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推行安全卫生自护制度自评 (稽核) 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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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自評申報書 R2-2.doc事 業 單 位 推 行 安 全 衛 生 自 護 制 度自 評 ( 稽 核 ) 申 報 書自評申報書 R2-2.doc4-1事 業 單 位 推 行 安 全 衛 生 自 護 制 度 自 評 ( 稽 核 ) 申 報 書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地 址事 業 主 姓 名(登 記 負 責 人 )登 記 證 字 號(工 廠 登 記 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證 或 其 他 登 記證 字 號 ) 僱 用 勞 工 人 數聯 絡 人 姓 名及 職 稱電 話 :實 際 經 營 負 責人 職 稱 及 姓 名E-mail:行 業 分 類 號 碼(四 碼 )事 業 單 位分 類 號 碼

2、自 護 單 位 自 行 評 等於 各 覽 內 並 說 明及 附 資 料項 目 給 分 等 第 及 給 分 標 準前 次自 評 結 果本 次自 評 結 果初 審 單 位 評 分(所 評 等 第 與自 評 欄 不 同 時, 請 說 明 理 由 )1.安 全 衛 生 政 策 ( 2 項 , 10 分 )可評得點分數 ( )總點數(100) _ 0.1 _ 10 ( )可評總點分數 2不良 無 明 顯 之 政 策 聲 明 。可訂 有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及 承 諾 , 建 立 自主 管 理 之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 但 管 理 階層 少 有 親 身 參 與 , 仍 以 向 下 指 令 為主

3、。良一 、 訂 有 各 級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權 責 區分 之 書 面 資 料 。二 、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有 公 告 或 分 發 ,並 宣 導 至 所 有 人 員 。三 、 管 理 階 層 積 極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活動 及 巡 檢 。1.1貴 單 位 最 高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制 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 且 承諾 支 持 政 策 之 施 行 及 投 入必 要 的 資 源 , 並 與 員 工 進行 過 適 當 的 溝 通 ?優一 、 重 大 決 策 皆 考 慮 安 全 因 素 , 及安 衛 預 算 佔 適 當 比 例 , 證 實承 諾 是 可 見 的

4、。二 、 員 工 已 認 知 安 全 是 每 一 個 人 的責 任 , 對 於 他 人 不 安 全 觀 念 或行 為 會 立 即 溝 通 、 勸 導 或 制 止 、及 提 報 處 理 。不良政 策 僅 作 一 般 性 陳 述 或 僅 以 符 合 法規 為 依 歸 。可 政 策 有 針 對 作 業 危 害 特 性 設 定 管 理目 標 。良 有 定 期 審 查 、 安 全 績 效 評 估 或 稽 核之 活 動 計 畫 , 以 確 保 持 續 改 善 。1.2 政 策 中 是 否 明 白 陳 述 整 體 職業 安 全 衛 生 目 標 、 承 諾 符 合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章 及 持 續 改

5、善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 並 定 期 審查 其 適 宜 性 ?優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正 , 並公 告 週 知 。2.規 劃 與 管 理 方 案 ( 8 項 , 10 分 )各節得點分數總和 ( )總點數(100) _ 0.1 _ 10 ( )可評總點分數 1002.1.風 險 評 估 及 控 制 ( 4 項 )可評得點分數 ( )總點數(100) _ 0.25 _ 25 ( )可評總點分數 4不良無相關程序或未執行風險評估。可一、 以簡單的經驗法則進行評估。二、 僅針對新建設施、專案計畫或有法令規定者才執行風險評估。良一、 風險評估範圍涵蓋所有的工作場所。二

6、、 以系統化的方法(如HazOp、FMEA、JSA 等)進行評估。2.1.1 貴 單 位 是 否 已 建 立 相 關程 序 來 持 續 辨 識 及 評 估 工作 場 所 中 因 作 業 或 服 務 可能 引 起 之 風 險 ?優一、 承攬商及訪客進入工作場所之活動亦包含在風險評估範圍之內。二、 適當的將風險量化,並依其結果決定風險控制計畫。三、 有依風險分析的結果或法規的要求,訂定風險評估之頻率。自評申報書 R2-2.doc4-2不良未執行。可一、 評估時以例行性作業為主。二、 法定危險性工作場所已依法完成審查或檢查。良風險評估涵蓋例行性作業、非例行性作業(如開停機、維修等) 、或過去事故經驗

7、等狀況。2.1.2 貴 單 位 在 進 行 評 估 時 是否 有 考 慮 例 行 性 作 業 、 非例 行 性 作 業 或 過 去 事 故 經驗 等 各 種 狀 況 可 能 造 成 之危 害 ?優風險評估已整合至研發、設計、生產製造、作業執行、維修安裝及所有製程或工作實務的變更之中。不良未執行改善計畫。可 僅以經驗法則執行改善計畫。良依據風險、人力、財務、技術等因素採取改善計畫,並有追蹤管理。2.1.3 針 對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中 不可 接 受 風 險 之 作 業 , 是 否有 採 取 改 善 計 畫 並 持 續 追蹤 ?優對於已完成之改善措施,有確認其控制風險之成效,必要時,另採取其

