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的供应链外部融资对策研究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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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不对称的供应链外部融资对策研究摘要:当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时,需要向银行进行融资,但是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融资活动存在巨大风险。本文以银行贷款融资方式为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各种博弈行为以及伴随而来的风险,并提出相关改进意见。关键词:中小企业 银行 融资 信息不对称 风险1 引言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创业和发展时期,自身资金有限,迫切需要资金支持。其融资渠道与筹资方式极其有限,因成本较小,风险低,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银行借款。然而中小企业又普遍存在着信用不足、经营制度不规范、缺乏可抵押资产且经常赖账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使得银行不

2、敢贷款给中小企业。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博弈,首先总结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的几种常见模式,通过相关案例的研究,探讨中小企业为使自身有利所藏匿的信息情况以及这种不对称信息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最后为银行和中小企业各自决策提出相关意见。2 主要模式及相关案例银行授信按担保方式分为三类:信用授信、保证担保授信以及抵质押授信 1。信用贷款无需提供抵质押品或第三方担保,银行风险较大,因此对企业的资产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要求较高,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信用授信。保证担保授信需要提供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授信需要提供抵押或质押品,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风险,在现实中较为常见,

3、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保证人,以及固定资产存量本身较少的问题,又导致了其融资难以获得充足的流动资金支持的问题。2.1 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其特征为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2013 年 3 月 20 日,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截至 2013 年 2 月底,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 9 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 71 亿元,目前已有 6.08 亿元债权到

4、期, 而无锡尚德已无能力清偿。破产重组只是个开始,根据破产重组法的规定“债权方只能从重组方拿到原有欠款的 50%到 60%”,这意味着银行贷款至少将缩水 35 亿元40 亿元,相关债权商业银行将面临巨额贷款损失的风险 2。无锡尚德的破产,固然有遭遇欧洲抵制,光伏行业整体低迷的外因,但另一方面,公司过度扩张导致了严重的负债经营,银行却未能及时监控,反而在光伏热潮的影响下对无锡尚德贷款过于热情,助长其负债经营的现象,最终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本案例暴露了银行对贷款企业行业分析能力薄弱,产能过剩预警滞后的缺陷。银行在授信时过于看重企业的历史信息如资产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等,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在行业的

5、前景的预估,其实从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宏观大环境下不难得出光伏行业将遇冷的整体判断。同时也由于对行业的过度乐观导致了银行在面对过度的负债经营未能做到及时风险控制。2.2 担保贷款在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所掌握的企业信息要远远少于企业本身,很容易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判断错误,进而导致贷款风险。为了降低可能会因此而导致的风险,商业银行会要求提供担保,以这种方式发放的贷款叫作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有三种形式,即: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在实际业务中应用较多的是保证贷款。2.2.1 保证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6、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在保证贷款中,当借款人不能履约时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保证人先于银行承担贷款风险,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因素导致保证贷款出现问题,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稳定。2012 年 10 月,A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向 S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提出了贷款申请,欲贷款一亿人民币,其中五千万人民币用于偿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剩

7、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A 公司是 S 银行的大客户,乙方在一个星期内同意了甲方的贷款申请。 2012 年 10 月 29 日,甲乙双方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一亿人民币,授信额度均为扣除保证金担保的净额度。授种类可以是贷款、汇票承兑、汇票贴现以及黄金借贷。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8 日。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采取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保证人为 B 公司、C 公司、M 某和 N 某。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权额度。甲方

8、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甲方对已经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同时,保证人 B 公司、 C 公司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为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一亿元整,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保证范围为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人 M 某和 N 某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乙方主合同的履行,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

9、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一亿元整,该最高债权额为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为:保证人 B 公司是 A 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投资金额为四千三百万人民币,所占投资比例为 41%;保证人 C 公司是 A 公司的子公司,是 A 有限公司为实现其发展战略,满足更多客户对其产品的需求,于 2009 年开设的;保证人 M 某是 A 公司和 B 公司的法人,保证人 N 某为 M 某配偶 3。本案例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规定明确,并由多个保证人共同提供保证,然而仍然存在较大的贷款风险。其风险一方面于保证人

10、和债务人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目前我国保证的集中度偏高,当保证人和债务人的风险变动趋势正相关时,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无法消散,会形成无效贷款。其风险的另一方面在于贷款用途存在安全隐患,将贷款一半额度用于偿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说明该公司营业能力已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若贷款人的资金状况在贷款期间不能好转或者继续恶化,其很可能仍然无法用自有资金足额偿还债务。当然实际上,很少有银行会同意将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本案例暴露出银行风险控制体系不够有效,未能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进行着重审查,同时对保证人的贷后控制非常薄弱,缺乏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动态分析。2.2.2 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

