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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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卫科教字200210 号时间:2003-04-01 文章来源: 浏览:4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首发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并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

2、简称管理委员会 )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项目经费。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充分讲求保证首发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首发基金来源主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首都医学的发展,以科技为先导,保证基金合理的

3、应用于北京地区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依据京卫物字(1997)16 号规定,提取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费收入的 10%专项用于本基金。用于支持北京医学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于每一财政年度内,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内拨款到位,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决算并作出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效益分析。 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五条 首发基金各项目实行项目活动预算制。各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活动内容和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

4、条 签定项目备忘录时,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项目备忘录要求填列的各类预算表。项目预算表包括项目预算总表、项目年度活动预算表和项目分类预算表。 第七条 项目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项目负责人须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项目预算申请,经评估批准后执行新的项目预算。 第三章 开支出科目规定 第八条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支出科目包括: 1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等业务的支出,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及标准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采集标本、样品的加工和包装运

5、输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支付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原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首发基金项目资金不支持购买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交通运输设备。 4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以及外聘顾问、专家的费用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等,其中项目组成员补贴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10%。 5专业培训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必须进行的 3 个月内进修培训及为落实项目完成所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等费用。 6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7学

6、术交流费:是指项目有关人员参加的国内、国外相关学术会议,论文发表等费用。 8成果推广费:是指用于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所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为推广成果支付的宣传资料、广告及召开成果推广会、专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费用。 9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费用。工作用餐不得超过科研公务费的 5%。 10科研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的合作承担单位)应按项目(或课题)实际收到经费 5%计提科研管理费,用于为提供必要研究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补贴,及相关管理活动和直接管理人员劳务支出等费用。 11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物

7、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预算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时,作为项目活动预算的补充。不可预见费的实际发生数额需在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编报中单独说明,其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 5%。 第四章 拨款 第九条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资金按项目备忘录批准预算额度,分年度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首发基金的项目执行财政年度以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项目备忘录批准之日至下一年度的本日计算。首发基金项目资金的首次拨款,应在项目批准的当月进行。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在项目负责人按时报送年度技术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前提下,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划拨。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合作、协作资金的转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合

8、作、协作单位签订的协议转拨。 第十二条 如果项目计划因故中止实施,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其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停止项目资金的转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首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审计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其相应的业务配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指定专门财务人员负责首发基金资金项目的记帐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项目终期审核和决算 第十六条 首发基金资助项目在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终期财务报告,经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与项目终

9、期技术报告一起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经首发基金管理办公室评估批准后正式结题。项目终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存入基金管理办公室项目结题档案库。 第十七条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中止、撤销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报送项目终期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 15%。如果超过 15%,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接到基金管理办公室下发的项目结题通知书一个月内,将超额资金全额上缴基金管理办公室。 如果未超过 15%,其中 70%用于项目成果的推广及下一阶段研究项目的前期准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其中 10%

10、用于奖励项目相关人员。剩余 20%由项目承担单位纳入本单位科研经费统筹核算。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合作单位及分课题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如果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被截留、挪用、挤占及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有关部门及个人有权利向本单位主管领导、首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反映。管理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和/或违规人给予适当的处罚。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逾期没有提交年度报告的项目,将暂缓拨款;三个月内补报的,于下半年度补拨。逾期不补报者终止项目的执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

11、能申请首发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对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一年至三年以内不能申报首发基金项目。情节严重者,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违规挪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将终止项目执行或/和一至三年不能申报首发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2因承担单位未能提供项目备忘录所列举的相关条件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承担单位一年内不能申请同一类别项目。 如果承担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未能完成,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人员一年不能申请首发基金项目。 对承担单位违规挪用项目经费,将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警告,直至对该单位的所有人员提请一年不能申报首发基金的处罚;情节严重者,三年不能申报首发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告。 3违规项目的所有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接受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各中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根据首发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对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审计行为及违规行为,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有权抵制,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投诉。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审计委托协议的有关条款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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