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专利制度的变革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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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芬兰专利制度的变革与实践 刘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摘 要: 在经济衰退和欧洲统一专利制度的双重压力下, 芬兰并没有止步不前, 而是不断改革其专利制度和审查标准, 优化流程、加强服务, 为激励芬兰国内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将对芬兰专利制度、审查标准和实践的调整优化进行阐述, 并提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建议。关键词: 芬兰; 专利制度; 审查实践; Reform and Practice of Patent System in FinlandLIU Jian Abstract: Despite the double pressure of economic-r

2、ecession and unitary European patent, Finland constantly reforms patent system, examination standard, optimizes process and service, to drive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This paper discribes the major changes in patent law and practice that have occurred in recent years in Finland, provides the

3、suggestions on the amendment to the Chinese Patent Law and th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Keyword: Finland; patent system; examination practice; 地处北欧的芬兰, 面积 33.8 万平方千米, 人口 540 万。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42015 年全球竞争力报告, 芬兰入选全球最具创新力国家五强。芬兰居于领先的创新与科技实力可以通过每百万人拥有欧洲专利申请数量这一指标反映出来:在 2014 年度, 瑞士以每百万人拥有 848 件欧洲专利申请高居榜首,

4、 芬兰以 416 件排名第二。芬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体系。芬兰知识产权制度始于 1835 年,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 已拥有一整套有效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芬兰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和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芬兰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芬兰的专利事务曾先后由芬兰参议院财政部、制造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和贸易及工业部进行管理, 1842 年芬兰参议院颁发了首件专利。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委员会创建于 1942 年, 2013 年更名为芬兰专利注册局 (以下简称芬兰局) , 属于就业经济部下设的行政管理单位

5、。截至 2014 年底, 芬兰局共有工作人员 405人, 其中专利审查员 126 人。芬兰局主要负责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审查和商标注册。2015 年, 芬兰局共收到 1416 件发明专利申请, 1005 件 PCT 国际申请, 436 件实用新型申请, 352 件外观设计申请以及 3286 件商标注册申请。在推进国家建设的发展过程中, 芬兰采用了与国家发展相适应的专利保护制度, 不断完善其审查实践, 注重为国内创新主体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 其中很多改革和实践具有借鉴意义。一、改革芬兰专利制度, 激励投资与创新从 1842 年颁发第一件专利, 芬兰专利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

6、, 形成有专利法、专利指令 (Decree) 以及专利条例 (Regulation) 等较为完善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 作为欧洲专利公约 (EPC) 的成员国, 芬兰与欧洲在专利制度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 面临经济陷入衰退以及欧洲专利一体化的双重压力, 芬兰认识到专利制度和审查标准必须适应国内创新主体的需求不断调整, 以激励创新, 更好地服务于芬兰经济社会的发展。(一) 增加申请文件语言, 方便企业境外快速、经济地获得保护2011 年 6 月, 修订后的芬兰专利法第 8 条规定, 申请人可以英文向芬兰局提交专利申请, 当选择英语作为处理语言时, 全部文件 (包括申请文件、审查意见和

7、答复) 必须使用英语, 但在申请公开前, 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需要翻译为芬兰语或瑞典语。此外, 根据第 8 条的规定, 芬兰局还可以受理除英语、芬兰语和瑞典语外的其他语言提交的申请并获得申请日, 但在提交上述三种语言的翻译文本后才可进行审查。芬兰专利法的这项改革, 节省了说明书的翻译费用, 降低了申请成本, 使得芬兰国内申请人向外提交申请变得更便利, 特别受到工作语言为英语的芬兰大中型企业的欢迎。2013 年, 以英文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至 853 件, 占专利申请总量的 49%。由于国外申请人将不再需要将全部专利文件翻译成芬兰语或瑞典语, 这也将方便其他国家包括中国企业在芬兰申请专利。(

8、二) 扩大实用新型保护对象, 有效弥补现有专利保护的不足芬兰是第一个建立实用新型体系的北欧国家, 芬兰实用新型法自 1992 年 1月 1 日正式实施。近年来, 芬兰意识到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仅是为那些不能满足专利标准的发明创造提供排他性保护, 而且, 作为专利制度的辅助手段, 该项制度应当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因此, 芬兰于 2006 年、2008 年、2010 年、2011 年、2013 年对实用新型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包括保护期由 8 年延长至 10年 (需要每隔 4 年续展一次) , 删除了实用新型专利所要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结构或构造的要求, 将保护客体扩展到化合物、食品、药

9、品, 微生物以及计算机程序, 但方法仍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允许申请人将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 10 年内都转为实用新型申请, 而且无需将原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放弃处理;任何人可以请求对公告的实用新型进行新颖性检索, 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对其申请进行新颖性检索等。由于芬兰实用新型法规定必须以芬兰语或瑞典语提交实用新型申请, 因此, 申请人主要是国内申请人, 1992 年至 2015 年, 芬兰实用新型申请总量达到12690 件, 其中国外申请 500 件, 仅占 3.9%。尽管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 芬兰经济出现下滑, 但是基于本国产业经济需要, 芬兰为充分发挥实用新型制度的作用所推出的一系列改革

