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加拿大有机农业及国际等效互认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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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和加拿大有机农业及国际等效互认的意义日期: 2012-03-01 来源:中国水利网 解卫华 张纪兵 汪云岗 摘要:有机农业于近 30 年在全球兴起并快速发展,美国和加拿大都是有机农业发展较早的国家之一。主要介绍了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有机农业在产业发展、政策法规、监管体系、研究服务等方面的概况,介绍并分析了美国加拿大有机等效协议对国际多边互认的借鉴意义,指出有机农业标准法规的国际多边互认有利于减少贸易技术壁垒,对全球有机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美国;加拿大;有机农业;互认0 引言有机农业是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农药、

2、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其生产技术关键是依靠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来满足作物生长对养分的需求,同时必须利用生物防治措施,如生物农药、天敌等进行病虫害的防治。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众所周知,现代农业主要依赖化肥、农药的大量投入,在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十年来出现的全球范围的生物多样性退化与农药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由于滥用添加剂,使得食品的成分越来越复杂,人们对

3、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敏感。在此背景下,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因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的特点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有机农业在欧、美、日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世界上约有 120 个国家在进行有机农业生产,有机农业生产和贸易规模约占整个食物系统的 1%左右。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末,欧、美、日已经成为世界上主要的生态标志型农产品消费市场。据有机市场观察估计,2007 年全球有机产品市场的销售额达到了 461 亿美元,主要消费地区集中在北美和欧洲 2 个市场,占全球有机消费总额的 97%。目前,全球 60 多个国家制定了各不相同的认证和认可体

4、系,影响了各国有机产品的贸易过程,进而影响了有机农业的政策发展及信心培育。中国有机农业专家肖兴基认为,排除各个国家和机构之间标准的微小差异,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已基本达成一致,但随着各国纷纷制定国家有机产品标准和法规,有机产品标准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新的贸易技术壁垒,因此,标准的协调问题日益突出。为促进各国/地区有机标准的协调一致,促进国际有机产品贸易,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共同发起了“国际有机农业一致化和等效性研究工作组(ITF)”,开展了“全球有机法规和标准一致化和等效性”的项目研究。目前欧盟、北

5、美和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国家/地区有机标准和认证认可体系,并在积极进行国家/地区层面的双边及多边互认谈判。笔者通过对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之间达成的有机农业等效互认协议进行研究,指出各国就有机认证和认可体系达成一致的途径和意义所在,希望对中国有机农业标准和认证认可体系的完善和加速国际一致化有所借鉴。1 美国和加拿大有机农业概况1.1 美国有机农业1.1.1 美国有机农业和市场 美国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从事有机农业生产。到 20 世纪 90 年代,有机农业已成为美国农业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据统计,2007 年美国获得有机认证的有机生产者约有 l1000 家,占到美国220 万农民

6、的 0.5%;有机农场为 20437 个,有机农业面积已达 103 万 hm2。目前全美的 50 个州均已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美国的有机食品销售额逐年上升,1990 年的销售额为 10 亿美元,l996 年上升到 33 亿美元,2002 年销售额达 110 亿美元,2005 年的销售额已超过 146 亿美元,占美国食品销售总额的 2.5%。有机食品作为健康食品,越来越受美国消费者的欢迎。目前,美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有机农产品销售市场,有机谷物、水果、蔬菜和坚果市场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如有机葡萄酒、糖浆、有机番茄酱、食用油、麦片、冷冻蔬菜和速冻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也发展很快。1.1.2 美国有机农业法规

7、的制定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已有 3 个州制订了有机农业的法规,并开展了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1980 年后,美国联邦农业政策开始支持有机农业,从而使有机农业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1990 年,美国国会通过有机食品生产法案(OFPA)。同年,美国农业部(USDA)的农业市场服务司制定了美国有机农业条例(NOP),该条例经过 10 多年的起草、征求意见、试行,于 2002 年 10 月 21 日正式施行。美国对有机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包括农场、加工、包装、运输、以及到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从“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每个环节都需有可追溯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1.1.3 美国有机产品的认证美

8、国有机农业条例规定,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者都要由经过美国农业部授权的认证机构按美国国家标准进行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按规定可免除认证的小规模生产者和加工者除外)才有资格在其产品标签上注明“有机”字样。美国的有机认证机构大致分为 3 类,包括官方机构、私人机构及非营利机构,其中官方机构主要是指经美国农业部认可并获得授权,开展有机认证的各地方州(县)一级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非营利机构如著名的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CIA)和加州认证有机农户协会(CCOF)等。目前获得美国农业部授权的有机认证机构超过 90 个,其中美国国内约50 个,国外的认证机构约 40 个,其中私人认证机构占大

