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上传人:ji****72 文档编号:33990738 上传时间:2018-02-1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统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境外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

2、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境外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制。政府只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各种指令性计划。第五条本市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是负责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权限进行项目的核准。第二章核准权限第六条中方投资额在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

3、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在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全部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由投资主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经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第七条除上述需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项目以外的其他所有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

4、三章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条件及效力第八条项目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按照规定权限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参照国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各投资方基本情况;(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四)项目总投资及用途说明、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说明;(五)购并或参股项目

5、,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投资主体事先报送的该项目书面信

6、息报告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主要对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根据以下核准条件进行核准:(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投资项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三)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四)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六)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第十二条项目投资主体凭项目核准部门

7、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项目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先取得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第十四条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前述相关手续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项目核准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

8、决定。对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能办理完前述相关手续也未经原项目核准部门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项目,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项目原核准部门出具的准予延期文件。第四章核准程序和期限第十五条项目申请人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权限由市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项目核准部门核准并在核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

9、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七条项目核准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项目核准部门,逾期则视为无异议。第十八条项目核准部门在进行核准时,如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应在收到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后

10、 4 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部门提出评估报告。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项目核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权限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做出对项目准予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请人;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上一级项目核准部门

11、核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第二十条对准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向项目申请人核发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核准编码,并抄送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对不予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部门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送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提出书面信息报告,经市项目核准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12、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四)工作时间计划表。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如需对项目投入必要的前期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和中方投资及用汇额)。第二十四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项目原核准部门申请变更核准:(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出原核准的中方投资 20%及以上;(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项目变更的核准程序和期限比照项目核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核准的项目如撤销或终止

13、,投资主体应及时向项目原核准部门备案。第五章其他第二十六条市项目核准部门通过与各区县项目核准部门计算机联网,对全市项目核准编码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对未经过国家或市项目核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准的项目,或虽经核准但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项目变更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项目,以及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已过且未到项目原核准部门办理准予延期文件的项目,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管理、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项目申请人如果对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

14、办理期限。第三十条各级项目核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市项目核准部门可以对项目申请人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向所在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实施进度情况,由区县项目核准部门汇总后报市项目核准部门。项目完成后应向所在区县项目核准部门和市项目核准部门报送完成情况。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协助项目核准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及其他信息的收集工作。第三十一条如有以下情况,市项目核准部门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并予以公告:(一)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

15、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二)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项目核准文件撤销后,不得再作为到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的依据。第三十二条项目投资主体未按核准内容进行实施的,以及未经核准而擅自实施的,一经发现,市项目核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各当事方的责任。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