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项目核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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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核准的程序1、 核准申报程序应采用逐级初审的原则进行。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直企业(含省直属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附上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区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附所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市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附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属于县、区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开发区、农科园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

2、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2、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项目核准机关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 4、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的分歧,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

3、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在进行评估时,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5、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6、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7、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征得公众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

4、目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技术监督、证券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水利、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9、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为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及农科园区项目核准机关在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核准项目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级核准机关应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核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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