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公司职业病防治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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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业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总则 一、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

2、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 经理的职责 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 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

3、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 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

4、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 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 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 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 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

5、,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二、职业病防治管理科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公司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

6、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 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

7、报、建档。 5、 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网点负责人职责 1、 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网点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 定期组织本网点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

8、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 对本网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7、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8、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加说明:本办法由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负责起草。本办法主要起草人:本办法审核人:二 0 一 0 年十月十日实业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1.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

9、卫生保护。2. 公司人事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 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部、职业病防治管理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 产生职业病危害

10、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6.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科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7、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8

1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加说明:本办法由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负责起草。本办法主要起草人:本办法审核人:二 0 一 0 年十月十日实 业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1 目的和范围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2.职责和权限2.1 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2.2 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12、施;2.3 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2.4 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3.工作内容3.1 培训计划:车间根据岗位特点每年 1 月份负责向职业病防治管理科书面申报培训需求。职业病防治管理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3.2 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3.3 培训内容: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

13、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3.4 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3.4.1 内部宣传教育培训: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3.4.2 外部委托培训为 提 高 职 业 健

14、 康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的 职 业 健 康 培 训 ,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人 员 ;4.培训效果评定4.1 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2 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4.3 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 4.2 条款实施。5.记录职业病防治管理科应建立个

15、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6、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央机厂实业公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7、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加说明:本办法由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负责起草。本办法主要起草人:本办法审核人:二 0 一 0 年十月十日实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三、职责1、职业病防治管理科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四、规程1

1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业病防治管理科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4.1 车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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