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 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 证明是指建 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第三条 符合法律 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 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 证明业务由 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 建设银 行出具的个人存款 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 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八条 申请人申 请各币种的存款 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分别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 证明业务由建 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一、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2.对外出具金额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 100 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第十条 建设银 行对外出具存款证 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 20 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 证明所使用的 “个人存款证明书”及“ 个人存款证明申 请书” 格式、内容,由 总行统一规定,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 专职或兼职 人员负责管理“ 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证 ,并建立“ 中国建设银 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 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 人员及其他工作人 员违反此办法,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 法由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 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