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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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廉政公署创立于 1974 年,而创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在香港贪腐横行,我原先以为香港一直是个比较清廉的地方,听过他们的介绍才知道并非如此,在560 年代,香港的腐败也是很严重的,由于香港是个殖民地,所以最高官员皆由英国派来,而这些官员对香港情况并不熟悉,无法体察民情,因此夹在两者之间的中层官员特别是警察就有了大肆贪腐的条件。以直接促成廉署建立的葛柏案为例,葛柏是当时香港的总警司,他在港工作 20 年的所有工资加起来都不到 90 万港元,但在其 73 年被调查时,总财产竟然有 4 百多万港元,由此可见贪腐之严重。葛柏虽然利用自己的机场特别通行证溜回了英国,但在廉政公署建立后,他还是被引渡了

2、回来,最终在香港坐了四年大牢。 廉政公署现在共有员工一千三百多人,每年的开支约 8 亿港币,与香港 1 万 6 千多亿的 GDP 相比,只占万分之五,而人员与香港七百万人口相比则只占万分之二,如此小的比例表明,如果反贪腐的方法对路,反贪的成本是非常低的。 廉政公署是独立于香港行政体系的部门,其上司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不受任何其他的部门领导,因此在办案时能够拥有最大的独立性。而在大陆,担负着反贪任务的通常是各级纪委,而由于受同级政府部门的领导,所以很难保障办案的独立性。 廉政公署下设三个部门分别是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它们分别负责执法、预防和教育。 执行处不用说了,后两个部门值得特别介

3、绍一下,首先是防止贪污处,按照字面理解,以为该处也是个教育机构,但其实不然,该处主要的任务之一便是负责审核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等是否存在可使官员贪腐的漏洞,也就是说,通过制定滴水不漏的制度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贪腐的一个重要任务其实是制定针对贪腐的制度,如果某种制度为当政者提供了很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力,那么就很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内地贪腐严重的一个原因就是很多制度给官员提供了相当大的权力,但却没有提供监督权力行使的手段,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贪腐的难度和成本。他们举了一个例子:香港公屋由于房租低廉而深受低收入者的青睐,因此申请者众多,由于房源有限,所以经常要排队长达数年才有可能等到,为此就有人采取贿赂公

4、屋管理人员的方式以期提前租到公屋。为了杜绝这一现象,香港采取的方式是任何申请者在申请时都将得到一个号码,如果该申请人发现有排号在其后却先租上的例子则可以直接向廉政公署举报。这样就大大杜绝了该领域中的贿赂现象。 而社会关系处则主要负责宣传反贪腐的工作,即通过对市民进行反贪腐的教育来培养清廉的社会风气。也许有人会说贪腐主要是官员所为,为什么要向大众宣传呢,其实很有必要。内地反贪往往集中在官员,但社会风气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想想我们自己,平时在有事时首先想到的不都是怎么找关系吗?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没人行贿,那么贿赂自然也就消失了。向大众宣传包括两方面,一是办事依靠法律,而不是想通过行贿等歪门

5、邪道来达到目的,另一方面则是自己保持清廉,这和下面说的有关,香港贿赂罪的对象不仅仅是公职人员。 香港的贪污罪和大陆是不一样的,在大陆,贪污罪指的是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私有,但在香港,类似罪行是归于盗窃罪里面的。而香港的贪污罪和大陆的贿赂罪相类似,也就是说利用自己的职位或权力谋取私利。在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香港的贿赂罪不仅仅针对公职人员,也针对私职人员。比如说假如你是个私营企业的经理,如果你收了客户的钱而向其透露了你方的底价,那么这也是归廉政公署管的。所以说,廉政公署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利益不受政府官员的损害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利益不会因其他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在贿赂罪方面香港和内地还有两个重

6、要的区别,其一是在香港贿赂是没有下限的,按照演讲者岑家辉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即使是一块钱的不当所得也有可能被判罪。他举了个例子,也是关于公屋的,有个来自内地的移民,在申请公屋后由于对楼层有些不满意因此想找负责的官员调换一下,为此他给该官员写了封信并在信里夹了100 港币,该官员立刻举报,最后该行贿者因行贿而被判入狱 3 个月。而在内地,贿赂的下限是 5000 元,也就是说,该案如果是发生在内地,当事人根本不会被判刑。另一个区别在量刑上,在内地贿赂罪是可能被判死刑的,但在香港贿赂罪的最高刑罚却只是罚金 50 万港币及入狱七年。大家也许会想,这么低的刑罚如何遏制犯罪呢,但以香港远比大陆清廉的情况来看治

