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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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学习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党支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2 条禁令” )。为做好“12 条禁令 ”的学 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全面把握“12 条禁令”内容“12 条禁令” 明确列出 严禁超标准购买 公务车、严禁用公款为亲属和子女支付各种费用等 12 条规范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禁令,相对于以

2、往规范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此次用非常明确的“禁止性条款 ”对国有企 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提升素养,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自觉。要重点把“12 条禁令” 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法规结合在一起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国企负责人 2 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的认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各支部要高度重视“12 条禁令” 的学习 与宣传,通过对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调动发挥好职工群众对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监督作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类型的宣传培训活动,注重与警示教

3、育活动的结合,要求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得,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立足岗位,扎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做到把有关职务消费的规章制度吃准吃透。三、加强监督,认真开展职务消费专项治理党群纪检部履行监督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并将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实际开支情况作为公开的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请各支部于 6 月 20 日前,将学习贯彻“12 条禁令” 情况以纪检监察信息形式报公司党群纪检部。联系人:温晓聪联系电话:0392-2418011邮箱: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 3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

4、1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 件 :国 有 企 业 负 责 人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资委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

5、理暂行办法 4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

6、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5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7、(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6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

8、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 3 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

9、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7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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