8、他有效之控制措施。不良評估成員未接受過風險評估相關訓練。可 評估成員有接受過風險評估相關訓練。良 評估成員包括熟悉該作業或製程之員工,及熟悉評估方法之人員。2.1.4 貴 單 位 在 執 行 風 險 評 估時 , 是 否 有 考 慮 評 估 人 員的 條 件 、 能 力 及 參 與 程 度 ?優一、 法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有培訓合格之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二、 審核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對評估人員再給予必要之指導或教育訓練。2.2 法 規 鑑 別 ( 1 項 )可評得點分數 ( )總點數(100) _ 0.25 _ 25 ( )可評總點分數 1不良 對 相 關 法 規 不 了 解 。可 僅

9、由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的 經 驗 判 斷 法 規的 適 用 性 。良 有 進 行 法 規 符 合 性 查 核 。2.2.1 貴 單 位 是 否 已 建 立 相 關程 序 來 鑑 別 與 取 得 適 用 之法 令 規 章 和 其 他 安 全 衛 生要 求 (例 如 工 業 規 範 、 客戶 之 要 求 、 與 供 應 商 之 協議 等 ), 並 將 結 果 建 檔 及適 時 更 新 ? 優定 期 查 核 法 規 適 用 性 , 以 符 合 新 作業 或 法 令 修 正 之 需 求 。2.3 基 線 量 測 及 目 標 設 定 (2 項 )可評得點分數 ( )總點數(100) _ 0.25

10、_ 25 ( )可評總點分數 2不良 無 具 體 目 標 。可 僅 有 全 事 業 單 位 的 年 度 目 標 。良 有 多 項 主 動 式 及 被 動 式 的 目 標 。2.3.1 貴 單 位 及 各 部 門 是 否 已建 立 書 面 且 儘 可 能 量 化 之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目 標 ?優 前 述 之 量 化 目 標 已 下 達 至 各 部 門 ,要 求 相 關 部 門 皆 需 建 立 目 標 。不良目 標 未 以 符 合 法 令 為 依 歸 或 未 公 告週 知 。可 目 標 僅 以 符 合 法 令 為 依 歸 , 並 公 告週 知 。良 目 標 有 考 慮 基 線 量 測 、 風

11、 險 、 稽 核 、財 務 等 因 素 。2.3.2 貴 單 位 在 建 立 職 業 安 全衛 生 目 標 時 , 是 否 有 實 施基 線 量 測 並 鑑 認 出 風 險 、法 令 要 求 、 稽 核 結 果 及 財務 預 算 等 事 項 , 並 持 續 檢討 或 修 訂 ?優 目 標 有 定 期 檢 討 或 修 正 。2.4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方 案 (1 項 )可評得點分數 ( )總點數(100) _ 0.25 _ 25 ( )可評總點分數 1不良 無 完 整 計 畫 。可 計 畫 內 容 僅 涵 蓋 自 動 檢 查 、 教 育 訓練 、 環 境 測 定 等 法 令 要 求 。良建

12、 立 計 畫 時 有 考 慮 風 險 、 稽 核 等 因素 , 清 楚 定 義 各 部 門 或 人 員 之 權 責 ,以 及 達 成 目 標 之 方 法 與 時 程 。2.4.1 貴 單 位 是 否 訂 定 年 度 職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或 安 全 衛生 計 畫 ?優定 期 檢 討 計 畫 , 並 於 新 增 或 修 改 既有 的 作 業 或 服 務 時 有 加 以 檢 討 或 修訂 。自評申報書 R2-2.doc4-33.組 織 (14 項 , 10 分 )各節得點分數總和 ( )總點數(100) _ 0.1 _ 10 ( )可評總點分數 1003.1 授 權 與 分 工 (6 項

13、)可評得點分數 ( )總點數(100) _ 0.3 _ 30 ( )可評總點分數 6不適用題數不良 未 訂 定 。可 有 依 法 規 定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良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中 有 明 確 訂 出 各級 主 管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之 權 責 , 並與 相 關 人 員 適 度 溝 通 。優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有 定 期 檢 討 或 修正 。3.1.1 貴 單 位 是 否 訂 定 安 全 衛 生管 理 規 章 ?不適用未 達 一 百 人 之 事 業 單 位 可 免 訂 管 理規 章 。不良 未 訂 定 。可 訂 有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14、 守 則 , 並 依 規定 備 查 。良一 、 有 公 告 並 印 製 成 冊 發 給 每 位 員工 。二 、 有 員 工 代 表 參 與 守 則 之 訂 定 。3.1.2 貴 單 位 是 否 訂 定 安 全 衛生 工 作 守 則 ?優一 、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定 期 檢 討 修正 , 或 是 在 設 備 或 製 程 有 變 更時 有 檢 討 修 正 , 並 留 有 紀 錄 。二 、 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測 試 員 工 熟 悉了 解 守 則 之 內 容 。不良未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 勞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可依 規 定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並 報檢 查 機 構 備 查 。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至 少 有 一 人( 含 ) 以 上 為 專 任 。3.1.3 貴 單 位 是 否 設 置 勞 工 安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優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在 組 織 上 直接 向 事 業 單 位 最 高 主 管 報 告 。不良 未 參 與 。可 僅 用 書 面 或 口 頭 指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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