9、多数。1.2 加拿大有机农业1.2.1 加拿大有机农业和市场加拿大国土辽阔且多样,气候凉爽,作物病虫害低,农业在加拿大经济中占重要地位。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起源于欧洲和美国的有机农业运动就传入了加拿大。进入 21 世纪后,加拿大有机农业有了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开始从事有机农业和有机食品生产的农场和加工厂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2004 年加拿大有机农场达 3670 家,有机耕地面积为 485288 hm2,有机食品加工企业达 742 家。2006 年,加拿大有机农场数约 3555 家,有机耕地面积为 546000 hm2,有机食品加工企业超过 800 家。加拿大有机产品形式多样,其中有

10、机谷类产量最大,出口量也最多。1.2.2 加拿大有机农业法规的制定近些年来,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机农业法规和标准,包括加拿大的主要农产品贸易伙伴欧盟、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加拿大政府也一直重视本国的有机农业发展,并致力于加强本国农业法规建设。2001 年 6 月,加拿大农业部召开会议讨论农业政策框架,将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作为制定农业政策框架的最终目标。自 2002 年开始,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加拿大国家有机农业的强制标准,该标准历经数年的起草、讨论和修改,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获得了加拿大联邦政府批准,即加拿大有机产品条例(COPR)和加拿大国家有机标准

11、。从批准之日起,希望向加拿大市场销售有机产品的有机农场和加工厂,无论在加拿大国内或国外,其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都必须遵照加拿大有机标准的要求。1.2.3 加拿大有机产品的认证 根据加拿大有机产品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认可的认证机构才被许可按照加拿大有机产品条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认证活动,其认证的有机产品才可以使用加拿大有机产品标志在加拿大市场销售。各国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 2 种途径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认可资格:一是认证机构主动申请并经评估机构严格审核后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认可;二是通过认证机构所在国的主管部门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签署有机产品等效协议而自动获得许可资格。目前加拿大国内

12、外已有约 100 家认证机构获得了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的认可,其中美国认证机构多达 50 余家,中国国内认证机构有1 家(OFDC)。加拿大国内的有机农业认证机构超过 20 家,其中国际性的机构有: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CIA),国际质量保证协会(QAI),英国土壤协会等。另外,各省有自己的区域性认证机构。2 美国加拿大有机等效协议美国与加拿大的有机农业有较深的历史渊源,自 20 世纪 50 年代即开始广泛深入地交流合作。虽然美国与加拿大的有机农业法规的监管体系和标准框架不同,但两者的实质监管内容和标准要求是基于国际通行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在 1992 年创立的 IF

13、OAM 认可体系,和 FAO/WHO 联合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于 1999 年通过的“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CAC/GL 321999),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 ISO65 等。美国和加拿大的有机农业法规和标准在共同基础上,可以互相达成认可协议,以促进两国的有机产品贸易、减少贸易中的技术壁垒。2009 年 6 月 17 日,美国农业部(USDA)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 负责人在美国芝加哥举办的OTAs All Things Organic? Conference & Trade Show 签署了美国加拿大有

14、机等效协议,该协议承认美国的有机食品生产法案和美国有机农业条例与加拿大的加拿大有机生产条例和加拿大国家有机标准等效互认。等效协议列出了互认的附加条件:(1)双方及时互通信息,包括两国有机农业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变化信息;两国立法造成的有机法规的变化;造成有机认证制度严重不符合的事例;(2)两国有机农业监管部门均有权到另一国的有机农业认证机构/生产者/加工者进行监督检查。这个互认协议是历史性的突破。对于希望进行进入美国或加拿大市场的有机产品,只要获得了美国有机产品认证或加拿大有机产品认证(除等效协议中的例外情况外),该产品就可以标识为“有机产品”在两国市场销售,也可以自由使用美国和/或加拿大有机

15、标志(图 12)。3 国际等效互认对中国有机农业发展的意义目前各国之间也开始就有机农产品相互认可,以及市场准入条款进行谈判。随着有机农业生产的规模迅速增加,有机产品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并且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全球有机农产品的消费开始出现大幅度的增长,有机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也随之迅猛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已相继制定了有机产品的法规与标准,以加强对本国有机产品的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包括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美国有机农业国家标准 NOP、欧盟有机农业法规 EC834 和 889,日本有机农业法 JAS 等国家级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的强制执行标准。由于国家间的有机产品标准及合格评定

16、程序的差异,给有机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目前已有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在从事认证认可体系的多边互认工作。如国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 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PAC)。IAF 和 PAC 在认可机构的多边合作和互相承认方面已取得很好的成果,但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的领域开展的工作相对较少。各国有机农业法规互不认可的状态必然导致重复认证,增加企业的认证费用和负担,而这些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则可能因为无法承受高昂的认证费用和办理进口手续所需的较长时间而失去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即使企业能够承受,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是资源的巨大浪费。美国加拿大有机等效协议代表着两国有机农业生产、贸易、认证和监管体系的互相认可。虽然两国有机农业法规的监管体系和标准框架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实质监管内容和标准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如果美国和加拿大没有签署有机等效协议,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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