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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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实施。省、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及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

2、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省人事厅和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负责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组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和派遣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和医疗补贴等经费的发放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省内高校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及体检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经费及“三支一扶”专项工作经费的落实。省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扶贫办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团省委负责指导在乡镇团委岗位上

3、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开展青年团工作。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报到、派遣及岗前培训等具体事宜。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并提供住宿、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第五条 服务单位负责为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参加“三支一扶”的

4、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省内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以及高校往届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三)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四)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五)身体健康;(六)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 25 周岁,毕业研究生不超过 27 周岁。第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为 2 年。第八条 “三支一扶”招募工作于每年 46 月进行,具体办法、步骤按照省“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执

5、行。第九条 经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在指定期限内持广东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核准通知书到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报到并参加培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第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其户口及档案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省内高校广东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其档案和户口一并转移回生源地。(二)省内高校外省生源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其报到证暂不开出,户口不迁移,档案留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三)省外高校应届或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将档案和户口转移回生源地;(四)高校往届

6、毕业但尚未就业的广东生源毕业生,户口留在原地不迁移,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管理。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第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服务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调整。需在市内调整的,经本人申请,市“三支一扶”办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服务地区和单位有调整的,市“三支一扶”办应及时将调整名单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受“三支一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费补贴、住院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第十四

7、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也可参加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但要向服务单位书面报告。在服务期间参加上述考试的,不享受粤人发2007141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参加我省专升本或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可以由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由于上述求学或就业考试被录取而需要脱产学习或就业的,自然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逐级将终止服务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可以向服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

8、作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用并产生良好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除因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被终止服务资格。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应当遵纪守法,按照“三支一扶”的政策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确不适宜继续从事“三支一扶”服务的,经市“三支一扶”办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可终止其“三支一扶”服务资格。第二十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镇以上医院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请

9、假 3 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二)请假 3 日以上 7 日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三)请假 7 日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并逐级上报,由市“三支一扶”办审批。事假 1 次原则上不超过 15 日,1 年内累计不超过 20 日。第二十一条 服务单位如发现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且 2 日内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擅离服务岗位或请假逾期不归达 15 日以上的,视为终止服务资格。用人单位应将此情况在 2 日内上报县(市、区)政府人事

10、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再将情况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二)在半年内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三)在半年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 “三支一扶”服务的(二甲及二甲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应当终止服务。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终止“三支一扶”服务的,从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或确认终

11、止服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及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病住院治疗,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有关保险事宜根据省“三支一扶”办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合同办理。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市“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毕业生做好理赔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如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市“三支一扶”办,市“三支一扶”办将处理情况及时报省“三支一扶”办。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广

12、东省“三支一扶”服务考核鉴定表(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并经服务单位、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填写考核鉴定意见后通过机要件转移至“三支一扶”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应届及暂缓就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省内公务员招考或者事企业单位招聘,被录取的办理公务员录用或者事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手续,凭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录(聘)用通知或者就业通知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转移手续。“三支一扶”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外省生源毕业生,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报到证回生源地,其户口和档案一并转移。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市“三支一扶”办颁发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由省“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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