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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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一、 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有关部门,工区长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现场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工区的工区长,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三、 发生伤亡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作出记录,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四、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五、 发生事故之后,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3、领导没得到教训,不放过;4、职工和群众没得到教育,不放过。六、 事故调查要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写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建立事故档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七、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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