11、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以及特别动产如车、船等。2011 年 3 月,根据 C 银行的申请, 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 S 公司正在经营中的四星级标准酒店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为 2 亿元,拍卖价 1.6 亿元人民币(根据相关法律拍卖保留价为 1.28 亿) 。虽然到场的竞拍者有 5 家公司,但最后只有 3 家出价且价格均远远低于保留价, 本次拍卖以流拍告终。拍卖结束后,C 银行积极与有意竞拍的 3 家公司进行了深人沟通和私下斡旋,希望任何一家出面接手过去。但3 家公司均认为,虽然评估价格较为合理,但总价值过高。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12、而且如果接手,还需投入数千万元的费用重新装修, 就目前的资金紧张形势而言,无疑困难重重。流拍令 C 银行大失所望,他们清醒意识到,这价值 2 亿元的酒店就象一块想甩又甩不掉的“烫手的山芋” ,极有可能“窝”在自己手里。因为按照法定程序。银行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 1.28 亿元基础上降低 20% (若第二次拍卖。则保留价为 1.024 亿元) 。但 C 银行经过充分了解和多次私下协商,认为 S 公司所在县只是山东境内的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欠发达县经济规模和资金实力大过 S 公司的企业屈指可数, 当地根本不可能找到动心的买主。当然,在金融危机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指

13、望外地买主在一个经济欠发达县里经营一家不温不火的酒店, 同样不太现实。因此, 如强行进行第二次拍卖再次流拍,C 银行将自掏腰包,出资 1.024 亿元接手酒店,扣除 4000 万元贷款。将剩余的 6024 万元归还 S 公司。如果 C 银行在第二次流拍后不愿意出资接手酒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仍然流拍,C 银行将无条件地将酒店归还 S 公司。显然,C 银行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4。本案例中,S 酒店不过是 S 公司经济过热时期头脑发热的豪华“奢侈品” ,年不足 3%的投资收益,实在没有可以保留的价值。C 银行的拍卖活动甚至以后的处置行为,都只不过是在为 S 公司

14、的投资决策失误买单。本案例反映了银行对于银行抵押品的保证和控制力的不足,在选择抵押品时,不能仅仅考虑不动产的抵押率,同时还要考虑抵押品对于借款企业的重要性以及抵押品的变现能力,否则只能像 C 银行一般,为他人决策失误买单。2.2.3 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的担保物通常以动产如存款单、债券等。2009 年 9 月 17 日,金成兴龙公司因为流动资金不足,向莱宪市 H 银行提出以其对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申请流动资金贷款。H 银行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对金成兴龙与A、B 、 C 三家公司的贸易背景和 A、B、C 三家公司资质情

15、况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贷前调查,认为上下游贸易背景真实,下游资质情况较好,具备基本还款能力,同时对 A、B、C 三家公司核定了相应额度。后金成兴龙公司将其对 A 公司 637.2 万元、B 公司 348.4 万元、C 公司 369 万元的应收账款质押给 H 银行,申请 726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H 银行经办人员在业务审批后,逐一走访了 A、B、C 三家公司进行了实地核保,三家公司对该应收款项进行了确认,并承诺在约定日期前将有关款项付至 H 银行指定账户,并追加 A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后 H 银行与相关主体签订了协议,并在人行进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随后向金成兴龙公司发放贷款 726 万元,

16、期限 7 个月。2010 年,金成兴龙公司因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代偿了 200 万元,后又被起诉和资产保全,要求承担 2050 万元担保责任,造成金成兴龙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逾期无力偿还。经了解,金成兴龙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该应收账款质押到期前,通过改变还款路径的方式向 A、B、C 三家公司私下要回了应收账款,以致 H 银行还款来源丧失,贷款形成不良。 H 银行已经向当地法院起诉了金成兴龙公司,并连带起诉了 A、B、C 三家公司。法院收到 H 银行的起诉书后,认为 H 银行未提供人行盖章确认的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和查询报告,质权成立的证据不充分,要求人民银行开具证明,后人民银行征信工作人员经查询确认后,出具了证明,法院予以认可,H 银行726 万元的信贷资产得以保全 5。本案例中,信息不对称是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办理了质押业务后,企业发生了很多变化如经营周转困难加剧、转移资产、担保代偿等情况,银行未能及时对其发现。张某在该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到期前向 A、B、C 三家公司单独要回了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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