10、举措, 对激励本国相应领域的技术创新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这可以通过申请主体的变化反映出来:2013 年企业等法人组织申请比例已超过 59%, 其中最活跃的申请人是美卓造纸公司。(三) 实施补充保护证书, 强化药品专利保护芬兰是欧洲重要的原料药生产基地之一, 拥有多家医药研发中心、制药和医疗器械公司。医学领域 (A61) 是芬兰 PCT 申请的六大技术领域 (H04、G06、D21、G01、A61、H01) 之一。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1768/92 条例, 为补偿药品行政审批所花费的时间, 促进医疗技术的研发, 芬兰于 1997 年开始实施补充保护证书 (Supplementary Protect

11、ion Certificate, SPC) 制度, 药品 (包含兽药) 和植物保护产品可以申请延长最多 5 年的保护期限。根据欧共体理事会 469/2009 条例, 2011 年芬兰还在专利法中增加为儿科用药进行临床测试的可再要求延长 6 个月的规定。同时, 在条例中修订了相关申请条件和程序, 明确以芬兰语或瑞典语提交申请表格并缴纳费用。(四) 统一知识产权审理, 为设立欧洲专利地方法庭作准备2013 年 2 月 19 日欧盟正式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协议) 规定, 各国可设立一个地方法院, 法官由来自不同国家的 3名人员组成, 在协议生效

12、前或之后连续 3 年专利案件受理量超过 100 件的欧盟成员国, 可提出加设地方法庭的请求;对于受理案件量高于 50 件的欧盟成员国, 审判庭人员可由该成员国 2 名具有法律资质的法官和 1 名非该成员国的法官组成。在 UPC 协议签署前夕, 芬兰总统即签署生效一项新法案, 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芬兰市场法院审理。新法案使芬兰成为北欧国家中第一个将知识产权诉讼集中至专门法院审理的国家。芬兰市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审理, 包括审理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权、商标、版权等有关的民事诉讼 (包括预警措施) 以及对芬兰局就工业

13、产权做出的行政决议提起的上诉。为应对 UPC 的规定,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芬兰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修改专利法, 废止芬兰局处理上诉的规定 (专利法第 61 (2) 、63 (3) 、64、6770 条) , 相应修订了第 26 条、第 27 条、第 50 条、第 57b 条、第 60a 条、第 63 条并新增第 27a 条、第 65 条、第 66 条。2013 年 12 月 31 日, 芬兰局上诉委员会停止运行, 在该日前尚未审结的专利、商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上诉案件转移至芬兰市场法院处理。市场法院自 2013 年 9 月 1 日后正式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截至 201

14、4 年 8 月, 审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植物品种权等有关的侵权诉讼 11 件以及对芬兰局就工业产权做出的行政决议提起的上诉 157 件。为了保证拥有技术和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 市场法院将采用不同的人员组合审理案件, 除一名或多名拥有法律知识的法官外, 市场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还可能包括一名或多名拥有技术专业知识的市场法院工程师。在欧洲统一法院制度尚未正式运行前, 市场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做判决提起的诉讼, 将直接交由芬兰最高法院审理。二、创新专利审查实践, 灵活运用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标准(一) 采用较宽松的新颖性评价标准尽管芬兰局与欧洲专利局有关新颖性的法

15、律条款和审查指南的表述近似, 但在新颖性评价的实践层面上存在差异。比如, 对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时, 芬兰局采取了更为宽松的判断标准, 根据芬兰专利审查指南 E3.4.1 的规定: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特征在评述新颖性时均应考虑在内, 而不论对比文件未明确披露的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有无限定作用。例如, 一件发明名称为“可透气的植物贮存器”的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可透气植物贮存器, 所述的合成微孔薄片材料为包含聚烯烃类聚合物丛丝薄膜原纤维的闪蒸法丛丝织物”, 其中“闪蒸法”的制备方法并没有在对比文件中公开。欧洲专利局审查

16、意见认为“闪蒸法”制备的“可透气织物贮存器”与对比文件的贮存器结构相同, 权利要求 2 不具备新颖性。而芬兰局在审查实践中则认为在评述新颖性时,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特征皆应考虑在内, 在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该织物的制备方法的情况下, 应先认可方法特征赋予该产品的新颖性, 而不是先推定方法未使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 即没有限定作用。芬兰局认为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 例如, 仅有一种方法制造该产品, 且该方法已经被记载在教科书或技术手册等时, 才采用新颖性评价。尽管认可上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但芬兰局认为审查时会考虑制备方法是否为常规技术手段, 如果“闪蒸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则可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二) 强化创造性评价的确定性1. 现有技术需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芬兰局与欧洲专利局在评价创造性时都是采用“问题-解决法”, 包括三个步骤: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 考虑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在判断要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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