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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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2.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3.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第四条 我校学生或其监

2、护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五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

3、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4、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制成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学校行政章可代替)。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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