企业申报。 8、属于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有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9、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支持; 10、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予支持; 11、10 万千瓦以下机组电厂、且投产超过 20 年的机组项目不予支持; 12、原来多次申请过的项

3、目,要在本次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13、可研编制单位必需有资质一、审查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形式审查原则与办法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二、审查步骤 各地上报申报材料接受登记分省项目分类编码按照项目类型分组校对录入基本信息按照原则和办法填写分类项目初审表、进行初审初审质量控制部分项目进行行业咨询+各相关业务司提出意见协调确定提出形式审查建议和说明报告形式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查、核准后下达资金三、编号与登记 接收各省

4、、中央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地区项目大类项目细类序号) 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分类登记,对资料是否完整,缺失情况逐一登记备案 与省文核对,确保项目与省文一致问题处理 严格按照各类型项目要求,按省文中项目的先后顺序,将多报项目剔除 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四、试审 对其中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试审、修改、完善各类项目初审表 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原则与办法五、初步审查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领导,国家环保总局规划院承担 按照项目分类划分初审小组,互不交叉 总局相关业务司参与初审提供相关保障审查内容 项目类型是否符合指南要求 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即可研报告、环评及批复文件以

5、及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基本要求 内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合理性与可实施性审查 项目是否符合指南重点支持项目的要求 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总投资,申请补助比例)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基础设施,三同时) 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查 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相关部门公章) 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行编制、简单粗糙) 可研报告单位编制资质 可研报告深度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 可研报告编制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配套资金证明问题把握审查原则 普遍性要求 1.不支持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2.不支持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 3.不支

6、持已获得中央财政预算内其他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 4.不支持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项目,但优先支持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 5.不支持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6.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 7.不支持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申报两个或以上的项目 8.不支持主要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不支持生产绿色产品的生产线建设项目 9.不支持周期过长(大于 3 年)的项目 10 .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 以外的其余各类项目必须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材料 11.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超过 5 年的不予支持 12.严禁申报项目数超标,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量申报的项目一律按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予以排序处理,控制到规定数量以内 13.不支持没有省级主管部门在项目基本信息中签署意见的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 14.不支持没有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的项目 15.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绿化、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项目 16.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17.不支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类的申报项目,对于限制类项目从严审查 18.不支持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 19

8、.不审查、不支持超过规定申报类型范围的“其他”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其他审查要求 1.对于超过数量申报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一律控制在规定数量范围内,优先保证监测、监察、应急建设项目需求 2.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审查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的相符性 3.项目建设内容均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办公设备购置和业务经费 4.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不包括专项监测仪器设备和超出标准范围的仪器配置,不能将应急、重点污染源等专项监测内容纳入,不含分站等建设内容 5.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不包括计算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只支持本级直属能力建设,不能将区、县的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内容纳入 6.环保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9、建设项目执行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 专项监测仪器设备中的“应急监测”配置标准,不支持超标建设内容 7.不允许同一地级市将监测、监察、应急等打捆作为一个项目申报,监测、监察等均为各自独立的申报项目 8.建设单位仅限环保系统 9.在规定监管能力项目申报数量范围内,可适当考虑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建设内容。支持对单一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不支持全省性的重点污染源监控项目。优先支持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控,优先支持平台和网络传输系统建设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其他要求 1.不支持位于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项目,不支持拆除违章建筑、企业搬迁、截流等项目 2.不支持水源地周边垃圾填埋场建设、划定水源

10、地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搬迁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截污排海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不支持生态建设内容燃煤电厂脱硫贴息项目其他要求 1.不支持燃煤电厂建设等与脱硫无关、贷款用途难以区分的贴息项目 2.不支持新建机组(2005 年后建设) 、投产 20 年以上老机组和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对于 30 万千瓦以下机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要从严审查 3.不支持 2005 年 7 月前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已竣工一年以上) 4.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为一年内发生的利息(贴息时限为上年 6 月 21 日至本年 6月 20 日) 5.不支持没有可研和环评批复的非法电厂建设项目 6.优先支持纳

11、入国家规划的脱硫项目区域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其他要求 1.优先支持纳入省级以上规划、前期资金基本到位、实施可能性大的项目 2.优先支持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多种类型污染统一治理、采取综合手段集成治理的项目 3.不支持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4.重点审查建设内容合理性:如绿化、清淤、景观建设、护岸、调水、生态建设、植树造林、热电联产等为不合理。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按照建设部统计口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城市垃圾、城镇燃气及清洁能源、集中供热、园林绿化、管网等) 。不合理投资超过 60%以上的为不合格项目有毒有害污染防治项目其他要求 1.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

12、策、环境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2.支持范围不限于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和指南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但对于不符合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常规污染防治内容不支持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其他要求 不支持 2005 年 12 月 1 日以后,仍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现有单位,进行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项目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其他要求 1.支持西部的固体废物堆放区、矿山区,中部的全国重点污灌区、油田区,东部的重点流域基本农田和全国重点城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土壤污染防治示范项目;支持典型工矿企业废弃地和重点流域土壤污染修复示范项目 2.不支持实验室小试内容,必须要有落实

13、的、合理可行的依托工程 3.不支持能力建设项目和工作经费(如试验室建设、调查等) 4.不支持间接减少土壤污染的生产项目(如煤矸石堆放库等) 5.示范性体现在地域、区位、技术、模式、效益等方面。由专家在全国项目中选择合适数量的项目,强调示范性畜禽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其他要求 1.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进行处理的各类污染防治技术和综合利用方法,不支持“一池三改” 项目;不支持复合肥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 “三同时”未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原则上可以适当支持,但应注明。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其他要求 1.优先支

14、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 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目录要求的项目,重点审查与指南和名录要求一致性 2.其他未纳入国家指南要求的,将按照合理性、可行性、示范性予以排序处理 3.对纯科研项目、没有落实到示范应用的依托工程的,不予以支持 4.原则上不支持绿色产品生产、单纯生产性建设项目 5.由专家在全国项目中选择合适项目六、形式审查行业咨询 为规范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聘专家对已通过初步审查的部分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行业咨询把关 专家组对备审项目技术负责,评审报告以专家组意见为主,专家组咨询意见由中国环境规划院长期存档项目分类与审查 A 类为非示范性项目,主要包括指南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区域环境安全两类项目 B 类项目为示范项目,包括指南中的土壤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示范项目专家评审 采取专家分项评、审查专家签名办法进行 专家主要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政策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侧重于从不合理、不可行的角度给项目提出意见,肯定性意见为辅七、两部门联合专家咨询 确定专家审查办法,邀请不同企业、领域的专家 专家分组,确定主审专家,明确审查原则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政策 提供技术先进性和产业政策建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