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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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编 制 人:审 核 人:批 准 人:*工程指挥部2011 年 5 月施工供用电管理办法为加强用电管理,严防电器事故,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 10。二、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三、施工用电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四、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

2、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2、配电室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五、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3、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六、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

3、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2.4.6-1 的规定。表 2.4.6-1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kv 35kv最小垂直距离(m)6 7 7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6m,低压线路与 10kv 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2m,10kv 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8m。3)外电

4、架空线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之间应保持表2.4.6-2 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拦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表 2.4.6-2 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330-500kv安全操作距离(m)4 6 8 10 15七、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3、电缆线

5、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 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 1m。八、配电箱及开关应箱满足下列要求: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 0.6m。2、配电箱及开关应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3、配电箱及开关应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九、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别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 12v 安全电压。2、在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组合钢摸板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 36v 安全电压。十、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几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十一、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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