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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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项目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对安全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规定。同时明确项目部、作业队、分公司及驻项目部的站/队/ 室(以下简 称分公司驻点)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处罚。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类及等级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责任事故。安

2、全责任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接经济损失的事

3、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铁路交通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 30 号)的规定执行。本条中“以上 ”不包含本数, “以下”包含本数。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安全人员和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报至地方有关部门。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单位必须在 2 小时以内报至公司安质部和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五条 事故调查分工:一、一般以下事故由公司协助地方有关

4、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协助国家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三、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5 天,同时根据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建议,报公司安委会审批。四、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2、经济类型;3、发生时间;4、事故发生地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点;5、事故类别;6、事故严重级别;7、事故直接原因;8、事故性质;9、事故伤亡情况:以列表的形式将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如:姓名、年龄、籍贯、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内容);10、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事故发生

5、的经过;12、事故原因分析;13、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4、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15、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16、相关附件资料:(1)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2)现场调查记录(物证、人证材料)、平面图、照片;(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材料;(4)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5)被处理人员的书面检查。第五章 经济赔偿第六条 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及责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公司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执行公司的决定。第七条 架子队行政第一管理者为本架子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领

6、导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和领导责任。第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项目部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一、行政处罚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执行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办法(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安环2011126 号)的规定。二、经济赔偿1.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队长直接责任者需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分公司承担事故直接责任时,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作业队长相同的经济赔偿。责任人基本赔偿标准按下表执行,公司安

7、委会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调整范围自-25%至+50%之间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事故 事故类别项目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经理)/分公司经理作业队长/工区长/直接责任者一般 D 类事故/每件 5000 6000一般 C 类事故/每件 10000 12000一般 B 类事故/每件 15000 18000铁路责任行车事故一般 A 类事故/每件 20000 24000重伤事故/每伤 1 人 5000 6000因工责任人身伤亡 死亡事故(含交通责任事故)/每死亡 1 人 10000 12000一次性经济损失 3 万元

8、以内 2000 1800一次性经济损失 3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内 4000 3600一次性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30 万以下 6000 7000火灾、设备、爆炸等事故一次性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 10000 120002、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如下:(1)项目部:项目部安全总监承担的经济赔偿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 85%计算,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 75%计算,安质部长、安全工程师等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 30%计算。(2)作业队:安全质量副队长承担的经济赔偿按作业队长赔偿金额的 85%计算,作业队书记、分管副队长和间接责任者承担的经

9、济赔偿按作业队长金额的 75%计算,安全员、当班领工员等按作业队长赔偿金额的 30%计算。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没有作业队但设置工区的,工区长按作业队长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作业队相应职务执行。(3)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金额,由项目部提出建议报公司安质部审核后执行。第九条 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责任,认识深刻的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第十条 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当年内不得评先、晋级和加薪;并将处罚决定在本单位通报。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进

10、行处罚。1、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2、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3、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4、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本规定加重处理。此处非专职驾驶人员,是指劳动人事令中非专职驾驶员。第十三条 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公司纪委、行政监察部查处。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抄报公司纪委、监察部、安全质量管理部。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实施1、安委会按本规定确定的经济赔偿或罚款,由项目部

11、财务执行,可在工资内扣除(扣除周期不得超过半年)。经济赔偿或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罚款上缴公司财会部。2、对事故项目部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财务部在其项目经费中扣除。3、对事故作业队、分公司的经济处罚列入其成本。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试 行) (司安 2006161 号)同时 作废。附件:安全事故个人经济赔偿通知书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 TJ-1 标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部中铁五局四公司安全事故个人经济赔偿通知书: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发生 安全事故,经 年 月 日公司安全 质量管理委 员会决定,依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第八条,事故责任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1、 赔偿 元;2、 赔偿 元;3、 赔偿 元;4、 赔偿 元;合计: 元。请 你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前 将 个 人 赔 偿 金 缴 至 公司财会部。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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