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补助高级中等学校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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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修正規定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充實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改進教學措施,提升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其範圍如下:(一)教育部主管之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二)新北市及臺中市政府主管之原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原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三、依本要點補助前點第一款學校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鐘點費、導師費、教師研習、教師進修、特殊教育學生甄試、鑑定、安置、學務、輔導管教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活動、會議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

2、二)教材教具、教學與電腦軟體、學習輔具、點字書、大字體教科書、特教通報資訊網路、設備、修繕及相關工程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 令規定核實發給。(三)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誤餐及工 讀生服務費等費用: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四)臨時職業輔導員薪資、勞保、健保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及差旅費: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五萬元為原則,並核實發給。(五)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與住宿相關協助人員聘僱及其他相關費用:依特殊需求及聘僱契約之約定,核實發給。(六)特教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車輛購置或租用費及隨車人員聘僱費用;隨車人員聘僱費用,依下列規定核

3、實發給:1、甲類大客車:得聘僱鐘點制隨車人員,每車至多二人。2、乙類大客車:得聘僱鐘點制隨車人員,每車至多一人。(七)交通費:1、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四千元。但於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入學,且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每人每學期補助六千元。2、前目學生已適用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交通專案補助者,依該專案學校計畫核實發給,不適用前目規定。3、學校訂定之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所需交通費,依計畫規定核實發給。(八)資源(服務)中心、輔導團、巡迴輔導員鐘點費、交通費及差旅費:每節鐘點費四百元;交通費及差旅費,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九)內聘相關專業

4、人員到他校輔導差旅費: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十)外聘相關專業人員輔導費:每人每小時八百元,離島地區,每人每日最高以四千八百元為限,其餘地區,每人每日最高以三千二百元為限;均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十一)內聘就近巡迴輔導員及內聘、外聘相關專業人員赴離島地區諮詢輔 導差旅費:依法令規定核實發給。四、第二點第一款學校集中式特教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依下列規定核給開班經費;超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增加補助費七萬元:(一)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四十萬元、資本門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以補助經常門一百十萬元、資本門十萬元為原則。(二)新開辦之

5、班級,於開辦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五十萬元。(三)特教班開班費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教津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與雇主座談、學生保險費、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水電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費、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專家學者諮詢輔導費、雜支及教學相關設備等費用。但器材維修費、水電費及教學相關設備費,應依集中式特教班占全校總班級數之比率分配使用。(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集中式特教班未納編班級,補助外加代理教師經費規定如下:1、未納編班級數一班者,得補助編制外代理教師二人。2、各校得依學生授課需求、教師授課時數等因素,申請補助編制外代理教師經費。3、教師每

6、人每年以六十五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五)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聘任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一人以上者,得支用聘用教師人事費,並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學校公告二次確無法聘任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經專案報本署核准者,亦同。五、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配合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聯合安置需求開班者,其開班經費,比照前點第一款特教班補助規定辦理;幼兒部超過四人、國小部超過五人、國中部超過六人者,每增一人,另增加補助費七萬元,並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定,核實發給書籍、

7、制服及伙食費。六、依本要點補助第二點第一款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開班設備費:分三年補助資本門五十萬元,第一年二十五萬元,第二年十五萬元,第三年十萬元。(二)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常門(輔導行政費,包括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轉銜安置等輔導就業與教學觀摩等項目,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費等):1、基本行政費:每校每年五千元。2、身心障礙學生補助費:每年每人三千元,每校最高二萬元。3、工讀生服務費: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課業之輔導,依學生人數,每年每人五千元,由學校統籌專款專用。(三)輔導費:1、輔導重度視障(使用點字) 、

8、重度聽障、重度腦麻及重度肌肉萎縮學生,每年每人二萬四千元;輔導其他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七千二百元。2、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及補助金額如下:(1) 未滿九人:每年每校最高一萬五千元。(2) 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人:每年每校最高三萬元。(3) 二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每年每校最高六萬元。(4) 五十人以上未滿七十五人:每年每校最高十萬元。(5) 七十五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每年每校最高十五萬元。(6) 一百人以上:每年每校最高二十五萬。(四)專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二人以下者,每年最高五萬元;超過四十二人者,每年最高十萬元。(五)教材教具及相關教學輔

9、助費: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者,最高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者,最高四萬五千元。(六)資源班輔導員: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須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一人;學生六十三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第二人。每校申請二人為上限。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須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學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一人;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學 校得申請補助進用輔導員第二人。每校申請二人為上限。3、前二目經費以每年五十五萬元為原則,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勞保與健保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及差旅費等,專款專用於辦理特殊教育相關行政工作。(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

10、班補助外加代理教師經費規定如下:1、依核定班級數計算,並扣除已核定之教師員額聘任專任教師,每校每班身心障礙學生四十二人以上者,得補助編制外代理教師一人。2、各校得依學生授課需求、教師授課時數等因素,申請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經費。3、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五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招收特殊教育學生達二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補助聘任具有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人事費用,每人每月補助三萬五千元。七、本署得依下列規定,補助第二點第一款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事務:(一)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扶助方案者,依實際需求核實補助。(二)

11、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與評量等相關研究、特殊教育行動研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三)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學校開班數補助。(四)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在家教育巡迴輔導,補助鐘點費、交通費、差旅費及雜支。(五)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實際需求審核補助。(六)辦理其他特殊教育方案,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最高十萬元。(七)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按實際需求審核補助。八、依本要點補助第二點第二款改隸各直轄市政府主管之原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原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其項目及補助基準,規定如下:(一)新北市及臺中市政府主管之原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原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補助高級中等

12、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教班校外實習交通費實施計畫所列項目及其經費。(二)臺中市政府主管之原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原國立特殊教育學校:1、 點字書及大字書經費。2、 本署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進用臨時交通車隨車人員實施計畫所列項目及其經費。3、 特殊教育學校交通車租金專案補助之項目及其經費。4、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暨寒暑假照顧服務實施計畫所列項目及其經費。5、 本署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實施計畫所列項目及其經費。6、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合格教師人事費。7、 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輔導員計畫所列項目及其經費。8、 特殊教育學校臨增班所需經費。9、 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月薪制教師

13、助理人員經費。前項第二款補助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第二點第二款學校接受本要點補助者,本署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及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每年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結果則不在此限。十、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規定如下:(一)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二) 設有特教班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度中減少特教班者,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將本署核撥之補助經費,依補助基準之半數繳回本署。(三) 國立高級中

14、等學校得依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補助項目,由本署核撥學校預算辦理;其如有不足者,再由本署酌予補助。十一、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所需,學校應專款專用。十二、學校執行補助計畫,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特性及需求,辦理區域相關特殊教育研習;其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承辦學校就參加教師,應採取上網報名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參加特殊教育進修情形。十三、本署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十四、依本要點補助之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字樣之貼條。十五、學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予繳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其下次申請補助經核定之計畫所列經費,得依執行比率酌減。十六、本署得將學校前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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