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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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 设置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厂区的道路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运输畅通无阻,预防道路车辆事故发生。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2 适应范围2.1 本制度规定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电)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乘车人员、行人的安全管理规定。2.2 本制度适用于某项单位和所属各单位。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职责3.1 安技部门负责厂区道路的安全管理。3.2 保卫部负责车辆进出厂区的管理。3.3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车辆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其车辆驾驶员执行本管理制度。5管理程序4 车辆4.1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保养检验合格,

2、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牌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涂改、伪造、损坏、遗失。车辆报废后,牌证要及时上交安全管理部门。4.2 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4.3 车辆的噪声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 驾驶人员5.1 凡驾驶机(电)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准独立驾驶。严禁无证驾车。5.2 凡患有癫痫、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动脉硬化、心脏病、严重近视、色盲、耳聋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5.3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5.3.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

3、证。5.3.3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5.3.4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打手机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5.3.5 驾驶时必须关好车门、车厢,不准穿拖鞋。5.3.6 身体过度疲劳或有碍安全行车时,不得驾驶车辆。5.3.7 试车时,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上路必须悬挂试车牌。6 行人、乘车人员6.1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6.1.1 必须靠道路右边行走。有人行道的,必须走人行道。6.1.2 必须注意避让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6.1.3 车辆临近时,不准突然横穿道路。6.1.4 肩背长物或挑担行走时,必须靠右边顺、直背、挑。6.1.5

4、 严禁儿童单独进入厂区,严禁儿童进入作业区和办公区。6.1.6 严禁行人进入试车道。6.2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6.2.1 乘坐交通车须按指定地点,靠右按顺序依次候车,上下车时要依次先下后上,未停稳或已起步时不准强行上下车。6.2.2 车辆行驶时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6.2.3 不准向车外扔废弃物和投掷物品。6.3 叉车或电瓶车不得载客。同车前往作业人员或带车人员只限一人,并必须要装护架式扶手,防止跌落。7 车辆行驶7.1 非机动车辆靠道路右边行驶,机动车在道路中间行驶。交会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右减速让道通过。7.2 在路面宽阔、视线良好的情况下,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

5、规定如下:厂区直道为 15km/h;进出厂门、弯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拖带损坏车辆时为 5km/h;进出车间、仓库为 3km/h。7.3 车辆经有行人横穿道路和上下交通车时,须减速避让,遇有领导陪同上级机关领导莅临厂区时,须停车让行。7.4 厂区行驶车辆不得强行超越。要待前车减速靠边后,才能超越。7.5 车辆倒车,驾驶员必须先看清周围道路、车辆和行人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在物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7.6 严禁在非试车道上调试,试车专用道上禁止其它车辆(含非机动车辆)驶入。7.7 调试车辆,进大门后直接进入试车专用道路,

6、严格实行分道行驶和逆向行驶。7.8 调试车在试车道行驶时,要严格按箭头方向单向行驶,弯道限速 20km/h。7.9 其它与本公司无关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调试车专用道。7.10 机动车辆行驶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7.10.1 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7.10.2 驾驶员应集中精力,注意一切指示信号,使车辆处于控制之中。不得脱档滑行。7.10.3 行驶至交叉路口或视线受阻的路段,应在提前 100 至 30 米处减速、鸣号,不允许超车。7.10.4 转弯、掉头、变更车道或靠边停车时,必须提前 100 至 30 米开转向灯。7.10.5 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行驶时,不准使用远光灯。7.10

7、.6 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怪音喇叭。不准用喇叭叫人。7.11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7.12 下列地段不准停放车辆:7.12.1 距油库、加油站门口、化学危险品仓库和消防栓 20 米以内的地段。7.12.2 距交叉路口、转弯处、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卫生所、救护车库大门口 15 米以内地段或其它有禁止停标志的地方。7.13 无牌证、厂区牌照的车辆不准驶出厂区。7.14 私人的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和出租车不得在厂区道路上行驶。遇特殊情况须有通行证。7.15 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7.15.1 公用自行车不得进入车间、办公室。7.15.2

8、 严禁自行车带人,严禁自行车进入试车专用道。7.15.3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带耳机或使用移动电话。7.16 外单位车辆进入厂区,还应遵守东风杭司发2000043 号某项单位车辆进出厂区管理规定的要求。8 车辆装载8.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量。8.2 车辆载物的高度不准超过驾驶室(无栏板车从车厢底板算起)1 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厢各 1 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厢 10 厘米。8.3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拴牢。货物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8.4 车辆不得人货混装。8.5 厂

9、内行驶的机(电)动车,不得用于载人。9 车辆装卸9.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9.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9.3 机动车辆装卸时的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9.3.1 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少于 2 米,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 1.5 米。9.3.2 车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 0.5 米。9.3.3 与堆垛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1 米。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 2 米。9.3.4 不准在 5%以上的坡道上横向起吊作业。如必须作业时,须将车身垫平。10 道路、停车场(库)10.1 道路应平坦

10、、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因生产所需设置的坑、壕和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10.2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在道路上摆放产品、设备、停放车辆和进行生产作业及其它有碍交通的活动。10.3 产品配件和废料按划定区域定置堆放,临时堆放的物品需按规定地点堆放,并不得妨碍车辆的通行。10.4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事其它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距不得小于 5 米,现有低于 5 米的管线和其它构筑物在改、扩建时予以解决。10.5 厂区主要道路严禁停车,按规定停放到停车场(库) 。6考核61 违反本规定的按 “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2 和200415 号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考核。7,记录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日期道路交通事故简易处理表事故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地点当时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车号 车型 加强证号甲乙丙事故简况:责任认定:甲方:因 违反 条 款之规定负事故的责任。乙方:因 违反 条 款之规定负事故的责任。乙方:因 违反 条 款之规定负事故的责任。甲:(签字) 乙:(签字) 丙:(签字)赔偿协议:甲:(签字) 乙:(签字) 丙:(签字)事故处理者: 单位盖章:本事故至此结案,事故各方今后无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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