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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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科 技 厅 ( 科 委 、 科 技 局 ) 、 教 育厅 ( 教 委 、 教 育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科 技 局 、 教 育 局 ,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006-2020 年 ) ( 国 发 200544 号 ) , 全 面 推 动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 进 一步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家 大 学

2、科 技 园 的 管 理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中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0062020 年 ) 的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的 通知 ( 国 发 20066 号 ) , 科 技 部 、 教 育 部 组 织 编 制 了 国 家 大 学 科 技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行 业 实 际 情 况 ,做 好 落 实 工 作 。 附 件 :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科 学 技 术 部 教 育 部 二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国 家 大

3、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施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20062020 年 ) ( 国 发 200544 号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纲 要 ) , 营 造 激 励自 主 创 新 的 环 境 , 提 高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发 展 水 平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 加 强和 规 范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管 理 , 促 进 其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努 力 建 设 创 新 型 国家 ,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施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4、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年 ) 的 若 干 配 套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66 号 ) , 制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是 以 具 有 较 强 科 研 实 力 的 大 学 为 依 托 , 将 大学 的 综 合 智 力 资 源 优 势 与 其 它 社 会 优 势 资 源 相 结 合 , 为 高 等 学 校 ( 以 下 简称 为 高 校 )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孵 化 、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培 养 、 产 学研 结 合 提 供 支 撑 的 平 台 和 服 务 的 机 构 。 第 三

5、条 国 务 院 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进 行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科 技 、 教 育 行 政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进 行 管 理 和 指 导 ; 高 校 是 国 家 大 学科 技 园 建 设 发 展 的 主 要 依 托 单 位 。 2第 二 章 功 能 与 定 位 第 四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是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自 主 创 新的 重 要 基 地 , 是 高 校

6、 实 现 产 学 研 结 合 及 社 会 服 务 功 能 的 重 要 平 台 之 一 , 是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和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二 次 创 业 ”以 及 推 动 区 域经 济 发 展 、 支 撑 行 业 技 术 进 步 的 主 要 创 新 源 泉 之 一 , 是 中 国 特 色 高 等 教 育体 系 的 组 成 部 分 。 一 流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是 一 流 大 学 的 重 要 标 志 之 一 。 第 五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是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的 重 要 通 道 ,主 要 功 能 是 充 分

7、 利 用 高 校 的 人 才 、 学 科 和 技 术 优 势 , 孵 化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加 速 高 校 科 技 成 果 的 转 化 与 产 业 化 , 开 展 创 业 实 践 活 动 , 培 育 高 层 次 的 技术 、 经 营 和 管 理 人 才 。 第 六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应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管 理 体 制 和运 行 机 制 ,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完 善 园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服 务 支 撑 体 系 建 设 、 产业 化 技 术 支 撑 平 台 建 设 、 高 校 学 生 实 习 和 实 践 基 地 建

8、 设 , 为 入 园 创 业 者 提供 全 方 位 、 高 质 量 的 服 务 。 第 三 章 认 定 与 管 理 第 七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大 学 科 技 园 , 由 省 级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国 家 大 学科 技 园 认 定 申 请 , 并 提 交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申 请 报 告 ( 报 告 提 纲见 附 件 ) ; 国 务 院 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其 进 行 现 场 评 估 ,

9、根 据 专 家 组 评 估 意 见 予 以 认 定 。 第 八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认 定 申 请 报 告 的 内 容 和 数 据 应 可 核 查 。 第 九 条 申 请 认 定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具 有 完 整 的 发 展 规 划 , 发 展 方 向 明 确 , 实 际 运 营 时 间 在 2 年以 上 ,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2 必 须 有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专 业 化 管 理 机 构 。 3 具 有 边 界 清 晰 、 相 对 集 中 、 法 律 关 系 明 确 、 可 自 主 支 配 的 园 区 建

10、筑 面 积 1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其 中 孵 化 场 地 面 积 10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4 地 方 政 府 和 依 托 高 校 应 有 支 持 大 学 科 技 园 发 展 的 具 体 政 策 , 高 校资 源 向 大 学 科 技 园 开 放 。 5 大 学 科 技 园 50 以 上 的 企 业 在 技 术 、 成 果 、 人 才 方 面 与 依 托 高校 有 实 质 性 关 联 。 6 机 构 设 置 合 理 , 有 专 门 的 经 营 管 理 团 队 , 管 理 人 员 中 本 科 以 上 学历 占 85 以 上 。 7 服 务 设 施 齐 备 , 功 能 完 善

11、 , 可 为 企 业 提 供 商 务 、 融 资 、 信 息 、 咨询 、 市 场 、 交 流 、 国 际 合 作 等 多 方 面 的 服 务 。 38 管 理 规 范 , 具 有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自 身 及 在 孵 、 在 园 企 业 的统 计 数 据 齐 全 。 9 园 内 的 在 孵 企 业 达 50 家 以 上 。 10 为 社 会 提 供 1000 个 以 上 的 就 业 机 会 。 11 与 创 业 投 资 、 风 险 投 资 、 担 保 机 构 等 建 立 合 作 关 系 。 第 十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孵 化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12、条 件 : 1 企 业 注 册 地 及 工 作 场 所 必 须 在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工 作 场 地 内 。 2 属 新 注 册 企 业 或 申 请 进 入 大 学 科 技 园 前 企 业 成 立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3 年 。 3 企 业 在 大 学 科 技 园 孵 化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 4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一 般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5 迁 入 的 企 业 , 上 年 营 业 收 入 一 般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6 企 业 租 用 大 学 科 技 园 孵 化 场 地 面 积 不 高 于 1000 平 方 米 。 7 企

13、业 负 责 人 应 熟 悉 本 企 业 产 品 的 研 究 、 开 发 。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实 施 统 计 年 报 制 度 , 国 务 院 科 技 和 教 育 行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负 责 统 计 数 据 的 收 集 和 整 理 , 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应 在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建 设 发 展 绩 效 统 计 报 表 报 送 指 定 的 机 构 ,并 同 时 抄 报 所 在 省 级 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第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14、每 3 年 对 国 家 大 学 科 技园 进 行 考 核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对 达 不 到 考 核 条 件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 限 期整 改 , 对 整 改 后 仍 不 能 达 到 考 核 条 件 的 , 将 取 消 其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资 格 。 第 四 章 政 策 与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自 认 定 之 日 起 , 一 定 期 限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所 得 税 、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和 税 务 行 政 管理 部 门 制 订 。 第

15、十 四 条 国 务 院 科 技 和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国 家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建 设 、 运 行 和 发 展 , 组 织 制 定 支 持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建 设 与 发展 的 方 针 、 政 策 , 编 制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发 展 规 划 , 把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工作 纳 入 国 家 科 技 和 教 育 发 展 计 划 。 根 据 建 设 发 展 绩 效 统 计 报 表 等 对 国 家 大学 科 技 园 进 行 年 度 绩 效 评 价 , 对 成 绩 突 出 的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给 予

16、支 持 。 第 十 五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贯 彻 执 行支 持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建 设 和 发 展 的 各 项 方 针 和 政 策 , 将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工作 纳 入 当 地 科 技 和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 为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建 设 和 发 展 提 供 必 要4的 支 持 , 并 将 国 家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落 实 到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在 孵 、在 园 企 业 。 第 十 六 条 高 校 要 将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纳 入 学 校 整 体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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