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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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31.1 编制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工作原则31.4 适用范围32、组织体系3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3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42.3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救援组织体系图53、预警与监测63.1 预警分类63.2 市政环卫设施检查监测73.3 事故报告84、应急响应9 2 4.1 分级响应94.2 基本处置程序94.3 应急结束114.4 闻发布115、后期处置115.1 善后处置 115.2 社会救助125.3 保险理赔 125.4 调查和总结126、保障措施13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36.2 救援力量保障136.3 救援

2、装备及物资保障136.4 救援资金保障136.5 责任追究137、宣传、培训和演习147.1 安全宣传147.2 预案培训147.3 演 3 习147.4 预案更新148、附则148.1 预案制订与解释148.2 城市市政环卫设施定义148.3 预案公布实施159、附录159.1 县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电话159.2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24 小时值班电话15 4 1、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完善处置市政环卫安全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重庆市市容环境

3、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市政环卫设施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重视生命;加强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1.4 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和险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2、组织体系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荣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委)为县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县政府应急委下设荣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工作;设立荣昌县事故灾难应急

4、指挥部(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成立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 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 5 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牵头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督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

5、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2)县安监局:负责提出应急救援工作建议,落实县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检查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信息收集、上报;督促、协调乡镇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县市政园林管理局: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4)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控制环境污染应急措施,消除事故现场危险有毒有害物质。(5)县

6、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应急资源和技术支持,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负责现场灭火、排爆和清理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6)县卫生局:负责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医疗救治。负责调配现场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7)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期间的天气气候信息。(8)县监察局:依法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行为。牵头开展事故调查 6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一般、较大事故处理工作。(9)县总工会:负责指挥、协调做好遇难

7、、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和稳定工作,支持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相关权益咨询保护。(10)县财政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经费保障工作。(11)县武装部:负责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2.3 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救援组织体系图。荣昌县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灾难救组织体系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委(县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组:县安监局牵头,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监察局、县建委、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部门人员参加现场抢救组:县市政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有关镇街人员参加安全保卫组: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等人员参

8、加善后处理组:县政府应急办牵头,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等人员参加后勤保障组:县政府应急办牵头,有关部门、事故单位等人员参加 7 3、预警与监测3.1 预警分类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分为三类:市政环卫设施爆炸、坍塌、翻沉事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市政环卫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强降雨造成城市市政环卫设施阻塞或垃圾场渗滤液满溢事故。根据市政环卫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事故伤亡情况及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 IV 级(一般)、级(较大) 、级(重大)、I 级(特别重大)共 4 级 ,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标识。一般事故(蓝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 12 人死亡或 10

9、 人以下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499 万元的;城市遭遇 5 年一遇的降雨,造成局部地区交通瘫痪 8 小时以内的。较大事故(黄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 39 人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5000 万元的;城市遭遇 10 年一遇的降雨,造成局部地区交通瘫痪 8 小时以上的。重大事故(橙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 1029 人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1 亿元的;城市遭遇 50 年一遇的降雨,市政环卫设施造成大面积水灾和局部地区交通瘫痪的事故,或造成 50100 人中毒(重伤),或造成紧急转

10、移安置 5 万10 万人的。特别重大事故(红色预警):市政环卫设施因爆炸、坍塌、翻沉等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城市遭遇 100 年一遇的降雨,市政环卫设施造成大面积水灾和大局部地区交通瘫痪的,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环卫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照预警级别分级标准确定。 8 3.2 市政环卫设施检查监测3.2.1 市政环卫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全县市政环卫设施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设施科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行业管理,县环

11、境卫生管理所具体负责环卫设施的行业管理。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设施科和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对全县市政环卫设施的养护进行行业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3.2.2 城市排水设施疏浚、维护责任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市政设施科负责县城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市政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建设小区、公(私) 房住宅及单位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 集贸市场、经批准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开办摊区市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养护维修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

12、标准,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自建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接受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3.2.3 地下排水设施安全预防体系(1)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2)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3)新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需要办理接沟 9 许可证;(4)对堵塞、损毁、填埋、盗窃市政排水设施或擅自接、改、占(跨) 、压市政排水设 施,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等有损排水设施的

13、行为,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由县市政园林局发送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3.2.4 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其他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小区、公(私) 房住宅及单位自建的粪便设施的维护,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粪便处理设施的主管单位(业主)应制订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进行管理维护,并由市环境卫生监测单位确定监测采样点、采样周期、采样频率进行连续监测,确保设施安全运行。3.2.5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县城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工作。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是城市环境卫生重要的工作设施,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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