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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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惠湾2010 25 号关于印发惠 州 大 亚 湾 工 程 技 术 研 究开 发 中 心 试 行 管 理 办 法 的通知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办,区属各有关单位: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试行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反映,联系电话:5562313。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2 -大 亚 湾 区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试 行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亚湾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大亚湾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 工程

2、中心” )的组建与运行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研发机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建设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科研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区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

3、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 3 -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二)实行开发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第

4、五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第六条 由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大亚湾区内注册落户的企业,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大亚湾区内。(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 4 -究开发工作,每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总额的 2%,或不少于 50 万元。(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区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 10 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五)

5、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平。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填报组建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组建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二)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三)对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授予工程中心铭牌。(四)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各方按惠州大亚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各自职责。第三

6、章 运行管理- 5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依托单位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工程中心主任由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其职责是根据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

7、实施。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要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 1 月底前向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提交上一年的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完成相关信息报表。- 6 -第十四条 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工业贸易发展局(科技局)每年一次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视情况推荐申报

8、上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摘除工程中心铭牌,并收回已核拨的财政补助经费。第十五条 工 程 中 心 的 合 并 、变 更 、撤 销 须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第四章 扶持政策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建立的区级工程中心,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专项科技经费资助。凡经批准在大亚湾区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中心,除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外,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和国家、省、市同等的专项科技扶持经费。各级拨付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工程中心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大亚湾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第五章 附则- 7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科技 技术 工程 通知- 8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惠 州 大 亚 湾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办 公 室 2010 年 5 月 11 日 印发(共印 1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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