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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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发电企业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工作,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发电企业将电力项目电费收益权出质的,质押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办理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将电费收益权出质而未办理登记的, 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半年内补办登记。第三条 登记机关陕西省电费收益权登记管理部门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四条 报送资料1、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授权书(原件)

2、;2、主合同、质押合同(副本或复印件);3、同一收益权已按比例出质过的,应报送以往出质、登记的记录;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五条 登记程序1、质押双方向登记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提出登记申请;2、登记机关对报送资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2 -3、质押双方填制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表,并经出质人、质权人及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第六条 变更办理登记后,在质押期限内如出质人、质权人、出质权益、担保范围、 质押期限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质押双方应在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填制电费收益权质押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注销质押双方解除质押合同后,应

3、在三个月内,持相关书面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填制电费收益权质押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1、同一权益整体出质,出现重复质押的;2、同一权益向多家质权人多次出质,累计质押比例超过 100%的;3、出质人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第九条 同一权益向多家质权人多次出质,出质人应将出质情况告知所有质权人。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持其介绍信到省发改委查询有关登记情况。第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电费收益权质押登记表编号:出质人 质权人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项目情况简介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主债务种类、金额债务

4、人履行主债务期限质押合同名称及编号出质权益 出质权益价值担保范围质押期限该权益是否出质过 登记编号质押双方承诺申明:以上内容为双方共同认可,确保真实。(出质人盖章) (质权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登记机关盖章)年 月 日登记编号 质押期限届满日期 年 月 日电费收益权质押变更登记表编号:出质人 质权人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主债务种类、金额质押合同名称及编号出质权益名称 出质权益价值担保范围质押期限最近一次登记(变更)内容最近一次登记时间登记编号- 5 -变更内容:质押双方承诺申明:以上内容为双方共同认可,确保真实。(出质人盖章) (质权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登记机关审核意见:(登记机关盖章)年 月 日电费收益权质押注销登记表编号:出质人 质权人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电话 经办人 电话 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原登记(变更)内容主债务种类、金额- 6 -质押合同名称及编号出质权益名称 出质权益价值担保范围质押期限原登记时间 登记编号注销说明:质押双方承诺申明:以上内容为双方共同认可,确保真实。(出质人盖章) (质权人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登记机关审核意见:(登记机关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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