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不正当竞争需系统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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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商不正当竞争需系统性规制 李立娟 法人 一个行业从开始到成长再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 逐渐走向成熟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规范。电商法的出台是经过长期考究的, 是针对整个行业中利益争端较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也是责任明确的方法日前,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二读, 该草案至少还需要一次审议才能进入表决阶段。目前, 有关方面正在加快草案的修改工作, 争取明年正式公布施行。二审稿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此前, 11 月 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

2、争法, 该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一大亮点, 莫过于新添加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这将预示着未来电商规范管理有法可依。刚刚过去的“双十一”, 又成为电商的一场狂欢盛宴。来自电商平台的统计数据显示, 天猫和京东分别交出了 1682 亿元和 1271 亿元的亮丽成绩单, 大幅刷新历史纪录。同时, 据20162017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 2016 年, 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 26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9.8%, 是 2013 年的 2.5 倍, 年均增长 36.4%。在如此大的交易额之下, 电商之间的竞争程度可想而知。伴随着“双十一”销售数

3、据的火爆,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争议再次被摆上台面。电商竞争应杜绝“乱象”“双十一”前夕爆出的“二选一”质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缘由是有消息称 44家服装品牌被要求“二选一”, 被迫撤出了京东。11 月 6 日, 刘强东发声, 对这种“站队”做法表示强烈不满, 称“二选一”是一家公司无能的表现, “任何下三烂的手法都不会赢到最后”。但被指让商家“二选一”的阿里, 随后否认了了职责, 并称是有人在幕后策划这一抹杀阿里形象的手段, 将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被曝光的明争或者暗斗的商家站队之争中, 不仅体现了电商行业的激烈竞争, 也体现了不正当竞争之下, 商家权益、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相较于电子商

4、务法草案一审稿,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电商平台义务的规范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曹磊进一步对法人记者说:“电商平台每年的几次大促销, 不仅是平台的角逐, 也是商家之间的竞争主战场。但是, 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 商家却是无可奈何。”他进一步强调, 商家与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 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商家而言, 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 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 “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 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 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

5、, 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 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否则商家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 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 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曹磊认为。法规日渐明晰“现行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正在不断地被完善。草案所做的规定, 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曹磊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强调。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 草案二审稿规定

6、, 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 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 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这让规避电商不正当竞争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靠。2015 年 9 月 2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7

7、7 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从 10 月 1 日开始, 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整个行业发展

8、来看, 电商法 (草案) 的出台一定是利好电商行业的发展的。一个行业从开始到成长再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 逐渐走向成熟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规范。电商法的出台是经过长期考究的, 是针对整个行业中利益争端较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也是责任明确的方法。”中研普华研究员姜开玉对法人记者如是说。利好行业发展“从正面的角度来讲, 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目前电商发展中突出的一些问题做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和回应。”北京盈科 (杭州) 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对法人记者强调, 对于平台和经营者的责任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货销售等方面也有了较为合理的、创新的规定。从历史意义上看, 也是电子商务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 系第一次以“法律

9、”形式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规。但是, 从不足角度来讲:政策性的内容过多, 部分细节还需进一步落地。中研普华研究员姜开玉进一步对法人记者说:“在电商法草案中, 有几点是我十分关注的:平台责任、刷单、用户信息安全。”他表示,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消费升级是必然趋势。为什么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进行消费, 而不是地摊。同样的道理, 消费者也更倾向于电商旗舰店消费。如果能明确平台责任, 对平台上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由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会更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刷单这样的虚假交易记录, 更应得到控制。此外, 用户信息安全亦是重点, 应禁止用户信息转让, 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 避免消费者受到

10、骚扰, 或蒙受损失。姜开玉对法人记者强调, 首先, 对消费者群体进行教育及推广。说到底, 市场的监管需要大家一同努力, 共同监督, 应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坚决反对信息泄露, 自觉抵制诱惑, 不参与刷单等行为。其次, 各大电商平台应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平台上各商家的审核, 加强对各商家的监管, 完善惩治制度及办法。最后, 政府相关部门及监管单位加强管理, 定期核查, 确保草案落实。“还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实施细则, 就目前尚存在定性不明确或者落实措施不具体的情形, 提出具体可执行的规范, 将对草案的实施大有益处。”方超强律师最后对法人记者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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