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系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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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系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高校课程是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最活跃因素,课程建设的水平又是衡量教学质 量的重要标志,为加强艺术系课程建设的管理,提高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的研究水平,建立激励的机制,鼓励更多的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参与到课程建设队伍中,根据毕节系学科课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毕节系艺术系学科发展规划 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的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重视基础研究,推动理论实践创新,加强应用研究,增强教育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开发研究,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领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团结艺术系的教职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第三条 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管理面向全系,公平竞争,科学研究管理,择优立项。第四条 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艺术系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的管理;以教研科牵头和教学系部作为中级管理各系部内的艺术学科课程建设;学科负责人所在的教研室在上

3、级的学科课程建设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教研室承担的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第二章 机 构第五条 艺术系组织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科课程建设的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艺术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定全系学科课程建设研究中长期规划;2、审核评定有关学科课程建设研究机构;3、审定全系学科课程建设指南,审批全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4、审定全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5、管理、监督全系学科课程建设研究经费的使用,筹措全系学科课程建设研究经费;6、评选和推荐以及奖励全系学科课程建设研究优秀成果;7、领导全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艺术系组织成立课程建设评审委员会

4、,评审成 员 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职 称 或 资 深 讲师 ,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第七条 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课程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程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程建设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程建设申报时同时发布。第八条 艺术系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课程的选题,应以艺术系师资队伍、设备和设施、地域环境以及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多个方向和专业的教学任务、受益面大、有规模化并且有开放的教学条件工作。第九条 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设立合

5、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第十条 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在艺术系课程建设规划的合格课程中产生,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在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中产生,未经审批一般不得越级上报;第十一条 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属于艺术系自筹经费课程。其课程、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程的要求相同。第十二条 极少数急需的课程,可由课程负责人所在教研室同意后上报艺术系学术委员会并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程单独立项,委托课程建设研究。第四章 责任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 课程责任人是该课程建设的核心,又是该课程或课程群的教师、教学任务分配、教学研究以及课程教学资源的学术组织者、领导者,对该课程或课程

6、群的建设质量和教学质量负责,定期检查和组织对网站的资料更新和维护。 第十四条 在申报课程的团队内部实行导师指导制,由课程责任人担任导师,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课程建设考核体系。第十五条 对优秀的系级合格课程,申报成功的校级精品课程,以及省级精品课程,在新进人员配备、教师进修、引进人才方面实行政策倾斜。第十六条 对已经申报为系级合格课程、校级优秀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在教室、实验室、教学设备等教学资源的配备使用上,实行优先的原则。第十七条 对校级优质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在学科建设上优先考虑申报硕士学位点。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启动经费:指课程建设负

7、责人所在教研室课程根据指课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申请经费,不分专业课和理论课,不得超额和重复提取。课程 课时 金额40 课时以下(含 40课时) 30000 元单一课程40 课时以上 40000 元40 课时以下(含 40课时)40000 元课程群40 课时以上 50000 元2、维持费:取得系级合格课程称号,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验收。通过每年度的课程建设考核,课程建设负责人及其团队可以获得每门课一千元(1000.00 元)的维持费用,用于该课程的资料更新。第十九条 奖励金额:课程建设申报升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后,课程建设负责人及其团队可以获得奖励,具体分配由课程建设责任人负责。升级申报中产生的费用由艺

8、术系承担。课程级别 奖励金额1 由系级合格升级到校级优质课程 1000.00 元2 由校级优质升级到省级精品课程 5000.00 元3 由省级精品升级到国家级精品课程 10000.00 元第二十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学科课程建设的研究工作,成功申报为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艺术系将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校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按 1:05 发放,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精品课程按 1:02 发放。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第二十一条 艺术系学术委员会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课程建设指南。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规划课程自课程建设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在规定的期限申报,逾期不得申报。第二十二条

9、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申报程序如下:1、经由教研室组织课程建设负责人向教研科申报;2、申请人向教研科索要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艺术系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申请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组(包括课程建设负责人和课程建设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艺术系在岗的全体教职工;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程建设的实施。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课程建设项目。4、优质课程和精品课程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申请精品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同专业研究课题的负责人。

10、5、合格课程负责人申报需具有资深讲师资格以上,年龄不得超过 50 周岁(含 50 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6、由多人参加的课程建设项目,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程建设经费有最终支配权。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所在教研室上一年的课程建设项目按时完成率低于 70%的,按时完成率低于 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程建设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程建设的研究工作以及教研室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第二十六条 艺术系学术委员会

11、按下列程序组织学科课程建设的评审:1、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2、将资格审查合格课程交艺术系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课程建设,由艺术系学术委员会发出艺术系学科课程建设立项通知书。课程建设一经立项,其申请、评审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程建设协议,课程建设负责人和课程建设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课程建设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课程建设负责人及其所在教研室全面负责课程建设的自我管理,并对课程建设质量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

12、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程建设时,予以回避。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艺术系学术委员会根据课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按照学校课程建设的要求,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课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是指艺术系学术委员会核定并拨付用于资助艺术学科课程科研人员开展艺术系艺术学科课程建设研究的经费。学科课程建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三十一条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教研科和教学系

13、部等中级管理单位在艺术系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对课程建设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课程建设负责人所在教研室对课程建设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第三十二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有权在艺术系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程建设经费。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教研科审查备案,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课程建设经费不得分拨给课程建设研究成员个人,课程建设负责人使用情况凭有效发票到艺术系院长处签字后方能报销。第三十四条 课程建设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

14、专用,课程建设负责人所在教研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审计、艺术系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课程建设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程建设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第七章 课程建设的中期管理第三十六条 艺术系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每年的 6-11 月为年度检查期。每年 6-7 月,课程建设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艺术学科课程建设规划研究课程建设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课程建设年度检查表),一式两份,报中级管理单位教研科及系部审核。第三十七条 课程建设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

15、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程建设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程建设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或课程建设负责人所在教研室提交书面请示,由中级管理单位教研科及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艺术系学术委员会审批:1、变更课程建设负责人;2、改变课程建设名称;3、改变课程建设最终形式;4、课程建设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课程建设管理单位;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同意后,报中级管理单位教研科及系部审核并报艺术系学术委员会:1、变更或增补课程建设组成员;2、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第

16、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艺术系学术委员会撤销课程建设:1、课程建设研究中出现有严重政治问题;2、课程建设研究中教学和学术质量低劣;3、教师和学生反馈意见和问题严重,以及出现严重的教学事故;4、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课程建设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程建设项目。第四十一条 教研科建立课程建设档案,规范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建设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程建设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程建设批准经费、课程建设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课程建设完成、鉴定、结题、教研情况;课程建设奖惩、课程建设推广情况等。第八章 课程建设鉴定、验收和结项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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