7、乱世是不一定用重典的。那么香港是怎么做到的呢,有几个方面,第一是犯罪难度大,由于有各种严密的制度设计,所以使有权力的官员很难收受贿赂,香港的规定是如果公职人员接受超过价值 500港币以上的礼物时就必须得到上司的同意,否则即算违法,因此,当演讲结束后北大给两位赠送纪念品时,他们就说,这我们收下回去得上报,估计会陈列到廉政公署里,在规定这么细致的情况下,作案难度自然也变大了。另外一个则是犯罪成本高,在这方面岑先生举了个例子,有个香港警长,其职责是负责查处控制*的老鸨,但该人比较好色,一个老鸨就安排几个*为他服务,让*不收费且说是自愿的* ,但最后还是被廉政公署抓起来,由于* 交代了情况,所以该警长

8、最后被判入狱 3 年。大家也许觉得并不重,但是要知道,他找的这几个*如果按照市价不过数千元,但他为此失掉的则是一份薪水优厚的公职以及多达数百万元的退休金。而且因为有了类似的污点,出狱后不用说公职,私职也很难找,因为没有人会信任一个有前科的人。这样这位警长的下半生就会很艰难。所以说,虽然看上去香港的刑罚不重,但由于制度严密,犯罪难度大且成本高,与罪行暴露后的损失比,那点利益往往是蝇头小利,所以敢于铤而走险的人也就少了。 反观内地,我一直说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严而司法松,所以虽然贿赂罪有死刑,但由于司法不严,降低了犯罪的难度,同时也摊薄了犯罪的成本,反而使得贪腐的状况要比香港严重的多。所以从这点来看

9、,与其立法严苛,不如司法严密。 另外一点值得重视的便是香港廉政公署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对自己的监督。在内地,举报人往往匿名举报,同时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也并不罕见。而根据另一位演讲者于惠芬女士的介绍,廉政公署建立之初实名举报的只占 35%,但最近几年已经稳定在 70%左右,也就是说,人们对以实名举报并不避讳,这是建立在对廉政公署多年来举报人保护制度的信任上的。 任何机构如果拥有权力都有陷入贪腐的可能,廉政公署自然也不例外,对此香港也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以防止廉政公署自身的堕落。其中一个便是每个举报人员都有权知道自己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不管最后立案与否,廉政公署都要给出明确的回复,这就杜绝了举

10、报之后案件石沉大海的情况,也堵住了廉政公署人员从被举报者那里索贿的漏洞。另外,廉政公署的职员采用聘任制,如果不合规定会遭到解聘等也使廉政公署内部职员无法为所欲为。总之,也涉及了一系列的制度以防止廉政公署本身的腐败。 廉政公署成立三十六年已经成功地把香港从一个贪腐盛行的地方改造为一个清廉的地方。对此,于女士总结出三条经验,一是政府的决心,二是配套的权力,三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以这三点来看,内地差距还是很远的,可以说一条也没有达标。从香港的经验看,如果政府下定决心,实际上是可以以非常小的投入来营造一个清廉的环境的。 实际上清廉的环境好处多多,其一就是可以带来大量的稳定红利。虽然没有具体数字,但据说我

11、国维稳的费用已经超过社保费用,而官员贪腐其实正是我国维护稳定的最大障碍。如果仿照香港,我们即使投入 GDP 的千分之一即香港的两倍也能获得大量的稳定红利。因为社保费用占 GDP 总量的比率在 2005 年就已达到 6%,就算维稳费用与之持平,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清廉的体制,那么就可以通过支出千分之一的反贪腐费用省下 6%的维稳费用,获利将是 60 倍,这样我们就可以拿这笔本来没必要的开支来改善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老百姓的生活。不要小看这一数字,如果是 2009 年的 GDP,其 6%可是 2 万亿元,摊在每个人头上有 1500 元。而且这还没把因遏制贪腐而提高的效率所产生的价值算在内。 香港廉政公署卓有成效,如果内地能够效仿,自然能够遏止日益严重的贪腐现象。如此成功的经验,不去借鉴实在是有些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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