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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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在司法考试中属于重中之重,与刑法、民法、民诉法一道被考生称作重点法。那么,怎样才能考好刑诉法呢?首先,司法考试的目的是挑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一种资格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将被要求尽快胜任审判、检察和律师等法律工作。所以,司法考试的重点应当是测试考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等的掌握程度。比较而言,专业法学的考试,比如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等等的考试则更侧重理论性,甚至如何改进、完善法律等方面的内容。这一点是司法考试与其他法律专业考试的区别所在。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考生重点应掌握现行法的规定而不是理论上争议问题的解决。其次,考生要知道刑诉法是程序法,它规定的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考试的重

2、点是如何操作它,即如何运用刑诉法。分析律考、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题型可以看出,理论题基本上没有,考题主要是操作性的,即如何运用刑诉法解决实际问题。所以,一定要对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全面了解。再次,要考好司法考试中的刑诉法部分,应当正确把握指定教材、法规与练习之间的关系。指定教材是对法规的阐释,易于理解,相比之下,法规的系统性、逻辑性不如教材。但是,法规的内容比教材少而集中,是其优点。练习题则有助于理解、巩固所学知识并有助于提高应考能力。所以,将三者结合起来是最佳之道。最后,谈谈如何解题。刑事诉讼是司法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所以,任何刑诉法的

3、题目都离不开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和法定程序三大要素。比如一个综合案例题,让你找错。一方面,你可以先从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入手,看看案中的专门机关是否有权管辖本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案中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是否侵犯了他的权利等等;另一方面,要从法定的程序进行分析,看看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是否在本案中有所涉及,找出涉及的程序后,再细推这些程序有哪些具体内容,进一步发现题中违反程序之处。还要注意管辖、回避、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诉等制度。这样就不会漏掉答题要点。值得指出的是,限于篇幅,本部分重点串讲多是指出要点、难点,有些内容未作阐释,希望考生能结

4、合名师预测试题、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查法条、勤作练习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佳径。第一章 概 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对于未学过法律或者对刑事诉讼法感到陌生的考生应当了解本章,有助于宏观上对刑事诉讼法的把握。从考试的角度看,本章不是重点章。1.刑事诉讼可考点:刑事诉讼的特征既可以出单选题,也可以出多选题或不定项选择题。2.刑事诉讼法可考点:广义上的刑事诉讼法可以出多选题或不定项选择题。3.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可考点: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作用本章内容主要体现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的规定。可考点: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比如有几项任务,什么是根本任务、直接任

5、务等。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时,也属于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和证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可考点:公检法机关的机构设置、上下级关系以及各自的职权。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二、诉讼参与人概述可考点: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单选题、多选题、

6、不定项选择题。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考点:刑事诉讼法关于各基本原则的规定。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主要为刑事诉讼法第 317 条的规定。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见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注意, “行政机关”并非“任何机关” 。五、依靠群众见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7、为准绳见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七、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见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八、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见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九、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四个方面。十、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十一、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例外: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

8、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最高法司法解释第 121 条) 。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十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十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十五、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符合上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作出不同处理,不能移送下一阶段处理。十六、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该原

9、则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十七、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是: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等。第四章 管 辖管辖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几乎历年的题目中都有涉及。管辖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立案管辖问题;二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审判管辖问题。本章涉及的法条为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27 条。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 规则) 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也要熟悉。可考点:专门机关各自的管辖范围,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适用原则等等。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题均会涉及。一、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注意管辖交叉的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

11、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非法拘役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符合

12、下列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及侵犯知识产权案(均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 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13、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此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限制性条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重点要掌握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

14、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2.地区管辖地区管辖要掌握以下原则:(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高法解释规定了指定管辖的程序,应加

15、以注意。4.专门管辖5.高法解释规定的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要结合审判管辖的一般规定加以掌握。六机关规定 、高法解释 、高检规则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也要熟悉。第五章 回 避可考点:本章应重点掌握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审查与决定以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等等。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题均会涉及。一、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1.回避的概念2.回避的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和第 31 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六类,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二、回避的理由1.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理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

16、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还对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应加注意。2.回避的种类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实践中还存在指令回避。三、回避的程序1.回避的期间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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