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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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习贯彻新统计法 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广东省江门市统计局 崔忠波2009 年 6 月 27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对 1983 年制定、1996 年修订的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 ,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 ,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社会各界要认真学习宣传新统计法 ,全面领会掌握新统计法确定的原则、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切实做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

2、和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此前国家监察部、人保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并于今年 5 月 1 日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做个宣讲,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 国家对统计法修订的总体考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怎么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我们面临着很多挑战。现行法律的很多规定不太适应当前发展的形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统计工作和在原来计划体制条件下从事工作是完全不同的,1996 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来,发展还不充分,在那种情况下修改的统计法背景和现在是不一样的。现在的情况是,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

3、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决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研究中,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比如说选择职业和招商引资,统计数据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我国的经济总量也越来越大,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中国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另外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比以往更多了。由于我们的统计数据越来越重要,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也更加密切了,他们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更强了。怎么

4、通过修订统计法,建立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修改的重点是:完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法律机制;加重对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严格的统计调查审批制度和对被调查者资料的保护制度,切实减轻基层填报负担,维护被调查者的权益;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促进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 ”着重有针对性地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5、组提出的现行统计法存在的问题。主要用力方向是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现行统计工作机制和强化统计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2二、 新统计法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行为和责任的新规定1.防止行政干预。一是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六条第二款)二是取消了现行统计法关于“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

6、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四条第一款)三是取消了现行统计法第七条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以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这一规定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2.追究失察责任 实行统计违法行为问责制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原来统计法中,对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也规定了一些法律责任,主要是三类。第一类是自行修改编造统计数据的,这种情况极少,一般领导人不做统计,他不自己改数,是授意或者暗示,通过统计人员的手来

7、改。第二类是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篡改统计数据。这类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的,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这样的行为发生。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很难找到授意的证据、强令的证据,被授意和强令的对象都是他的下级,一般都要为领导担责任,所以找证据很不容易。第三类是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以后这种授意或者强迫下面的工作人员对统计数据作假时,心里就要掂量掂量了。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8、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根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四条规定,对以上行为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还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统计法第 47 条)。新统计法第 37 条就新增了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特别点明了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

9、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对这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不知道或者知道以后没有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都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统计数据发生了严重失实,造成了较坏的影响,这个时候就可以用这条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3三、新统计法对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确保数据质量的新规定1.防止行政干预在这方面,新的统计法作了很多制度性的规定,亮点很多。具体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说:a) 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b) 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c) 依法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进一步明确对统计人员的要求,强化统计人员的职责d) 对统计调查对

10、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e) 对监督检查作出新规定,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f) 实施统计行政问责制,加大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g) 从查处机制上,进一步保障对领导人员行政干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3.强化统计人员的责任(1)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11、,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2)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对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 1.要求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未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法律责任;3.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法律责任规定;4.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和违反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5.对泄漏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6.拖延和迟报责任;7.

12、核查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分规定)4.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一个调查对象被迫弄虚作假是一种情节,主动迎合上面的有关要求,这又是一种情节。所以在统计法里也规定,对于一般的给予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 5 万元以上到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一般就是警告、记过等,有很大的区别。四、 新统计法对统计监督检查权限和手段有了新规定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权限不明、缺乏有效的检查手段,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统计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作了如下规定:1. 监督检查职责划分。规定国家统计局

13、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执法权限作了规定。新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4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第 33 条)2.统计执法措施。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货物存放地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

14、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等资料,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像、复制等。(第三十五条)3.部门配合职责。规定了有关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的职责。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第三十四条)4.被查义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新统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统计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推诿或者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三十六条)5.

15、处分建议权。这次修改统计法新增了一条非常有分量的规定,这是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他们新加的一条。新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将有利于发挥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中的作用;并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

16、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五、 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现行统计法缺乏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部门之间共享统计信息以及政府利用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的制度不够严密,影响了实施效果。新统计法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关于统计资料的管理。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第 20 条)2.关于统计信息共享。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互相提供统计资料、有关行政记录资料等。(第二十二条)3.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近来,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互“打架”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这次统计法修订在统计数据公布问题上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从“协商一致后公布”到“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到目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为了有效解决统计数据公布中的数出多门问题,新5统计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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