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3883604 上传时间:2018-02-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合 同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粤高法发2007 28 号二 00 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1、 村 民 与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因 承 包 地 征 收 补 偿 费 用 分 配发 生 纠 纷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2、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 但 村 民 对 决 定 用 于 分配 的 土 地 补 偿 费 数 额 不 服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 不 予 受 理 。 已 受 理 的 , 驳回 起 诉 。2、 承 包 方 对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有 争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 不予 受 理 。 已 经 受 理 的 , 应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向 行 政 主 管 部门 申 请 解 决 。3、 村 民 以 持 有 股 权 证 为 由 , 要 求 获 得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收 益 分 配 而 提起 民 事 诉 讼 的 ,

3、 应 根 据 股 权 证 的 具 体 内 容 , 结 合 具 体 案 情 进 行 处 理 。股 权 证 对 分 配 参 与 权 不 明 确 的 , 驳 回 起 诉 , 并 告 知 通 过 行 政 途 径 明 确权 属 。24、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在 政 府 主 导 下 , 代 耕 他 人 承 包 地 并与 所 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之 间 产 生 纠 纷 , 第 三 人 起 诉 主 张 取 得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 不 予 受 理 。 已 受 理 的 , 驳 回 起 诉 。5、 承 包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 承 包 方 要

4、求 受 益 方 补 偿 其 合 理 投 入 的 ,可 予 支 持 。 如 果 补 偿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损 失 的 , 承 包 方 可 要 求 发 包 方 按 其过 错 大 小 予 以 赔 偿 。6、 因 国 家 施 行 农 业 税 减 免 、 农 业 补 贴 等 政 策 , 承 包 方 依 据 土 地 承包 合 同 要 求 重 新 获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如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已 自 愿 交 回 承包 地 的 , 按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不 属 于 承包 方 自 愿 交 回 承 包 地 的 , 按 照 最 高

5、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农 村 土地 承 包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7、 不 同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承 包 方 经 双 方 所 在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同 意 , 互换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一 方 请 求 确 认 互 换 合 同 无 效 的 , 不 予 支 持 。8、 发 包 方 就 “四 荒 ”土 地 签 订 两 个 以 上 承 包 合 同 , 土 地 承 包 经营 权 的 归 属 按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纠 纷 案 件适 用 法

6、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 一 方 可 要 求 受 益 方 补 偿 其 合 理 投 入 。 如 果 补 偿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损 失的 , 可 要 求 发 包 方 按 其 过 错 大 小 予 以 赔 偿 。9、 承 包 方 就 同 一 土 地 签 订 两 个 以 上 流 转 合 同 , 流 转 合 同 的 接 收 方均 主 张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 按 照 下 列 情 形 分 别 处 理 :3( 一 ) 以 转 让 、 互 换 方 式 流 转 的 , 由 已 经 取 得 登 记 的

7、流 转 接 收 方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均 未 登 记 的 , 由 合 同 生 效 在 先 的 流 转 接 收 方 取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无 法 确 定 生 效 时 间 的 , 由 已 经 依 法 占 有 并 作 出 实际 投 入 的 一 方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二 ) 以 转 包 、 出 租 等 方 式 流 转 的 , 由 合 同 生 效 在 先 的 流 转 接 收方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衍 生 的 承 包 权 或 承 租 权 。 无 法 确 定 生 效 时 间 的 ,由 已 经 依 法 占 有 并 作 出 实 际 投

8、入 的 一 方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承 包 权或 承 租 权 。根 据 前 款 规 定 未 能 取 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或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承 包权 、 承 租 权 的 一 方 , 可 要 求 受 益 方 补 偿 其 合 理 投 入 。 如 果 补 偿 不 足 以弥 补 其 损 失 的 , 可 要 求 发 包 方 按 其 过 错 大 小 予 以 赔 偿 。10、 土 地 承 包 期 限 内 , 承 包 方 自 行 将 承 包 地 交 由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外 的 第 三 人 耕 作 , 第 三 人 可 根 据 合 同 的 约 定 取 得

9、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衍 生的 承 租 权 或 承 包 权 。 第 三 人 以 其 长 期 耕 作 或 缴 纳 农 业 税 等 为 由 主 张 取得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 不 予 支 持 。11、 承 包 方 以 转 让 方 式 进 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 发 包 方 以 下 列理 由 不 同 意 的 , 应 予 认 可 :( 1) 转 让 行 为 改 变 土 地 的 农 业 用 途 ;( 2) 转 让 期 限 超 过 承 包 合 同 的 剩 余 承 包 期 限 ;( 3) 转 让 合 同 的 受 让 方 不 具 有 农 业 经 营 能 力 ;4( 4)

10、 转 让 行 为 侵 害 了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优 先 承 包 权 。12、 承 包 方 以 转 让 方 式 进 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 应 当 经 发 包 方同 意 , 但 发 包 方 自 承 包 方 申 请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不 予 表 态 的 , 视 为 发 包方 同 意 。流 转 合 同 的 受 让 人 已 实 际 耕 作 承 包 地 两 个 月 以 上 , 且 有 证 据 证 明发 包 方 对 此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 发 包 方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两 个 月内 不 予 表 态 的 , 视 为 发

11、 包 方 同 意 。13、 承 包 方 以 转 让 方 式 流 转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虽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发包 方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 但 流 转 合 同 的 受 让 人 已 实 际 耕 作 承 包 地 一 年以 上 , 发 包 方 未 表 示 不 同 意 见 的 , 视 为 发 包 方 同 意 。14、 发 包 方 违 法 将 承 包 地 另 行 发 包 给 第 三 人 , 承 包 方 要 求 发 包 方和 第 三 人 赔 偿 损 失 , 如 第 三 人 无 过 错 的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三 人 有过 错 的 , 应 和 发 包 方

12、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15、 承 包 方 分 户 或 者 离 婚 , 分 户 方 或 者 离 婚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份 额 重新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书 面 承 包 合 同 的 , 应 予 确 认 。 发 包 方 主 张 分 户 方 或 离婚 双 方 对 原 承 包 合 同 义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 应 予 支 持 。16、 承 包 方 未 经 批 准 将 承 包 的 农 用 地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 发 包 方 以承 包 方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为 由 请 求 解 除 合 同 、 恢 复 原 状 、 赔 偿 损 失 的 , 应予 支 持 。

13、517、 承 包 方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以 转 包 或 出 租 方 式 进 行 流 转 , 第 三人 以 农 业 税 减 免 为 由 主 张 减 少 承 包 费 用 或 租 金 的 , 不 予 支 持 。 但 流 转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流 转 合 同 约 定 由 第 三 人 缴 纳 农 业 税 , 承 包 方 主 张 第 三 人 按 农 业 税减 免 数 额 增 加 承 包 费 用 或 租 金 的 , 可 予 支 持 。18、 发 包 方 和 用 地 单 位 签 订 的 征 地 补 偿 协 议 对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标 准 有 明 确 约 定 , 如 发 包 方 截 流 、 侵 占 青 苗 补 偿 款 , 承 包 方 请 求 返 还的 , 应 予 支 持 。农 村 土 地 被 征 收 后 尚 未 开 发 , 承 包 方 主 张 返 还 青 苗 及 附 着 物 补 偿款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以 承 包 方 仍 在 承 包 地 上 继 续 耕 作 为 由进 行 抗 辩 的 , 不 予 支 持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