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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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 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 经验丰富 业绩突出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身体健康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年龄在 65 周岁 含 以下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条件 (二) 和条件 (三) 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 在编 在岗人员 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 学历与工作经历 1.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5 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 见附件 1 下同 博士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7 年。2.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

2、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8 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0 年。 3.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0 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2 年。 4.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5 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7 年。 5.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 5 年。 二 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1. 获得与消防技术相关的省 部 级及以上层级技术发明等奖项的主要

3、技术负责人 排名前 5 名2. 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 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 2 个。 4.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 完成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不少于 5 个 5. 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 完成单体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 15 个。 三 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1. 作为主要起草人 排名前 8 位 编写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 1 项 2.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 ISBN 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著作 译

4、著 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 2 万字 或者参与编写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术相关专业书籍 本人独立撰写不少于 6 万字 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3.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核心类期刊上 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 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 3 篇 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下同 4.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非核心类期刊上 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相关论文不少于 5 篇 5. 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2少于 7 篇 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 10 篇。

5、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名单见附件 2 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 以简称中央单位 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样式见附件 3 (三) 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 项目 负责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

6、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 内容说明与首页 、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 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 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 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 技术 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 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 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单位审核同意后 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 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

7、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 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事 部门复审合格后 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 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 10

8、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 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前 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 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 并在一级注册消3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 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

9、位 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 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 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 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 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四) 本办法印发前 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 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 执业 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 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 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一律不得申报。 (五) 各省、自

10、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 要切实加强领导 坚持标准 严格要求 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 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专业技术人员。4附件 2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副组长: 孙建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陈伟明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成 员: 吴剑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单于广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 范维澄 清华大学教授 工程院院士 李引擎 建筑设计研究

11、院防火所研究员 马 恒 公安部消防局高级工程师 东靖飞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研究员 杜文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教授 潘 刚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研究员 沈友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 范平安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 高建民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 陈远平 中国矿业大学教授 黄晓家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高级工程师 李念慈 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高级工程师 办公室主任: 单于广(兼) 副 主 任: 申 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张明灿 公安部消防局处长联系电话: 公安部消防局 010-662673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010-8420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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