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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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资产证券化框架适用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前款所称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交易结构。偿付投资者的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的收益,而非发起机构的负债。第二条 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资本。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当计提相应的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第三条

2、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称为证券化风险暴露。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利率和货币掉期。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证券化风险暴露。前款所称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第四条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资产:(一) 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二)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发起机构对被转让

3、的资产保留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2. 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三)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四)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 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 在基础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2

4、3. 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五)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其计提资本:1、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2、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3、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 10%或者 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在上述 13 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在符合上述(一)至(五)项

5、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然应当为所保留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在上述(一)至(五)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第五条 如果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就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如果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就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计算相应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在银行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而对其他基础资产使用其他方法计算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如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资产所占比重较大

6、,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银监会讨论确定采用上述哪种方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在证券化基础资产没有相应的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应当使用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投资机构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第六条 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第

7、七条 同一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两个不同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运用所对应的较高风险权重。同一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所对应的两个较低的风险权重中选用较高的一个风险权重。本办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仅为示例目的,银监会不指定资信评级机构的选用。第八条对表外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 100的信用转换系数。3第九条在将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所计提的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然后再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后证券化风险暴露的 50。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

8、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扣除专项准备或者减值准备和已扣减销售利得后信用增级利息部分的 50。前款所称销售利得是指因资产证券化而导致的股本资本的增加额。第十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为上限。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第十一条 银监会认可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按照下表所示的对应关系确定。长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长期信用评级AAA 到AA-A+到 A- BBB+到 BBB- BB+到 BB-B+以下或者未评级风险权重 20 50 100350或者扣减扣减短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短期

9、信用评级 A-1/P-1 A-2/P-2 A-3/P-3其他评级或者未评级风险权重 20 50 100 扣减4长期评级在 BB+(含 BB+)到 BB-(含 BB-)之间的,非发起机构应当对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 350的风险权重,发起机构应当将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最高档次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未进行评级的,按照基础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其他未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从资本中扣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由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具有风险缓释作用的保证的,按照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确定风险权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供保证的,应当视同于持有该证券化

10、风险暴露来确定风险权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了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当资产证券化交易有下列提前摊还情形时,发起机构应当为部分或者全部投资者权益计提资本:(一)在该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有提前摊还条款的相关安排。(二)基础资产具有循环特征,包括允许借款人在信用额度内在事先约定的限额内变动提款额与还款额而形成的资产。对发起机构的资本要求应当反映提前摊还触发机制的特征。当基础资产同时包含循环信贷和定期贷款时,发起机构应当对基础资产中的循环信贷风险暴露部分运用提前摊还的资本计提方法。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任何一项情形,发起机构都无需为证券化交易的提前摊还计提资本:(一) 在补充型结构中,证券化交易的基

11、础资产不具有循环特征,而且在提前摊还发生之后,发起银行不得再增加证券化交易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二) 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虽然具有循环特征,但证券化交易中的提前摊还安排导致其具有定期贷款性质,使发起机构无需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三) 即使发生提前摊还,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机构仍然完全承担循环额度借款人未来动用融资额度的风险。(四)提前摊还的触发机制与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或发起机构无关。第十七条 发起机构为投资者权益计提的资本为以下三项的乘积:(一)投资者权益。(二)相关信用转换系数。(三)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平均风险权重。第十八条 适用提前摊还资本计提规则的发起机构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

12、,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为上限。但是,发起机构还应按照第九条规定,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和信用增级利息。5第十九条 信用转换系数按照下列两项项条件确定:(一)提前摊还是控制性结构还是非控制型结构。(二)基础资产为非承诺零售信用额度还是其他非零售信用额度。前款所称非承诺信用额度是指无需事先通知,即可无条件随时撤消的信用额度。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发起机构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信用转换系数:(一) 对于承诺型信用额度,适用 90%的信用转换系数。(二) 对于非承诺的非零售信用额度,适用 90%的信用转换系数。(三) 对于非承诺的零售信用额度,按照

13、下表中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与“超额利差锁定点”的比值确定信用转换系数。若该证券化交易未设定锁定超额利差,则超额利差锁定点为 4.5%。具有控制型提前摊还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信用转换系数非承诺型 承诺型三个月平均超额利差/超额利差锁定点(R)R=133.33% 0%信用转换系数100%=133.33% 0%信用转换系数100%=R133.33% 5%信用转换系数75%R100% 15%信用转换系数50%=R75% 50%信用转换系数零售信用额度R50% 100%信用转换系数100%信用转换系数非零售信用额度 100%信用转换系数 100%信用转换系数6第三章 资产证券化的内部

14、评级法第二十二条 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要求选择相应的方法:(一) 对于有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或者没有评级但可以推断出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使用评级基础法;(二) 对于没有评级,也无法推断出评级但可以计算 KIRB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应当使用监管公式法,但风险权重不得低于 7%; (三) 对于没有评级,也无法推断出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不采用监管公式法,而从资本中扣减证券化风险暴露。第二十三条 在评级基础法中,风险加权资产等于风险暴露值乘以下表中所列的风险权重:长期外部信用评级和/或以长期评估为基础的推测评级的评级基础法风险权

15、重外部评级最高档次的风险权重 基础风险权重由非分散资产池做抵押的档次的风险权重AAA 7% 12% 20%AA 8% 15% 25%A+ 10% 18%A 12% 20%A- 20% 35%35%BBB+ 35% 50%BBB 60% 75%BBB- 100%BB+ 250%BB 425%BB- 650%BB-以下或者未评级 全额扣减短期外部信用评级和/或以短期评估为基础的推测评级的评级基础法风险权重7外部评级最高档次的风险权重基础风险权重由非分散资产池做抵押的档次的风险权重A-1/P-1 7% 12% 20%A-2/P-2 12% 20% 35%A-3/P-3 60% 75% 75%其它评级

16、或者未评级全额扣减 全额扣减 全额扣减如果第一损失责任以上的所有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都有评级,那么评级最高的就是最高档次的证券。如果某几个档次的证券评级相同,那么只有其中第一档次的证券才能视为最高档次的证券。资产池中资产分散状况及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如下:(一)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计算方法:,其中,EAD I 表示资产池中第 i 个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暴iiiiEAD2)(露。(二)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 N 小于 6 时,则为“由非分散资产池做抵押的档次”,适用表中第四列的风险权重。(三)如果资产池中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大于或等于 6 时,对于属于最高档次的证券,适用表中第二列的风险权重,否则则适用表中第三列的风险权重。第二十四条 当满足下列条件,使未评级证券化风险暴露在各方面都优于作为参考的具有外部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时,商业银行必须给未评级头寸一个推测评级。(一)未评级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必须在各方面都比作为参考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具有更高的优先级。在评估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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