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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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加入时间:2011-09-15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的行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

2、账还贷包括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账户,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但明确不包含的除外。第四条 逐月还贷是指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提供的扣款还贷个人银行账户中,用于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下同)。逐年还贷是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五条 逐月还贷提取金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逐月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 倍(以下简称保留余额);(二)逐月还贷提取金

3、额为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六条 逐年还贷提取金额应当根据逐年还贷委托人每年第 10 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部分。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转账还贷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婚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二)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建立委托还贷关系;(三)委托还贷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时间从还贷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划转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4、受托银行。第八条 委托还贷关系自委托还贷协议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第九条 委托还贷期间,还贷委托人的还款义务发生变化的,须在还款义务发生变化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还贷约定提取日前,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终止委托还贷手续。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还贷关系自行终止:(一)还贷委托人已还清委托还贷所还贷款本息的;(二)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的;(三)还贷委托人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的。第十一条 逐月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等于保留余额,或者逐年还贷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委托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和逐年还贷,但是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同时使用两种转账还贷方式(每年在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的转账还贷等同于逐年还贷)。在整个还贷期间,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一次转账还贷方式。需变更转账还贷方式的,在签订新的委托还贷协议后,原委托还贷协议自行终止。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 年 9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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